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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科技进山,奖励在山区经济技术开发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山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山区科技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山区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引进、推广先进技术或新产品,为山区引进国内外智力、资金,培训山区开发建设人才,推进山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山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于本细则。第三条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设一、二、三等奖。第四条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分为四类:(一)研究开发类;(二)推广转化类;(三)创新体系建设类;(四)引进智力、技术、资金类;第五条山区创业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第二章评审范围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申报河北-1-省山区创业奖:(一)在承担实施国家、省、市山区开发重大科技项目,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成果,属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经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连续生产应用,其技术稳定可靠,为推动山区经济发展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二)在山区实施科技开发、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其应用和推广范围在省内外达到较大比例,在引进消化吸收中有创新,为推动山区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效益。在培植山区优势特色资源、发展支柱产业中,对推动山区经济发展起到重大作用的;(三)研究制订的山区区域科技经济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等,切合山区实际、可行性强,并实际应用成效明显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山区科技项目,组建并发展山区产业化基地、园区、联盟科技平台建设等,在山区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效果显著的;在科技培训中方法创新,有较大的培训规模,所培训的人才在山区开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内外公开刊物发表山区开发方面的论文和出版的专著等,对推动山区开发工作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四)引进国内外智力、项目和资金,对推动山区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起到重大作用,取得显著成效的。第三章评审标准第七条研究开发类-2-(一)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成果,技术上有重大创新、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同类研究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经一定规模的连续生产使用或应用一年以上,证明其技术稳定可靠;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进山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成果,技术上有较大创新、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同类研究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经一定规模的连续生产使用或应用一年以上,证明其技术稳定可靠;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进山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成果,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难度,技术水平达到同类研究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经一定规模的连续生产使用或应用一年以上,证明其技术稳定可靠;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进山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八条推广转化类(一)在实施山区科技开发、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推广转化项目在引进消化吸收中有很大创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推广面积占-3-全省山区适宜推广区域的80%以上,并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实施山区科技开发、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很大贡献,推广转化项目在引进消化吸收中有较大创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推广面积占全省山区适宜推广区域60%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实施山区科技开发、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推广转化项目在引进消化吸收中有创新,技术水平居省内领先以上,技术推广面积占全省山区适宜推广区域50%以上,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九条创新体系建设类(一)在研究制订山区科技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法规、规划上有创新,并做出重大贡献,研究提出的大部分内容被省委、省政府以上采纳发布的;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山区开发重大科技项目、组建山区科技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产业联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组织智力开发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在管理机制上有重大创新,创造的典型经验受到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以上的肯定及表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在国家核心刊物以上发表的论文及出版的专著,理论有重大创新,对我省山区发展具有重大的决-4-策参考和应用价值,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对解决山区开发问题和推动山区开发工作起到重大作用,所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在山区开发实践中被采纳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具备以上其中之一的可评为一等奖。(二)在研究制订山区科技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法规、规划上有创新,并做出很大贡献,研究提出的部分内容被省委、省政府以上采纳发布的;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山区开发重大科技项目、组建山区、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产业联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组织智力开发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在管理机制上有很大创新,创造的典型经验受到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以上的肯定及表彰,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并取得很大经济社会效益;在国内外公开刊物发表的论文及出版的专著,理论有较大创新,对我省山区发展具有重要的决策参考和应用价值,在国内外产生很大影响,对解决山区开发问题和推动山区开发工作起到很大作用,所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在山区开发实践中被采纳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具备以上其中之一的可评为二等奖。(三)在研究制订山区科技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法规、规划上有创新,并做出重要贡献,研究内容大部分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以上采纳发布的;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山区开发重大科技项目、组建山区科技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产业联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组织智力开发和人-5-才培养等方面,在管理机制上有较大创新,创造的典型经验受到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以上的肯定及表彰,在全省部分区域内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在国内外公开刊物发表的论文及出版的专著,理论有创新,对我省山区发展具有一定的决策参考和应用价值,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对解决山区开发问题和推动山区开发工作起到较大作用,所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在山区开发实践中被采纳应用,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具备以上其中之一的可评为三等奖。第十条引进智力、技术、资金类(一)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或资金,投入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中,在进行合作研究和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投资金额重大,工艺、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同类研究国际先进水平以上,对河北省山区建设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或资金,投入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中,在进行合作研究和开发等方面取得重要科技成果,投资金额较大,工艺、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同类研究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对河北省山区建设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或资金,投入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中,在进行合作研究和开发等方面取得较重要的科技成果,投资金额很大,工艺、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同类研究国-6-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河北省山区建设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四章评审机构第十一条设立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工作,提出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对完善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十二条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河北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第十三条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由从事山区经济技术开发的专家、学者及管理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第十四条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评审推荐奖励的项目和等级。第十五条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遴选,报省政府批准聘任。评审委员任期1年,可连聘连任,每年调整百分之三十。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凡与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近亲属、直接领导、研究生导师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专家,如被聘请参加省山区创业奖励评审活动,应向评审组织单位申明,不得作为该项目主审评委。凡当年有申报奖-7-励项目的专家,不得聘请为本年度山区创业奖评委。第五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十六条申报省级山区创业奖的单位和个人,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申报。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第十七条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旅居国外的华侨、外国组织和个人,对振兴河北省山区经济和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符合评奖条件的,申报河北省山区创业奖,按有关规定参照前款办理。第十八条同年已申报或已获得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及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第十九条申报奖励的项目由所在地的设区市科技局或省直归口管理单位统一上报,省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整理分类及汇总,组织行业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出拟奖项目。第二十条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召开总评会议,对行业组评审结果进行总评。总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行业组推荐的一、二等奖项目,采取请奖人汇报、评委质疑、请奖人答辩、评委无记名投票的程序进行评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对行业组推荐三等奖的项目,由总评委员会审议并采取无-8-记名投票的程序进行评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第二十一条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评定通过的奖项,报河北省科技厅党组批准后,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可向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公示结果无异议,报省政府批准,予以授奖。如有异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5日内将异议材料移送初审单位处理。初审单位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于10日内将异议处理结论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未解决异议的拟奖项目,不予授奖。第六章授奖第二十二条对研究开发类、推广转化类、创新体系建设类和引进智力技术资金类奖项,分别授予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二十三条对获得河北省山区创业奖的集体或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省山区创业奖奖励经费从省级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确定的数额内列支。第二十四条一等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得超过10人;二等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三等奖每个项目,授-9-奖人数不超过7人。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山区创业奖享受省科技进步奖同等待遇。第二十六条河北省山区创业奖每年评奖一次。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七条河北省山区创业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并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发现获奖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撤销奖励,追回奖品、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0-主题词:科技奖励细则通知抄报:国家科技部,省政府抄送:省财政厅、省人事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08年3月13日印(共印200份)
本文标题:河北省山区创业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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