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 高雄市政府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第
第1頁/共15頁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50次會議紀錄壹、會議時間: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星期五)14時30分貳、會議地點:本府環保局第一會議室(本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參、主席:李主任委員穆生(劉副主任委員俊一代)記錄:王美樺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劉副主任委員俊一劉俊一林委員英斌林英斌鐘委員萬順(請假)謝委員惠卿謝惠卿朱委員信(請假)陳委員景文陳景文陳委員勁甫陳勁甫李委員忠潘(請假)林委員傑(請假)吳委員濟華(請假)高委員志明高志明洪委員玉珠洪玉珠洪委員錫勳洪錫勳楊委員俊毓(請假)夏委員冠群夏冠群葉委員桂君葉桂君吳委員焜裕吳焜裕鄭委員蕙玲(請假)郭委員憲彰郭憲彰李委員學能(請假)第2頁/共15頁本府工務局(請假)本府都市發展局(請假)本府經濟發展局(請假)本府交通局(提書面意見)本府消防局黃仲憲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金崇仁、楊兆順、陳俊英、李海鵬、何宜達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輝耀鼓山區公所黃維德小港區公所堅山大世紀居民蔣志丞、陳建中本府環境保護局簡任技正室(請假)第一科(提書面意見)第二科(請假)第三科(請假)第四科徐仲禮、呂玲儀第五科林燦銘陳高鳳、王美樺、周復仁第六科(請假)技術室(請假)伍、主席致詞:宣佈開會,請依會議議程進行。陸、報告事項:二、上次(99年7月28日本會第49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第一案: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固化處理單元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請審核。決議:本開發案尚有多項關鍵性環評內容頇補(修)正及釐清,請開發單位依各環評委員暨相關機關意見釐清疑點後,提報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再行審議。一、請開發單位確認本案簡報內容與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差異處。二、請確認本案處理之廢棄物來源(是否為不明污染場址)。三、本案處理方法應儘量朝資源化處理,而非固化處理。第二案: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苓雅區新田路集合住宅大樓規模擴第3頁/共15頁增環境影響說明書」,請審核。決議:同意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各環評委員暨相關機關意見補充、說明及修正環境影響說明書送委員及相關單位確認後納入定稿,並確實依下列事項辦理:一、本開發應就綠建築及環境保護等各項指標規劃設計,需於營運後移交管理委員會前至少取得6項綠建築(綠化量指標、基地保水指標、日常節能指標、室內環境指標、水資源指標、污水垃圾改善指標)標章。二、施工期間應採用綠圍籬。三、施工期間環境監測:噪音每天1次,且監測值超過法定值應提因應對策,其他監測項目如空氣品質、水質、交通流量監測頻率每個月1次。四、未來本案停車位應設置電動車充電設施。五、開發單位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其預定施工日期。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六、本計畫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許可,開發單位應於動工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至當地舉行公開說明會。七、開發單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本府審查。本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第三案: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高雄市民生供應運籌園區(含屠宰場)新建工程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書」,請審核。決議:本開發案尚有多項關鍵性環評內容頇補(修)正及釐清,請開發單位依各環評委員暨相關機關意見釐清疑點後,提報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再行審議。1.本案應針對土壤及地下水做詳細調查後再行審議。第四案: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星計畫中程計畫第七期環境品質監測計畫監測地點變更內容對照表」,請審核。決議:有條件同意本次計畫內容變更,請依各環評委員暨相關機關意見補充、說明及修正變更內容對照表,經委員及相關單位確認後納入定稿。第4頁/共15頁1.未來土水法若修正底泥監測細項,請依土水法增加執行底泥監測。2.灰渣衛生掩埋場請執行掩埋物戴奧辛監測。臨時動議:永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苓雅區五塊厝段1708地號大樓興建工程--環境影響差異變更內容對照表」,請審核。決議:本案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務局)釐清本案建築物高度是否超過100公尺,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復後,本局辦理方式如下:一、本案建築物高度未超過100公尺有條件同意本次計畫內容變更,開發單位應依各環評委員暨相關機關意見補充、說明及修正環境影響說明書送委員及相關單位確認後納入定稿,並確實依下列事項辦理:(一)自公告日起開發單位免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98年9月15日高市府環五字第0980053921號公告審查結論執行。但開發單位事後變更開發計畫繼續實施開發行為者,仍應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所載內容及98年9月115日高市府環五字第0980053921號公告審查結論執行,並依法申請變更。(二)自公告日起主管機關將視需要,僅就開發單位事後是否變更開發計畫而繼續實施開發行為事宜辦理不定期監督;發現開發單位事後變更開發計畫繼續實施開發行為,未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所載內容及98年9月15日高市府環五字第0980053921號公告審查結論執行者,依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及第23條規定處分。(三)開發單位或其他單位於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基地範圍內進行原開發行為以外之其他開發行為者,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認定該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二、本案建築物高度如已超過100公尺,本案則無法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四十條規定辦理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審查結論內容,本案不再審議。主席裁示:上次會議紀錄確認。柒、審查事項:第一案: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固化處理單元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修正版)」,請審核。第5頁/共15頁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99年4月6日高市經發一字第0990008708號函暨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7月5日以中聯(99)R3字第0067號函送「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固化處理單元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所提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辦理。二、法規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九條款規定:「除再利用外,以焚化、掩埋或其他方式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不含移動性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醫院設置之滅菌設施、以物理方式處理混合五金廢料之設施)興建、擴建工程或擴增處理量。但擴建工程非位於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六目規定區位,且擴建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三、本案「中聯爐石處理資源化股份有限公司爐石處理資源化廠增設營業項目環境說明書」業於80年11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核通過在案。四、本案基地位於高雄市小港區二橋段1308-2地號土地,面積22,686平方公尺,本次開發計畫使用開發面積共2,501.28平方公尺,原設備有:污泥計量及破碎進料機、攪拌機、傾卸平台、定量供料機…等設備,另新增履帶式供料機、旋轉篩分機等設備。五、本案經99年7月28日本府環評會第49次會議審查,審查結論:本開發案不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尚有多項關鍵性環評內容頇補(修)正及審查釐清。1.請開發單位確認本案簡報內容與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差異處。2.請確認本案處理之廢棄物來源(是否為不明污染場址)。3.本案處理方法應儘量朝資源化處理,而非固化處理。六、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爰於99年9月10日中聯(99)R3字第0104號函送修正版,請審議。討論內容:劉副主任委員俊一:1.中聯資源請敘明實施環評具體理由、設備項目及法令依據。並補充說明過去環評或處理許可經過。2.廢棄物固化製造流程過於簡略,應具體交代(a)固化後養生及強度與溶出詴驗,(b)另闢一小節依廢棄物特性及過去固化經驗敘明數個典型的前處理程序,交代可能之污染過程及成分濃度。第6頁/共15頁3.請中聯資源特別針對變更或擴充設備及項目,扼要補充設備或項目之細節,可能之污染包括空氣、噪音、廢水及土壤地下水污染程度,及其減輕對策方案。4.本環說書審查案,雖可能實施過環評或已完成處理機構審查,惟當時法令規定或審查過程或許未儘完整周全。舊有製程設備項目部分,環評委員所提出之審查意見,開發單位回應內容仍應具體詳實以解釋環評委員之疑慮,不宜以廢棄物項目未變更一語帶過,不予答覆。5.環評委員希望瞭解營運以來對土壤地下水是否遭受到污染之可能,請中聯資源在本報告中補充營運經過,原物料產品儲存設施方法,針對不同廢棄物做溶出成分,對土壤地下水檢驗相同之污染項目,統計對照分析是否有污染。6.本案可能收受處理污染場址廢棄物,且又受沒有廢水處理設備之限制,請開發單位自行規劃承諾允收程序和類別規範,降低污染環境風險。葉委員桂君:1.本開發說明書標題與申請單位說明與目的不符;申請單位於說明書(p5-2)開發行為目的之依據為98年12月2月新修正之環評法“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廠之中間處理應進行環評”但環評說明書之標題卻是“固化處理單元開發計畫”,所以開發案名稱應修正為“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固化處理單元(新增中間處理系統)環評說明書”以免與已通經通過之環評處理流程(固化、收受廢棄物、最終處置)重疊或不一致。2.請補充過去列在已通過環評(環說書)承諾之監測結果或執行ISO14000監測之數值,以顯示過去之營運過程有否符合環評。3.建議加入過去通過之環評重點內容,做為附件,以與本案“增加中間處理單元”對應。4.加入過去通過之事業廢棄物及不明廢棄物處理流程之運作說明與記錄(重點整理)列為附件。5.固-3標準監測井應定期維護,建立所有監測井之維修計畫並落實(若阻塞嚴重或再阻塞應在附近重設)。陳委員勁甫:1.聯外道路容量計處(表6.4.4-8)中道路容量之數值,沿海路快車道之寬度是否為3.0公尺,請再確認。吳委員焜裕:1.在開發目的說明中中聯公司營業項目的第二項:鋼鐵業無害無機污泥及無害灰渣,這項可能需修改,雖然符合溶出實驗標準,並不代表無毒或無害。2.建議說明書增加固化處理原理,幫助委員瞭解增加設備可以提升處理產品的品質。第7頁/共15頁3.公開說明會只有10居民簽名,是否能反應當地居民民意。4.硝酸鹽、氯鹽與硫酸鹽在場內監測點高於監測基準,是否代表場址已受污染,因在場外的三個監測井,這三種鹽類並不高。洪委員玉珠:1.“固-1”計畫場址的地下水水質於99年8月再調查結果,表示氯鹽、硝酸鹽、硫酸鹽仍高出監測基準;委員於委員會中強調要檢測地下水重金屬,何以“固-1”從過去至現在一直未有重金屬監測值。2.貴廠針對各種廢棄物處理,在固化處理過程中歷經20年,對於環境是否有監測空氣、土壤、地下水之數據?3.本案係廢棄物的固化處理,理應更加謹慎處理二次污染之問題。林委員英斌:1.無意見高委員志明:1.5-16頁之固化處理流程中,新增之篩分破碎系統中,請說明及畫出磁選、篩分及錐碎後之廢棄物去處。2.可將歷年之環境監測數據做彙整及說明。謝委員惠卿:1.無意見郭委員憲彰:1.請開發單位提供開發環境背景資料之現狀,以利環評之決定。夏委員冠群:1.報告書意-11,回覆意見1,說明「本計畫仍為處理目前核發許可證之廢棄物」實際上簡報中說明包含處理不明場址;請補充說明廢棄物抽樣檢測方法及頻率,以說明其檢測之可靠性。2.請補充錐碎機等設備之噪音數值。3.請補廢棄物堆置區位置及方式,若雨水由廢棄物堆置區排放至污水管溝,有無再做檢測及後續處理?4.請補充場址之排水設施平面配置及污水處理方式?(如p.5-3,有新增排水系統、阻水系統)5.阻水系統宜有明確圖說及具體預防對策。洪委員錫勳:1.請提供現場設備照片,且設備已使用很久應說明設備使用效率、設備更新狀況與計畫。2.處理項目繁多且雜,共用一套製程是否可處理所有項目應說明,建議做代碼列出各流程。3.請附歷年營運記錄,並依記錄說明其處理狀況,針對不明場址的廢棄物處第8頁/共15頁理,就曾經處理或未運
本文标题:高雄市政府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第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2434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