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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政教发[2010]13号定兴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教人[2009]28号)、《保定市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保教人[2009]16号)》和《定兴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并结合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教职工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育人才成长规律、体系完善的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职工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二、实施对象2全县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以工资关系为准)。三、分配原则1、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筹”原则。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绩效工资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四、绩效工资组成及其分配办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分基础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和奖励性(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两部分。(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定兴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教职工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财政局按月直接划拨到教职工个人工资帐户;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视情况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二)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的结果确定。其项目主要包括农村教师补贴、班主任津贴、支教教师补贴、校长岗位津贴以及根据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补贴。1、农村教师补贴根据我县实际,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和县教育局等部门根据学校的地理环境、艰苦程度等因素,将我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划分为五类,具体补助标准为:3一类:定兴镇教育中心及定兴镇区域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二类:东落堡乡教育中心、北河镇教育中心、李郁庄乡教育中心教职工,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三类:柳卓乡教育中心、肖村乡教育中心、天宫寺乡教育中心及天宫寺中学、高里乡教育中心及高里中学、固城镇教育中心原固城学区及固城中学东校区和北田乡教育中心原内章学区教职工,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四类:固城镇教育中心原闫台学区及固城中学西校区、北田乡教育中心原北田学区、杨村乡教育中心、小朱庄乡教育中心、贤寓镇教育中心教职工,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五类:北南蔡乡教育中心、姚村乡教育中心、张家庄乡教育中心教职工,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农村教师补贴按月发放,各乡(镇)教育中心可根据本乡(镇)学校分布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2、班主任津贴根据学段和学生人数设立班主任津贴。小学班额在15人及以下的,设班主任津贴30元;16—44人的,班主任津贴按每生2元计算;45人以上的,设班主任津贴100元。初中班额在20人及以下的,设班主任津贴50元;21—49人的,班主任津贴按每生2.5元计算;50人以上的,设班主任津贴130元。安排住宿生的班级,每生每月再补助班主任1元,但最高不突破70元。”班主任津贴和根据住宿生发放的补贴均按月发放,各乡(校)可根据在校生巩固率等班主任工作表现适当拉开档次。43、支教教师补贴对从我县规定农村学校类区中跨四类即从第一类学校到第五类学校支教的教师,每人每月补贴交通费、生活费200元;跨三类即从第一类学校到第四类学校或从第二类学校到第五类学校支教的教师,每人每月补贴交通费、生活费150元;跨两类即从第一类到第三类、从第二类到第四类、从第三类到第五类,每人每月补贴交通费、生活费100元;跨一类即从第一类到第二类、从第二类到第三类、从第三类到第四类、从第四类到第五类,每人每月补贴交通费、生活费50元。支教教师补贴2009年1月开始执行。2008年8月选派、到同一农村学校类区支教的教师,享受跨一类农村学校类区支教的支教教师补贴。支教期满,未调回原单位工作的不再享受支教教师补贴,但仍可享受当地农村教师补贴。支教教师补贴按月发放,各乡(镇)教育中心可根据支教教师的工作表现及本乡(镇)学校分布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4、校长岗位津贴各乡(镇)教育中心校长、乡(镇)中学校长、县直中小学校长、特教学校校长(含党支部书记)除享受农村教师补贴外,其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含农村教师补贴)平均数的1.2倍提取,由县教育局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按学期发放。校长绩效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分值分别设为1.4分、1.0分、0.6分、0分。校长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保定市中小学校长职业行为规范》,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具体包括师德建设、学5校发展、落实“一比两率”、教育教学质量、全局性重大工作(如迎接上级督导检查、布局调整、标准化学校建设、教师专业发展学校建设)等方面。校长岗位津贴按考核结果的分值计发,公式为:全县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校长考核等次分值全县校长考核等次总分5、根据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补贴教职工绩效考核内容以履行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应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包括考勤、工作量、教育教学过程和教育教学成果等项目。(1)考勤(满分50分)主要考核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全勤计50分。每学期病假累计少于两个月、事假少于一个月的考勤计分办法:旷工一天扣4分、事假一天扣2分、病假一天扣1分。迟到、早退以及工作期间擅自离岗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扣0.5分;半小时以上的,扣1分。一个工作日请事假1个小时以上的,扣1分。本项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教职工请病假超过两个月、事假超过一个月以及婚丧产假期的有关待遇,按照《定兴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教职工请病假、事假和产假制度的通知》执行。(2)工作量(周人均工作量记15分)教职工工作岗位、课时、外出及节假日加班、工作日加班等均可计算为工作量,并量化为分值。学校应首先量化出学校所有岗位周工作量,然后将全体教职工周工作量相加,得出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6总和,再除以全校教职工总数,最后得出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除以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再乘以学校周人均工作量分值即为该教职工工作量得分。计算公式为: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教职工总数;教职工工作量得分=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15。各乡(校)要合理搭配教职工的工作量,尽量使教职工周工作量均衡。(3)教育教学过程(满分15分)主要考核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工作岗位履职情况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态度、责任心。专任教师重在考核备、教、批、辅、考、研等常规教学落实情况和教学研究参与情况。要引导教师把教学工作落实在平时,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实施素质教育。(4)教育教学成果(满分20分)主要考核教职工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的实际效果。非专任教师的教育教学实绩考核,由各乡(校)依据岗位任务目标及每次安排的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认真搞好考核并量化为分数。各乡(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四项考核内容的赋分比例适当调整各项考核内容所占的分值。(5)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7等次的比例,由各乡(校)根据实际考核结果确定,优秀等次的比例要向一线教师倾斜。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减半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除农村教师补贴、班主任津贴、支教教师补贴和校长岗位津贴由教育局按照规定标准统一发放外,其余部分按人均数额拨付到各乡(校),由各乡(校)依据教职工绩效考核的结果合理分配。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公式为:全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全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得分总和根据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补贴按学期发放。各乡(校)务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分别上报本单位上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后实施。五、注意事项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1)师德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3)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安全事故的;(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违规搞有偿家教或向学生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8(5)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6)有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2、经教育局批准,借调到外系统以及抽借到局机关股室和电大、进校工作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均执行我县一类地区农村教师补贴,其它补贴按原乡(校)扣除农村教师补贴、班主任津贴、支教教师补贴和校长岗位津贴后的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数的平均数发放。经教育局批准各乡(校)之间借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除执行原单位的农村教师补贴外,其它补贴按原乡(校)扣除农村教师补贴、班主任津贴、支教教师补贴和校长岗位津贴后的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数的平均数发放。未经教育局批准,各乡(校)擅自借用的人员不得参与原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3、教育局任命的视导员,除享受农村教师补贴外,其它按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发放。4、各县直学校和乡镇初中教育局任命的副主任以上干部,除享受本校农村教师补贴外,其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本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含农村教师补贴)平均数的1.1倍提取,由学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按学期发放。5、各乡(镇)教育中心教育局任命的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或负责人,以及教育中心副主任(不含基层校、园)以上干部,除享受本乡镇农村教师补贴外,其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本乡镇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含农村教师补贴)平均数的1.1倍提取,由教育中心根9据考核结果确定,按学期发放。6、2009年1月1日以后调到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工作的人员,其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工作的时间,可以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7、乡(镇)教育中心所辖幼儿园教师,由教育中心参照本乡(镇)小学教师的考核内容及标准制定考核细则。8、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在统一清理规范过去发放的各类补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政策确定。由于绩效工资与工作实绩和贡献挂钩,存在一定的变化,因此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六、组织领导1、为加强对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领导,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组长由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各股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人事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并做好中小学校长的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2、各乡(校)都要将本实施办法传达到全体教职工,并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各乡镇初中和县直初中小学领导小组必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对全体员工进行考核,做好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各乡(镇)教育中心领导小组除做好政策宣传解释,领导好本乡镇的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
本文标题: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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