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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访范围:接待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外地人士向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建意见或投诉请求的采访。接访方式、方法: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登记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求,并提出处理意见。接访案件的处理:对群众来访事项要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上报、通报、交办、转送、协调处理等。(一)上报:反映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来访事项;对群众走访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综合分析,预测信访形式。(二)通报:向县(区)和部门反馈群众来访情况和我局处理来访事项的情况,以及群众反映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和县(区)、部门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交办:对市领导批示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有关县(区)或部门处理明显不当等来访事项作发函交办处理。(四)转送:对需有关县(区)或市直部门一般掌握、了解和处理的来访事项作发函转送处理。(五)协调处理:对情况繁杂、难度较大的或涉及多个地区、部门的来访事项,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可邀请有关县(区)或部门来人协调处理。(六)督查督办:严格按照《石嘴山市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督查督办工作。(七)复查:来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来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八)复核:来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九)来访人收到原办理机关处理意见30日内未提出复查请求的,或来访人收到复查机关的复查意见后30日内未提出复核请求的,视同认可,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复核意见即为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月艮,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来访事项办理流程图百姓上访流程上访人初访受理单位:镇、街道、上访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访问题发生地的党委、政府及其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职能部门。初访处理完毕后,初访受理单位应在5日内向上访人出具《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初访受理①上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办理单位要至少协调处理三次以上,方可出具《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②上访人可自收到《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初访受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申请复查处理或信访听证。复查结束后,复查受理单位应在10日内向上访人出具《信访问题复查意见书》,并送达初访受理单位。复查受理单位:初访受理单位的上一级主管理部门或职能部门。复查受理①上访人对复查意见仍不服的,办理单位要至少协调处理三次以上或召开信访听证会后,方可出具《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②上访人可自收到《信访问题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申请复核处理或信访听证。复核结束后,复核受理单位原则上应在15日内向上访人出具《信访问题复核意见书》并送达复查受理单位,由复查受理单位告知上访人并负责落实复核意见。复核受理复核受理单位:复查受理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上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本文标题:上访、接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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