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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出差管理制度一、出差管理办法Ⅰ第一条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表16.4.1的标准发给交通费:(一)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证明单(二)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三)因急要公务必需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四)第三条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A主管级:每日1,20B一般级:每日1,00第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一)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二)电报电(三)(四)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取具统一发票或贴足印花的正(五)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第五条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单位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二份,递请核准后,一份送秘书处登记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凭以预借或报支旅费(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第六条员工出差销差后三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支单”,送请各单位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处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出纳人员第七条员工出差前,得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第八条市内及短程(一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支(一)(二)(三)第九条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支交通费、膳食费(一天)第十条调遣人员若在公司用膳,则不得报支误餐第十一条调遣人员若超过一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Ⅱ国外部分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奉派出国人员,除薪津照领(一)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二)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国税局出差规定在(三)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第十三条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出差旅费第十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实报销,其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签呈第十五条如因公务上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超过第十六条国外出差旅费报销办法仍比照本办法第Ⅲ第十七条下级职员与上级职员一起出差时,下级职第十八条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顾问的出差旅费比第十九条膳、宿什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第二十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本文标题:公司出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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