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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方案(案例)【精编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方案(案例)【精编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一篇】公告(第22号)《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1月27日第一条为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鼓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进行的义务植树活动,适用本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参加义务植树活动。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整地、育苗、种树、管护等绿化任务。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八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可以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对依法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组织林业、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制定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第七条每年三月为我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提倡在有纪念意义的日子进行义务植树。第八条义务植树应当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为内容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及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通知书应当明确义务植树的人数、植树地点、数量、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从事植树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单位和个人申请义务植树的,由当地绿化委员会予以安排。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农村适龄公民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情况登记造册,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各单位应当按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报送义务植树登记卡,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对本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植树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按成活株数计算当年义务植树完成量。未完成的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在第二年安排补种。第十二条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确实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缴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义务植树绿化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专款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苗木生产基地建设,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第十四条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集体所有。尚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权属证书。第十五条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前由栽种者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管护;验收后,由林权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义务栽植林木的采伐、更新,变更或者改造义务建造的绿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专项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第十七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负责建设、管护和养护,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活动应当接受林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不得改变产权关系。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林地、绿地的性质和功能。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在所认种认养的林地、绿地内竖立标志牌。第十八条移植的树木必须经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证》方可运输。第十九条公民应当爱护林木,对破坏林木和其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举报。第二十条对在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一条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公民无故不履行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无故不履行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通报批评,并根据未尽义务的人数,按照规定标准限期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盗伐、滥伐义务栽植的林木,侵占和破坏用于义务植树的苗圃或者其它绿化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沽源县全民义务植树实施方案【第二篇】沽源县2011年义务植树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县2011年义务植树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组织领导我县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绿化委员会具体组织,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即县直机关、团体义务植树活动由县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及乡镇以下单位以及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活动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各部门(系统)应安排领导负责,按照县绿化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组织本部门(系统)职工履行义务植树职责。同时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二、工作任务县直单位的义务植树基地建立在县城东3公里处,即东山义务植树基地,2011年义务植树1万株。由各单位自备苗木、车辆和工具,完成栽植任务,成活率要达到85%以上。任务分配到各单位,县绿委办将划块立桩。各乡镇必须建立一个面积在200亩以上的义务植树基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立牌。凡未分配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应交纳以资代劳绿化费,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征收。三、实施办法城区义务植树的组织实施形式以单位包干为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采取一定3年的1办法,任务分配到各单位,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必须由该单位请人代为完成,其费用由该单位负责。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下达到各乡镇,并组织对各单位、各乡镇植树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四、实施步骤㈠宣传发动。集中在2011年3--4月利用会议、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营造植树造林的浓厚氛围。㈡安排任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2011年4月10日前将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下达到各乡镇和各单位,各乡镇和各单位应按要求如期如质完成义务植树任务。㈢组织实施。各单位、各乡镇应在2011年4月组织开展好义务植树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任务的,由该单位负责请人代为完成。㈣检查验收。由县政府、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对全县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五、采取措施㈠实行目标管理。把义务植树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年终进行考核。县政府将组织对活动进行考核验收评比。㈡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动员广大公民自觉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活动。㈢切实解决用地问题。义务植树所需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解决。乡镇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义务植树工作顺利进行。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全民义务植树实施方案【第三篇】2016年全民义务植树实施方案2016年全民义务植树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净空、绿地、亮水”的战略决策,持续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乡绿化水平和宜居条件,经我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如下方案:一、成立**乡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二、明确目标任务我乡2016年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计划任务如下:1、由学校领导组织师生在园区以及校园周围道路两旁种植风景树200株;2、由各村委会干部组织对村道,社道两旁种植绿化树木700株;3、在茶叶种植基地空地,以及观光道两侧种植具有特色的树木350株;4、在农户自家周围种植树苗;5、各村组织各户具体实施在果园,果地曾加种植,实验种植新品果树3000株。三、要求:1、指挥部人员各负其责,做好领导、统筹、安排、监督工作;2.对具体实施种植人员做好宣传、引导、检查工作;3、时间要求:我乡的集中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安排在3月份。各村要及时组织广大群众做好义务植树工作,并于3月25日前把各村的义务植树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植树树种、面积或株数等报到政府办。四、措施办法1、坚持实行各级领导带头参与的义务植树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义务植树造林,充分认识植树造林是改善生态环境,有益当代,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2、乡村整体连动,做好选址,规划,苗木调配等前期共作;3、加强督促检查。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督查组深入各村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大种树”和全民义务植树顺利完成。--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四篇】公告(第22号)《广东省》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1月27日第一条为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鼓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进行的义务植树活动,适用本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参加义务植树活动。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整地、育苗、种树、管护等绿化任务。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八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可以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对依法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组织林业、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制定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第七条每年三月为我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提倡在有纪念意义的日子进行义务植树。第八条义务植树应当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为内容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及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
本文标题: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方案(案例)【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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