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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煤矿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制度随着我矿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设备的更新、各种工艺的改进、科技含量一直增加,无论是地面管理还是井下现场的操作,对矿工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操作能力有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不断提高的机械化水平,必须对全矿职工进行人才培养和业务知识培训,来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特制定煤矿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制度。一、人才培养方面的奖惩1、首先是职业技能鉴定。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培训中心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需要配合的方面,首先在职工中宣传到位,其次是为职工提供条件报名,再者是千方百计组织职工参加培训中心在职业技能鉴定前的集中培训。2、哪个部门的领导宣传工作如果不到位,由培训中心收集报矿安监站,每有一人次不到扣0.5分,有一个干部宣传通知不到,扣2分。全部门工种的报名率必须达到100%,每个降1%扣1分,每增加1%加1分。人员报名不低于95%,每下降1%扣1分,增加1%加1分。报名人数参加培训率不低于90%,每下降1%扣单位领导1分,每增加1%加1分。(以上扣分总在当月安全绩效考核的总分中扣除)23、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在参加考试期间,由培训中心负责报名。4、对年轻的生产骨干,要竭力提倡参加与期实际工作相关的各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个单位每年参加成人高自学考试的不得少于3%,若每降1%,处罚队长、书记、矿长任命的副队长100元,若增加1%,奖以上三人每人100元。二、职工培训方面的奖惩1、部门在接到培训中心通知时,各部门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学员,及时通知单位本人,让其准时参加,若不准时按培训中心要求确定人员及时通知本人延误外培计划的,有一人次处罚部门领导200元。2、参加外出培训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举办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若因旷课和不认真学习,受到学校的批评时,将按旷工论处,若能遵守纪律认真学习,取得好的成绩时,给予一定的奖励。在学习结束后考试不及格者,重新培训和补考人员,一切费用自理。3、接到矿上培训职工的通知时,队组应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人员,将确定的人员名单报培训中心,如有一次不及时报回名单,罚队领导每人50元,若不按时派员参加培训的,有1人次处罚队领导200元,有一人次迟到,处罚队领导50元。4、参加培训人员必须遵守班主任老师制定的每一项规定,若有违反规定的,视情节予以处罚,上课不遵守课堂纪律,吸烟、3喧哗者,按“三违”论处,由培训中心交安监站进行调查处罚。5、每次培训结束后,以考试成绩的优劣不同给予奖罚,具体办法如下:凡考试得到第一、二、三名者,分别给予300、200、100元的奖励,考试不及格的倒数一、二、三名,分别处以300、200、100元的罚款。集体均分第一名奖队领导100元。对于只学习,不考试人员处以200元的罚款。三、技能人才待遇(一)、对于大中专院校分配来的学生,由劳资科根据需要、专业和本身能力分给有关科室或部门。工程技术类和政工类的由矿上归口统一管理,按从事的岗位给予待遇。(二)、对已取得的成人毕业、结业人员,各科室根据所设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使用,本人也可以向劳资科提出申请,请求到与自己专业相符合的管理岗位,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以从工人岗转调到管理岗位,按岗位标准给予待遇。(三)、对于现已取得高级技师及技师的人员,必须从事与自己聘任时所定专业的工作,矿上即按原有的聘用文件为依据,给予高级技师及技师职务津贴,津贴标准如下:1、高级技师每出勤一天给予12元;2、技师每出勤一天给予8元。(四)、对于已聘任的高级技师及技师,原则是不充许调动,但因特殊情况调离原岗位,新调入的单位与与原聘任专业相符合时,可以申请另外聘用,仍享受技师待遇,新调入的单位与原聘4任时的专业不符时,属自行解聘,取消其高级技师及技师待遇。(五)、对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拿到资格证书的人员(高级工、中级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享受矿统一规定的待遇。从享受待遇之时起,必须从事其资格相符的工作工种,若工种有变时,待遇自动取消。1、高级工每出勤一天给予5元;2、中级工每出勤一天给予3元。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5缺陷;(三)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管理技能;(五)相应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五条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六条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七条省煤炭工业厅对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第三章变招工为招生制度1、煤矿要开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职业教育,采取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对口单招等多种形式,积极同煤炭职业大中专院校和煤炭专业技工学校合作办学。62、煤矿新招从业人员必须直接从各院校合格毕业生中招用,不再从社会上招用从业人员,从源头上把好从业人员第一道关口。3、“变招工为招生”要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4、2012年至2015年,每年新招从业人员直接招生的比例要分别占到25%、35%、55%、75%、100%,每年逐年增加招生数量,减少招工数量,到“十二五”末全部实现“变招工为招生”。5、政策性安置人员,凡不符合拟从事岗位准入要求的,必须经过培训,达到准入标准,方可安排上岗。6、对现有老员工,制定计划,加强安全培训。结合煤矿特有工种学历提升要求,对文化基础好的年轻员工,要求必须参加煤炭专业学历提升,满足“素质提升工程”的要求。7、对于文化基础差且年龄较大的员工随新工人的上岗逐步调整出生产一线岗位,到“十二五”末全部调整出井下一线岗位,井下员工全部实现中专或技校学历。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7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第三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区队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组织结构第四条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机构,企业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第五条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网,由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设置一名矿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基本原则第七条企业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环保事项。8第八条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第九条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第十条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区队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企业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第十一条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量。第十二条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第十三条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环保机构职责第十四条本企业环保机构职责:1、在企业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9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企业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2、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3、监督检查本矿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4、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奖励和惩罚第十五条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十六条凡本企业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企业“三废”,造成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等部门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10第五章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特有工种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工程,尽快提升我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特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特有工种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一、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特有工种专业学历及专业职业资格准入1、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准入标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防爆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爆破作业、探放水作业等10个类别需《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必须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达标时间:(1)专业学历:2013年本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专业学历具达到准入标准60%以上,2015年底全部达到准入标准。(2)职业资格:2012年底职业资格达到准入标准。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2013年本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以上;到“十二五”末,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15%以上。(2)职业资格:2013年底本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取得高级技能(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30%以上;到“十二五”11末,本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取得高级技能(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35%以上。2、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准入标准:(1)学历: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绩效)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2)职业资格:必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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