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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XXXXXX公司企业标准车辆使用管理标准(C0版)QG/DJ03.03为了充分发挥公司车辆的交通、运输能力,确保车辆的合理使用,特制订本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车辆使用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以及检查和考核办法。本标准适用于XXXXXX公司。2.引用标准QG/DJ02.06《工资考评管理标准》QG/DJ01.11《财务报销管理标准》3.管理职责3.1企管部门是公司车辆使用归口管理部门:3.1.1负责做好车辆使用的调配工作;3.1.2负责车辆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的归档保管及协助车辆事故的内、外协调处理;3.1.3负责对驾驶员的工作规范教育、督促、检查与考核;3.2兼职车队长职责:3.2.1负责对驾驶员的职业素质、技术水平、责任心进行教育,促进其不断提高。3.2.2负责对驾驶员的车辆养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3.2.3负责车辆事故的内、外协调处理。3.3驾驶员职责:3.3.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司车辆使用管理标准,按公司指定地点停放车辆;3.3.2负责保质保量完成任务;3.3.3负责车辆的年审、维修、日常保养工作;3.3.4做好车辆出车登记,作为工资结算的凭证。3.4设备动力部门。
2、负责机动叉车、铲车的日常保养,驾驶员工作教育、检查、考核等;4.管理内容与要求4.1货车的使用管理a)货车均实行定人、定车驾驶。b)由营销部门负责对各货车分配工作任务和对货车驾驶员的考勤考核。c)空车出门一律凭DG03·03表1“出车单”,货物出门一律凭出库单,门卫凭单放行。4.2铲车的使用管理a)铲车驾驶员由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驾驶;b)铲车出门一律凭“出车单”放行;c)外单位如需借用铲车,必须经生产管理部门确认、企管部门同意,并持企管部门的出车单去财务部门交纳押金500元,财务部收取押金并在出车单上盖上“现金收讫”,借用人凭此单去办理借车手续;d)分公司借车须报企管部门,由企管部门与生产管理部门协调后开出车单后方可借用;e)租用费用结算:外单位、分公司借用铲车按60元/小时收取,驾驶员标准工时值6元/-2-小时,铲车外借时必须由本公司驾驶员驾驶。分公司费用结算由铲车驾驶员填写工时费用结算单,月底上报财务部门统一结算。外单位费用结算在工作结束后由驾驶员开具DG03.03表2“车辆租用收费凭证”(一式两份),一份外单位向财务结算,从押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另一份驾驶员结算工时时用。铲车日。
3、常保养、维修申请,质量确认及其他事项参照本标准的其他车辆规定执行。4.3机动叉车管理4.3.1机动叉车操作规程4.3.1.1机动叉车实行定人、定机操作,无专业驾驶证及非规定操作人员一律不得任意开动叉车。4.3.1.2开车前必须熟悉了解叉车的性能原理,熟知车辆的操作规程。4.3.1.3叉车驾驶员应严格按叉车操作规程开启运作,严禁超重起动。4.3.2机动叉车的使用管理4.3.2.1企管部门负责机动叉车外借的内部协调及审批,设备维修管理部门对机动叉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及驾驶员管理;4.4轿车管理4.4.1用车条件4.4.1.1因公用车a.职员因公受伤需抢救的;b.客户来公司考察、指导的;c.应公司邀请的政府机关、科研机构等有关主要人员需要接送的;d.财务人员赴金融机构提取现金;e.副部长以上干部用车;f.外单位人员各种原因来公司办事需接送的;g.经批准的其他公事需要用车。4.4.1.2以上所有用车应符合在300公里范围内使用。4.4.1.3公司车辆不允许非因公用车。4.4.2用车审批4.4.2.1符合因公用车条件的,凭主管领导审批的“出差单”或“公出单”,由企管部门主办人员审核后,填写DG0。
4、2.03表1“出车单”交驾驶员出车;4.4.2.2总经理用车可以不用填写DG02.03表1“出车单”;4.4.3用车其它要求4.4.3.1企管部门主办人员根据用车紧急程度依次派车,驾驶员凭单出车,无“出车单”的,应拒绝用车;4.4.3.2能当日返回的,应当日返回;不能当日返回的应于当日下午下班前报企管部门核准;4.4.3.3“出车单”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根,由企管部门主办人员留存,每月统计上报企管部门负责人审阅;第二联出车结算,作驾驶员出车结算凭证;4.4.3.4节假日、夜间出车,仍应做到“先填单后出车”的原则,提前办好出车手续;对紧急用车和特殊情况下用车,可以用电话联系的形式“先出车后补单”。用车人须在次日第一时间到企管部门主办人员处补办“出车单”;-3-4.4.3.5车辆同时有两处以上异地用车时,应根据轻重缓急、交通是否便利等方面考虑,由企管部门主办人员调剂安排;在派车、出车前,企管部门主办人员应尽量做到一车多用,充分利用车辆资源;4.4.3.6车辆已出车在外,公司因故改变出车地点,由企管部门主办人员临时通知驾驶员,驾驶员应服从指挥;4.4.3.7企管部门主办人员不在公司时,由其他受。
5、委托的指定人员依规定要求代办出车手续,一切违规派车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4.4.3.8凡可预见的用车,应提前一天预约,以便安排,如未提前预约而耽误工作的责任自负;4.4.3.9职工顺便搭乘公司车辆,应提前与企管部门及用车人联系,在不影响工作且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酌情安排,但不能超载;4.4.3.10驾驶员在接到出车任务后应按时出车,热情服务,特别是对重要客人要热情接待,主动为客人开关车门,提拿行李,不谈论经营管理及涉及公司秘密话题,不插话、抢话,以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小心驾驶,遵守交通规则,高速行车时不接电话,确保交通安全,同时要求手机24小时开机,以便公司可及时取得联系;4.4.3.11未经企管部门主办人员许可,任何人员不得随便调换使用车辆及将车辆交给无关人员驾驶,违者予以负激励100元以上。出现意外,由指派人承担一切责任;4.4.3.12职员级人员无特殊原因或不携带贵重物品,一般不得使用车辆,但可派车送往乘车地点。4.4.3.13公司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4.4.3.14企管部门主办人员须与集团及所属相关公司的车辆调度主办人员经常保持紧密联系,以实现车辆资源共享;4.4.3.15。
6、当公司车辆不足使用时:a.企管部门主办人员应积极与集团所属其它公司联系,调借车辆以供使用;b.当与集团所属其它公司联系也无法满足要求时,应向使用人回复,改乘公交车或的士,对重大、重要、紧急事项不便乘的士或公交车的可向外租车,向外租车申请手续由使用人办理,填写DG03.03表3“向外租车确认单”,经企管部门负责人确认后,由企管部门主办人员向外租车(“向外租车确认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4.4.4轿车外借管理4.4.4.1外单位(非盾安集团下属公司)租用车辆应填写DG03.03表2“车辆租用收费凭证”,报企管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后向外派车;4.4.4.2集团内部及外单位、个人向本公司租车一律收费。a.出车在10公里以下按次数计费,每次10元b.超出10公里的按每天200元计费,超出200公里/天的,超出部分按1元/公里加收。c.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油费由用车方自行承担。d.当驾驶员出车完成任务后,必须同使用单位、个人及本公司企管部门主办人员共同确认出车里程、出车时间,以准确计价,并附“出车单”、“车辆出车登记表”按月报财务部结算。4.4.5车辆里程登记4.4.5.1出车。
7、前,驾驶员应在DG03.03表3“轿车出车登记表”登记出车前里程数和出车时间。回来后,驾驶员在“轿车出车登记表”登记使用实际里程及时间,并由乘车人员签字-4-确认;4.4.5.2车辆对外使用时,出车里程和等候时间由驾驶员填写,用车人签字后交企管部门主办人员审核,因外借无法由乘车人签字的,应由外借经办人核准代签;4.4.5.3车辆若中途变更行车路线,由驾驶员填好出车里程和等候时间并由企管部门主办人员审核;4.4.5.4车辆出车登记表与出车单按月上报财务部审核后由劳资员结算工资;4.4.5.5驾驶员节假日加班,每月应填写DG03.03表4“驾驶员加班记录表”,报劳资员按QG/DJ02.06《工资考评管理标准》计发加班工资。4.5车辆的养护4.5.1日常维护以清洗和安全为重点,保持车窗玻璃、倒车镜、灯光齐全有效,同时使汽车达到车容整洁(包括发动机、驾驶室内部等)。螺栓、螺母不松,不缺油水,不渗不漏,手脚制动系统灵活,发动机底盘无异响,灯光、刮水器等部位一切正常。要始终保持车辆干净整洁。轿车做到每月打蜡一次,经常对车辆内外进行清洗,在每天上班出车前或出车到达目的地后,首先对车辆进行清洁,始终保。
8、持车辆外部明亮,内部干净。4.5.2经常(特别是外地出车前)要检查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做到安全、准确、可靠,保证汽车处于良好状态;4.5.3车辆每行驶到车辆维护规定的公里数,经批准后由驾驶员负责到公司指定修理厂定期保养,不得擅自对车辆修理。因平时不注意保养造成机械损坏磨损,其材料费均由当事人承担。4.5.4车辆正常磨损需要维修保养,必须填写DG03.03表5“车辆报修申请单”,注明公里总里程数,经车队队长审批方可进行修理(大修:年检车辆上报企管部门审批);4.5.5驾驶员下班、出车归来后或车辆闲置不用时,应在指定地点合理停放(附录A车辆停放规定),防止他物碰撞、刮伤。对随意改变存放地点或继而公车私用的,予以100~500元的负激励。4.5.6内部借用且自行驾驶车辆的如遇损坏,须由责任人立即出具书面报告将损坏情况及原因上报企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由兼职车队长安排修理,修理等费用由借车人全额承担。4.5.7由企管部门负责人协助兼职车队长,对车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若每月抽查有2次(含本数)以上不符合车辆维护规定者暂停驾驶车辆,同时予以每次负激励50~2。
9、00元。对未做好监督和检查时,分别对企管部门负责人、兼职车队长负激励100元。4.6意外事故处理及车辆维修4.6.1各种车辆如遇到不可抗拒之意外事故发生,应首先作应急处理(包括抢救与报案),并在第一时间与企管部门负责人或相关领导联络(如属一般意外,可先行处理),责任司机必须填写DG03.03表6“车辆事故报告单”,附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4.6.2车辆维修或发生意外事故需维修时,按QG/DJ01.11《财务报销管理标准》相关条款执行;4.6.3出车外地且修理费用在200元~800元(含本数)的,电话向车队队长汇报可在当地修理,800元以上的由车队请示企管部门批准修理。回公司后须补办报修单与确认单,带回旧材料;4.6.4经常出车外地,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油费、以实际公里数为依据,票据与出车日期相吻合,杜绝不合理支出;-5-4.6.5车辆需添置维修工具、配件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在500(含本数)元以下的,由兼职车队长批准后购买;500元——1000元的,兼职车队长审核,企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购买;1000元以上须报总经理批准(属资本性支出的应按资本性项目支出审批)。4.7车辆的盈。
10、亏核算4.7.1公司车辆使用时模拟计算运输收入,运输收入的计算标准参照本标准第4.4.3条执行。4.7.2由财务部门主办会计每月按照DG03.03表7“汽车盈亏核算表”列出的名项内容进行盈亏计算。4.7.3主办会计应将每月完成后的DG03.03表7“汽车盈亏核算表”报送兼职车队长、及上一级主管领导各一份。4.8违规及奖罚4.8.1因超速、超载、闯红灯、任意停车、野蛮驾驶等各种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责(除紧急情况外);4.8.2非公司指定驾驶员不得擅自驾驶公司车辆,确需使用时,需由企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无批准凭证的驾驶员应拒绝交车;4.8.3如果驾驶员把车随便交由他人驾驶发生违规、车损而至罚款或损失,则由指定驾驶员担负全部责任;4.8.4驾驶员夜间应按要求把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4.8.5若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车辆损坏,如果损失在公司车辆损坏保险责任范围内,免除当事人其责任,但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则由当事人承担应付定额与保险差额的30%~50%;4.8.6驾驶员和有关部门未做好本职工作,违反本标准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每人每次负激励30—1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另行处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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