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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4-6章
第四章、环境法的体系第一节、环境法体系的概念第二节、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第三节、环境保护基本法四、单行法规五、环境标准六、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第一节、环境法体系概念环境法体系层次结构图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国环境保护法律、其它法律中的环境家保护条款、有关国际环保条约级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地方性环境法规地环境保护行政规章地方性环境规章方地方性环境规范性文件级效力层次国家一级的环境法对地方一级的环境法起统帅和制约作用,它制约地方性环境法的范围和限度,保证环境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统一;地方性环境法又补充完善国家环境法的规定。国家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地方性环境法的效力,上一层次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效力,国际环境法高于国内环境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效力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一种形式。由于它的特殊性,其效力等级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不适宜作级别或层次的区分,而应当作类别的区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思考: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案例:大唐电力公司水资源费征收案第二节、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一、环境权问题有些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将“环境权”规定于宪法中,但大多为原则性规定,并未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我国也有学者对环境权问题进行研究,但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甚至基本生存的矛盾还比较明显,因此即使规定也得不到很好的执行。思考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享有良好、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俄罗斯、日本、德国、菲律宾等国家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环境权。美国联邦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但在美国的一些州宪法中将环境权作了具体的规定,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风景权、环境美学等。具体规定讲解一、第26条:是一条综合性规范。包含了对整个环境社会关系的调整,为某一类环境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制定具体的环境法律规范提供依据。一、第9条:是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规定,(一)其表述与单行法律并不完全一致,如水流,并未说明是否包括海域,山岭也不是一种单独的自然资源。(二)将重要的自然资源宣布为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是为了保障国家在宏观调控自然资源中的绝对权威,以利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稳定。(三)列举式的规定自然资源所有权,会使得一些自然资源变成无主资源,如一些野生植物。(如滥采野生兰花)这些问题,可以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解决。第三节、环境保护基本法主要内容:一、立法目的(任务)目的二元论二、确定保护对象,14种环境要素。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四、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四节、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迄今为止,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体系中,单行的环境防治法为9部,自然资源法为15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件;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10余件;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共1600余件。一、土地利用规划法二、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通过,1995年8月29日修订,2000年4月29日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2004年12月29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通过,1996年5月15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通过。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不足之处一是还存在着一些重要的立法空白,如缺少土壤污染、化学品管理、生物安全、遗传资源保护、核安全等法律法规;二是配套立法进展缓慢,如限期治理、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尾气排放等方面的法规迟迟难以出台。三、执行率低。环保部门不是强势部门,执法手段少,缺乏强有力(如停电、停水、搬迁)的措施。“我国环境立法虽多,但管用得少,很多法律条文似乎还停留在理想主义层面。”——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2006年7月12日背景资料:05环评风暴2005年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北京宣布停建13个省市的30个违法开工项目,这些项目都是在环评报告书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就已开工建设,有些工程已基本完成。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负责建设的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三峡地下电站、三峡工程电源电站出现在该名单的最前端。这一举动被称为“政府的左手打右手”三、自然保护法也称为自然资源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等。中国自然资源现状:土地资源:中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2%,耕地却只占7%,人均耕地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3,美国的1/8.森林资源: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4.2%,居世界第119位.水资源:水资源缺少且分布不平衡。600个城市的400多个缺水,其中40个严重缺水,水多、水少、水污染的问题并存。矿产资源:人均量很少,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在开发和利用中存在严重的破坏和浪费现象。以上问题说明中国的自然资源保护关系到国家安全,刻不容缓。四、环境管理行政法规第五节、环境标准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一、环境质量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节、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一、民法中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二、刑法中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三、经济法中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一个说明:环境法具有综合性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是由于环境问题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和重视,环境法也逐渐从传统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并创设了自己特有的一些制度和原则,因此,环境法不可能和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没有任何交叉或者重叠,相反,环境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其集民法手段、刑法手段、环境法手段于一身。民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1、资源物权,是否一种物权,还存在争议,物的构成要件,资源并不完全符合。特定性、确定性可支配性物权法草案中将资源物权规定为特许物权,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应属于准物权、占有权。自然资源物权不能一概而论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有两种方式:非消耗性的和消耗性的,前者如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后者包括对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渔业资源、野生动植物等类型的自然资源的开发使用,有学者依此为标准,将自然资源物权分为“非对物的采掘”类自然资源物权和“对物的采掘”类自然资源物权。思考自然状态的自然资源采掘的资源产品国家所有采掘者所有在上面这个环节中,发生了什么变化?自然资源的采掘,一般需要行政特别许可,并交纳一定的费用。基于此,取得的是什么权利?王利明主持《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三章《用益物权》前六节为〈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空间利用权》,第七节《特许物权》列举了养殖权与捕捞权、采矿权与探矿权、林业权、取水权、狩猎权。2、相邻权,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相邻”的环境污染损害。其中的“等”字应该包括噪声、辐射等其他有可能危害相邻方的物质或行为,“相邻”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法律用语,尤其是现代大工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的出现,使“相邻”一词并非毗然是“相毗邻”的,至于多大范围内构成相邻,法律或具体的判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须从各方面加以综合考虑方予以认定。物权法应规定哪些国家财产?国家财产分为经营性财产与非经营性财产,物权法规定非经营性财产,经营性财产由公司法等规定;物权法应当规定的非经营性财产,分为:1、公有物(国家所有国家使用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办公设施(如人民大会堂);军事设施、武器、装备等;矿藏、土地、山脉、水流、海域等。2、公用物(国家所有公众使用),包括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公立公园、公立博物馆、图书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梁慧星思考假如物权法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凡江河湖泊泛滥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均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假如物权法规定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就解除了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野生动物传播疾病如禽流感,就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背景案例:最早的噪声污染案在英国,1936年发生的噪音扰民案件中,在一居民区内,被告所养的公鸡打鸣达几个星期,附近的居民联合提起诉讼,判决的结果是,构成侵扰。由此看出,尽管相邻包含有毗连的含义,但真正要求毗连的(coterminous)并不多。2005年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禁止相邻权利人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施放噪声、光、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此处法律规定指环境法律规定。现实案例:天通小区噪声扰民案天通小区27户居民诉某建筑公司噪声扰民案:居民方诉称:小区附近的安顺花园四个月前动工,日夜施工,建筑噪声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的身心健康,要求停止噪声污染,赔偿精神损失。建筑公司认为自己的噪声并未超过国家标准,不违法。环保部门经监测,未发现噪声超标。于是进行了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居民起诉建筑公司侵犯其相邻权,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停止噪声污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每人200元3、环境侵权——特殊民事侵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特殊,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且往往当事者众。由于环境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显著不同,因此《环境损害赔偿法》正在酝酿中(民事责任部分详细讲解)。4、环境民事诉讼时效——3年(仍然偏短)。刑法中环境犯罪规定刑法中有专门一章规定环境资源犯罪,但入罪率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2006年7月28日起施行,其中对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及“后果特别严重”作出了明确、细化的表述。此举有助于促进环境犯罪案件的处理经济法中的环保条款经济法是宏观调控的法,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均对环保产业加以支持。企业法中也对企业课以环保的社会责任,如节约资源、环境税。迄今为止,根据《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9部、自然资源法15部;修订后的《刑法》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国家环境标准500多项;制定颁布了批准和签署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1项。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趋完善。第五章环境立法第一节、环境立法规划第一节、环境立法技术第三节、环境立法的指导原则第一节、环境立法规划一、环境立法的概念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行政规章。效力问题: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法院适用的法律依据,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法院有权选择是否
本文标题: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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