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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承诺书【参考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代扣代缴承诺书【参考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承诺书(代扣代付).【第一篇】承诺书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因贵司总承包的万航渡后路93-99号房屋结构恢复性大修项目施工需要,我司委托贵司与上海申财塑胶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万元。对此,我司与上海申财塑胶有限公司共同向贵司承诺如下:1、在业主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每期工程款经三方会议确认后,由贵司支付。贵司所支付的款项均在支付我司工程款时扣除。2.若出现非贵司原因造成资金困难而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我司与上海申财塑胶有限公司应予充分谅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贵司追索。3、因上述合同带来任何损失和风险,均由我司与限公司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4、对上述合同的补充或变更事项,我司均认可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承诺人:双包单位:供应商或分包人:(盖章/签字):(盖章/签字):代理人: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因贵司总承包的万航渡后路93-99号房屋结构恢复性大修项目施工需要,我司委托贵司与上海宇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万元。对此,我司与上海宇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共同向贵司承诺如下:1、在业主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每期工程款经三方会议确认后,由贵司支付。贵司所支付的款项均在支付我司工程款时扣除。2.若出现非贵司原因造成资金困难而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我司与上海宇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予充分谅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贵司追索。3、因上述合同带来任何损失和风险,均由我司与建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4、对上述合同的补充或变更事项,我司均认可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承诺人:双包单位:供应商或分包人:(盖章/签字):(盖章/签字):代理人: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因贵司总承包的万航渡后路93-99号房屋结构恢复性大修项目施工需要,我司委托贵司与上海环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混凝土小砌块买卖合同,合同金额15万元。对此,我司与上海环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向贵司承诺如下:1、在业主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每期工程款经三方会议确认后,由贵司支付。贵司所支付的款项均在支付我司工程款时扣除。2.若出现非贵司原因造成资金困难而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我司与上海环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予充分谅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贵司追索。3、因上述合同带来任何损失和风险,均由我司与筑材料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4、对上述合同的补充或变更事项,我司均认可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承诺人:双包单位:供应商或分包人:(盖章/签字):(盖章/签字):代理人: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因贵司总承包的万航渡后路93-99号房屋结构恢复性大修项目施工需要,我司委托贵司与嘉兴市新仓砖瓦有限公司签订烧结多孔砖买卖合同,合同金额10万元。对此,我司与嘉兴市新仓砖瓦有限公司共同向贵司承诺如下:1、在业主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每期工程款经三方会议确认后,由贵司支付。贵司所支付的款项均在支付我司工程款时扣除。2.若出现非贵司原因造成资金困难而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我司与嘉兴市新仓砖瓦有限公司应予充分谅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贵司追索。3、因上述合同带来任何损失和风险,均由我司与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4、对上述合同的补充或变更事项,我司均认可并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承诺人:双包单位:供应商或分包人:(盖章/签字):(盖章/签字):代理人: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优化代扣代缴流程【第二篇】优化代扣代缴流程提升征缴工作效率——京山居保全面推行银行预存缴费制为方便广大城乡居民缴费,2016年京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全面推行银行预存缴费制,提高了征缴工作效率。收到了良好的工作效果。具体做法如下:一、精心组织部署。县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缴工作,于2016年4月召开了全县征缴工作会议,进行全面动员并对2016年征缴工作进行具体安排。二、层层动员培训。各镇(区)按会议要求召开动员培训会议,县居保局派工作人员到各镇(区)参加动员会议并对协办员进行代扣代缴业务培训。三、全面签订代扣代缴协议。4—6月各村通知2016年到龄人员预存当年保费至代扣代缴银行账户。实行代扣代缴预热,在全面实行代扣前进行预热,通知部分缴费对象预存当年保费至代扣代缴银行账户。为提高信息准确率,将代扣基本信息与社保卡管理系统和省信息管理中基本信息进行比对。四、保证扣缴渠道畅通。为进一步完善硬件设施,京山县居保局协调县农业银行完善业务网点建设,在435个行政村(社区)实现金融代办服务点全覆盖的基础上,在没有服务网点的5个镇(区)增设银行网点,并有专人值守指导群众办理业务,方便了群众预存保费和办理代扣银行卡业务。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关于代扣收取小额管理费的问题,京山县居保局与农行进行协商,对代扣代缴收取的小额管理费进行退还。五、启动实施代扣。预热效果反响好,县居保局发送短信通知缴费对象预存保费。5月中旬进行第一轮集中代扣代缴保费。六、优化改进工作流程。对因制卡失败或没办理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允许利用普通农行卡替代社保卡进行代扣代缴;开通代扣代缴短信平台,将催缴信息和缴费成功信息通知到个人。这一举措得到了各村协办员的一致好评。七、形成常态工作机制。集中代扣走上正上轨道,县居保局于每月20号左右定期代扣,在代扣前五个工作日发送催缴保费短信通知,代扣结束后,发送缴费成功信息。2016年京山县全县所有镇(区)都实行银行预存缴费的保费征收方式,代扣代缴成功率占签订代扣协议的86%。代扣代缴委托书【第三篇】代扣代缴委托书范文(适用电话申报)甲方:(纳税人):乙方:(银行):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办税效率和服务质量,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协议如下:一、甲方在乙方开设结算帐户,用于委托乙方代划应缴税款,确保在每个申报纳税期内存款余额不低于应纳税额。二、《税收通用缴款书》中缴款单位及经办人盖章栏,通过甲乙双方签订协议预留印鉴的形式予以办理。三、甲方同意乙方在其指定的结算帐户中划转甲方向税务机关申报且被认可的申报信息。四、乙方在法定申报征收期内,可不需经甲方同意,直接将当日根据国税机关传输的甲方申报纳税信息,即时从其帐户上扣划税款并解缴国库。五、乙方从甲方帐户上划解税款入库的同时,必须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加盖收讫章后,并将第一联(收据)放到银行回单箱中或由甲方到银行领取。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备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代扣代缴委托书[篇2]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暂欠学校元。现以本人普通奖学金元用于缴纳相关费用。特委托学校计财处代缴费元。委托人签名:系别:班别:学号:年月日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第四篇】代扣代缴劳务报酬岂能“丢三落四”2009-06-2616:21来源:彭鹏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近期,笔者在检查A公司的账务时发现,该公司对部分临时性工作岗位由原来聘用固定员工改为临时聘请劳务工人进行处理。由于公司聘请的是临时性个体劳务,每次在工作结束后支付金额在50元至800元不等的劳务费用,这些劳务费用的支付金额不高,于是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低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费用扣除额800元的,既不存在税务代扣代缴问题也无须取得相应的发票,而是在支付时由用工部门编写一份临时劳务费用支付清单,经公司相关负责人签核后直接以现金支付。上述A公司财务人员对低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费用扣除额在800元以下的支出,认为既不存在税务代扣代缴也无须取得相应发票的认知,是对税法的严重误解。千万莫忘“代扣代缴义务”首先,该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劳务收入“营业税及附加”的代扣代缴义务。《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103号)第2条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这就说明了,A公司在对非本企业雇员(临时性劳务工人)为企业提供应税劳务等活动时,对非本企业雇员支付的劳务费,不仅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且也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义务。其次,个人所得税免征不等于该项劳务收入就没有其他的法定缴税义务。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取得4000元以下的扣除800元,即一次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劳务报酬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这不等于该项劳务收入就没有其他的纳税义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规定纳税人为个人时,其营业税起征点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至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上述临时劳务工人所提供的劳务收入如在起征点以下可以免征,但如超过了起征点则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5%的税率全额征收营业税并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再次,劳务报酬所得,应注意区分是一次性收入还是连续收入。我们在检查中发现A公司财务人员每次只是依用工部门提供的临时劳务费用支付清单支付临时工人的劳务费用,但财务人员在支付上述劳务费用时还忽略了劳务报酬支付时对费用扣除额是按次计算的。如只是一次性提供劳务的,其取得一次收入的劳务报酬应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计算其个人所得税;对属于同一事项须连续提供劳务的,应就该项任务或项目连续取得的收入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凭证一定要符合税法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及第22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3条第5项第2款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这就说明A公司的临时工人劳务费用支出即是在起征点之下也应取得相应发票,而不应仅凭用工部门提供的临时劳务费用支付清单作为所得税的入账依据,否则税务机关将有权在企业应纳税所得前予以调整。不代扣代缴将承担责任《税收征管法》第30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可以看出,A公司对支付的劳务费用不但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而且还负有营业税及附加的代扣代缴义务,若A公司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除有证据表明纳税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而A公司又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A公司将可能被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第69条处罚,即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对纳税义务人拒绝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8条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
本文标题:代扣代缴承诺书【参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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