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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务员激励与保障制度•内容提要•1、公务员考核制度•2、公务员奖励制度•3、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4、公务员的权利•5、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制度•6、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制度(含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第一节公务员考核制度•一、公务员考核概述•1、公务员考核的概念和意义•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依据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公务员进行考察和评价,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依据的制度。•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是公务员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通过对公务员的考核,可以为公务员管理其他各环节上的工作(如奖惩、升降、任免、培训、工资福利等)提供可靠的依据,从而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也是优化公务员队伍的必要方式与途径,通过考核便于发现和选拔优秀人才,合理使用人才;对公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和评价,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以促使公务员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此外,考核是监督公务员的必要手段。•2、考核的内容和结果•一般西方国家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考勤和考绩两方面:•(1)考勤•主要考查公务员的勤勉程度和工作态度。考查公务员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具体操作用签到簿或到岗卡片,详细记载每个公务员的上班、休息、下班时间,由主管长官或其代理人负责掌管。另外,办公纪律也是考查的范围,如规定办公时间禁止看报、聊天、会客、写信等。有的国家政府机关还要求公务员把每天处理的事务内容详细记载、报告。•(2)考绩•考核的重点在考绩,即工作成绩,这项考核也是综合性的,例如英国要求公务员填写的《年度考核报告》包含工作知识、人格性情、判断力、责任力、创造力、可靠性、机敏适应性、监督能力、热心情形、行为道德等10项内容。美国的《工作考绩法》包括有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适应能力等三项因素。日本《勤务评定的基本标准》主要包括:工作项目、所需知识、技能和经验、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内容。•考核的等次是公务员考核结果的标记。各个国家的等次划分不同。英国的考核结果分为五等:即A——特别优异、B——甚为良好、C——满意、D——普通、E——不良,法国和日本也是五等划分。美国的考核分为三等:即特别优异、满意、不满意。五等划分还是三等划分都各有利弊,无论采取哪一种都要兼顾考核的激励效果与考核结果的准确、适度、协调,充分发挥考核的功效。•3、考核的方法•考核的方法关系到考核的客观与公正,为了避免考核人员的主观臆断,各国都在探索更为科学,更为量化的技术手段,在具体组织实施方面也向主体多元化发展,如美国由直接主管任考核员,负责长官任复核员,主管长官在评定考绩等级时,先与被考核者本人商谈,交换意见,然后作出初评,送负责长官复核,复核后送考绩委员会审定。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不服可向考绩委员会申诉。总之考核在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考核本身的研究也成为人事行政发展的重点与难点所在。•二、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主要内容•1、考核内容•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由此可见我国对公务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中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2007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公务员考核内容的规定•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2、考核的类型•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此可见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平时考核,通常是指对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及功过进行记录,主要考核公务员的出勤情况和公务员遵守办公规则情况,表现为考勤和工作检查。•定期考核,通常是指有关领导人员以及专门的考核机构在一个工作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所属公务员一年来各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集中统一的考察和评价活动。•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的关系: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往往不直接导致对公务员的奖励或惩戒,但它是定期考核的基础;定期考核是对公务员一定时期工作的总评,是平时考核的集中反映,其结论将会导致公务员的奖惩及其他人事变动。平时考核只反映公务员一时一事的情况,往往带有片面性,而定期考核也有可能因时间长久失去记忆而产生主观臆断。因此,将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有机结合,将平时考核作为定期考核的基础,才能达到客观、全面评价公务员的目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公务员考核方式的具体规定:•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记者从国家公务员局了解到,国家公务员局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加强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文件,将对平时考核的内容、方法、结果使用等做出原则性规定,同时将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中的分量,把领导评价、群众评价、相关职能部门评价与社会评价结合起来,多渠道、多角度地评价公务员。•()•3、考核的程序•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此可见我国对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公务员采用不同的考核方式:•非领导成员的考核适用公务员法中规定的程序:个人总结——听取群众意见——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领导成员的考核适用其他相关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年度考核程序的规定•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4、公务员考核的等次•考核等次是对公务员本年度中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评价形式。考核等次是公务员年度考核的最终结果,是一种法定的评价方式,每个考核等次都有相应的标准对应。•根据公务员法三十六条规定,我国公务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确定考核等次的规定•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4、公务员考核结果的法律效力•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考核的结果对于公务员具有比较大的影响。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不同考核等次有相应的处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考核结果使用的规定:•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涉及考核的其它问题•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第二十二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第二十三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第二十五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第二十六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第二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第二节公务员奖励制度•一、公务员奖励概述•1、奖励的概念和意义•公务员奖励是国家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给予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嘉奖。•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意义在于:•首先,奖励具有激励作用。通过奖励公务员获得物质上和荣誉上的利益,从而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使其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工作,努力向上。•其次,奖励具有示范和指导作用。对公务员的奖励不仅能进一步发挥公务员个体的潜能,而且还能在整个公务员队伍中树立榜样,明确目标,从而使整个团队置身于一种目标明确,积极向上的氛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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