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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大机具有限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强化工作责任,防止和减少公司在经营管理、生产制造等方面的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公司高层、中层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不执行或拖延办理公司决定的事项,拖延领导交办的工作,影响工作进程和工作效率,给公司的利益和形象造成损害,实行的内部监督制度。第3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要把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纳入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部门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年终奖励、加薪、评先的范畴。第二章责任追究种类第4条:责任追究种类分为:通报批评、书面警告、经济处罚、免职、解除劳动关系。第三章工作责任划分第5条:公司高层、中层管理人员对所分管工作负总责;行政一般管理人员及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第6条: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共同完成的项目和工作,牵头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协作部门承担次要责任。因牵头部门或协作部门单方面原因影响项目和工作完成的,责任全部由牵头部门或协作部门承担。第四章责任追究的内容第7条:公司高层、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1)不按公司决策或决定,擅自作主,给公司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2)对分管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执行,公司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指令、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分管或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不报告,造成重大影响的;(4)履行岗位职责时,有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质量、安全和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5)中层管理人员对本部门员工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或重大工作差错,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经济纠纷的。(6)对所属部门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应采纳而未采纳的,应落实而未落实的;(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8)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接受请吃及有价礼券,损害公司利益;(9)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10)对本部门员工考核不公正、不公平,造成不良影响,多次被员工投诉的。第8条一般管理人员或车间操作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的;(2)故意或过失行为,影响工作进程或生产任务的;(3)不服从部门主管分配,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影响整体工作效率或整体生产任务的。(4)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艺要求,造成材料或产品报废,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5)因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材料或产品报废,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6)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接受请吃,损害公司利益的。(7)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8)不遵守劳动纪律,醉酒上岗,聚众赌赙,打架斗殴的。(9)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所管设备、物料丢失或损坏,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10)损害公司利益,与公司不保持一致,防碍公司正常工作的,并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第四章责任追究的处罚(1)影响工程进度考核标准单位:天责责影响程度与处罚任分类任人员0.5≤延时天数≤11延时天数≤33延时天数≤7延时天数7主要责任一般工作人员书面警告。按每延时1天扣每天工资30%按每延时1天扣每天工资40%元按每延时1天扣每天工资50%,并解除劳动关系。中层管理人员书面警告。按每延时1天扣每天工资40%按每延时1天扣每天工资50%按每延时1天扣每天工资60%,并解除劳动关系次要责任一般工作人员通报批评按每延时1天扣每天工资20%按每延时1天扣每天工资30%元按每延时1天扣每天工资40%。中层管理人员通报批评按每延时1天扣每天工资30%按每延时1天扣每天工资40%元按每延时1天扣每天工资50%。(2)影响产品质量考核标准单位:千元责任分类责任人员损失金额与处罚0.01≤损失金额≤0.050.05损失金额≤0.20.2损失金额≤1损失金额1主要责任一般工作人员书面警告按损失金额的20%扣工资按损失金额的30%扣工资按损失金额的40%扣工资,并解除劳动关系中层管理人员书面警告按损失金额的30%扣工资按损失金额的50%扣工资按损失金额的50%扣工资,并解除劳动关系次要责任一般工作人员通报批评按损失金额的10%扣工资按损失金额的20%扣工资按损失金额的30%扣工资,并解除劳动关系中层管理人员通报批评按损失金额的20%扣工资按损失金额的30%扣工资按损失金额的40%扣工资,并解除劳动关系(3)现金管理考核标准单位:千元责责挪用或损失与处罚任分类任人员0.1≤挪用或损失金额≤0.20.2挪用或损失≤0.50.5挪用或损失≤1挪用或损失1主要责任一般工作人员补足现金,并书面警告补足现金,并按挪用或损失金额的20%扣工资补足现金,并按挪用或损失金额的30%扣工资补足现金,并按挪用或损失金额的40%扣工资中层管理人员补足现金,并书面警告补足现金,并按挪用或损失金额的30%扣工资补足现金,并按挪用或损失金额的50%扣工资补足现金,并按挪用或损失金额的50%扣工资(4)有关扣款必须保留被扣人员的基本生活费;(5)公司职工基本生活费为800元/月;(6)经本人努力将延时工期、有关损失挽回时,可酌情减轻或取消其原有处罚;(7)属无法预料或该管理人员或生产员工已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公司领导汇报尚无法避免的事件,经公司领导同意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其责任;(8)上述考核标准尚未包括的其它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影响)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考核。(9)本责任追究制度与公司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管理制度处罚有冲突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罚。第五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第9条责任落实方式1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问题原因未分清不放过;(2)、责任未落实不放过;(3)、挽回与防范措施未制订不放过。2召开分析会的程序属部门责任的由部门主管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任的由公司总经理主持、综合部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3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程序由总经理主持召开分析会,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部负责实施。第10条责任追究程序(1)员工在出现失职、违纪、违规等行为后,由员工所在部门对失职、违纪、违规等行为形成情况说明和处理意见,报综合部;(2)由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相关制度提出处罚意见,报总经办讨论决定;(3)处罚意见经总经办讨论决定后,由综合部负责实施,报财务部执行。第11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免除或减轻处罚:(1)因存在无法克服的客观因素,未按计划进度完成工作目标或生产任务,经公司领导确认的;(2)责任人在查处或追究其责任前,主动检查纠正错误,并积极采取措施以降低损失的。(3)有正当理由说明其过失或过错的,经分管副总或总经理确认的。第六章申诉处理程序第12条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要求复核;公司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涉及情况比较复杂的,经本级主管领导批准后,复核期限可适当延长。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书面提出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的意见,变更或撤销原处罚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一)原认定错误事实有较大出入的;(二)原认定错误事实存在,但定性不准的;(三)原认定错误事实存在,定性基本准确,但责任追究明显不当的;(四)原认定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原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虽然存在,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处罚依据的。第七章附则第14条员工失职、违纪、违规等行为未达到本制度所规定标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书面警告。第15条涉嫌违法犯罪的,可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16条本制度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为准。第17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处罚执行。第18条本制度从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浙江新大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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