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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律师阳光小班授课之辩护律师与法官的沟通主讲人:韩嘉毅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前言对刑事辩护的理解、对刑辩技巧的理解刑辩律师表的语言、文字、行为体现出的专业和敬业刑辩律师在法庭内外应有的“三拳两脚”功夫开庭前、开庭后我们要做什么?律师在法庭上的工作有什么?律师在法庭上的工作有三部分:法庭询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一、法庭询问指明方向、引出话题、留出悬念(一)对自己的被告人的询问询问的战略方向询问的战术设计被告的准备(二)对同案的其他被告人的询问法庭询问方式一你是否是在某年某月认识的被害人?你是否经过了苦苦追求才与被害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开始恋爱的时候,是不是很甜蜜、幸福?是否经常有同居的机会?在同居的时间里,她是否给你洗衣服?做饭?你帮她洗脸洗脚?在多次的同居时间里,你们并没有发生性关系?没有发生性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对方不愿意?你尊重对方的意愿?你们是不是经常在晚上出去散步?包括公园、校园、大街、小巷等许多僻静的地方?当你们吵架时是不是也到刚才谈到的地方吵架?是不是从某某时间开始,到案发前长达数月的时间里,你们一直在吵架?你找她争吵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恋爱关系,让她回到你身边?在争吵过程中,任何一方从来没有动手伤害过对方?你是不是经常随身带着小刀?是不是从很早开始就有随身带刀的习惯?当你看到无力挽回时,决定远离她,到遥远的南方城市?你已经买好了南下的火车票?你只是想最后再争取挽救一次、见她一面?案发以后你想抢救被害人?你把被害人抱到楼下、送到医院?后来是你自己给110打电话自首的?你在笔录里多次表述就是要杀了对方,对吗?在今天的庭审中,你否认是要杀害对方,是吗?是以今天的陈述为准,还是以以前的笔录为准?法庭询问方式二你们是什么时间认识的?在什么地方怎么认识的?你们是怎样开始建立恋爱关系的?你们的恋爱幸福吗?为什么是幸福的?你们同居了吗?发生性关系了吗?为什么没有发生性关系?同居在一起,你们都干些什么?你为她做些什么?她为你做些什么?经常在什么时间、地点约会?你们从什么时候开始产生矛盾?为什么产生矛盾?是否有很多次的争吵?分别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怎样发生的?为什么要随身带刀?带刀干什么?当你知道已经无力挽回时,你做了怎样的决定?为什么要最后一次见被害人?目的是什么?为什么又吵架了?为什么你用刀去伤害被害人?伤害了对方之后又发生了什么?怎么下的楼?怎样拦的车?为什么要送她到医院?当你得知被害人已经死了,你是怎么想的?你做了什么?为什么要投案自首?为什么今天的陈述和以往的笔录不同?你是怎样认识自己的行为?对昔日的恋人、对双方老人你有怎样的态度和认识?架起信任的桥梁---从吕永科案谈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卷首语这是一封寄自山东省内某监狱的来信,写信人是我之前曾担任其辩护律师的一名当事人。对我而言,收到信件是出乎意外的。抚信沉思,内心不免感触良多。自已接手的刑事案件为数不少,但在结案后已逾半年多的时间,仍能被自己的当事人以朋友般的信任谈起自己的心理历程,这份信赖,让我对刑辩律师与当事人间的相处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写下这些文字,也希望能与大家一起分享这份心得。律师与当事人关系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历来众说纷纭,褒贬不一。现实生活中,人们也乐于谈论热点案件中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也常常因人们绘声绘色的描述而变得离奇和神秘。但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清醒地摆正自己和当事人的关系是一切辩护工作的开始,律师既不会是唯唯诺诺的“附属”,也不是义正言辞的“裁判者”。在一个刑事案件完整的司法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双方一定是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为一个共同目标而并肩努力的战友。抱以这样的心态,律师才能正确面对当事人,更好地完成辩护工作。这一切也是在我之前接手的原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经济法规部主任吕永科涉嫌受贿及挪用公款罪一案中获得的深刻体验。【我的回信】吕总:您好!六月底收到您的来信,早就想给您写回信,一方面工作忙,又有两个跟您一样的值得尊敬的人等待我去为之努力;另一方面我不知道如何下笔表达我的情感。回顾我俩共同面对的这场战斗,从过程上看,我们足够的努力;从结果上看,我感到非常的失望。我很看重结果,每每出现这样的结果,我总是有很长的时间闷闷不乐,虽然我已经干了十几年的律师了,虽然我已经无数次地面对这样的结果。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啊!从您的来信中,我看到您豁达的心态,让我感到安慰的同时,又增加了对您的钦佩。是啊!我们没有办法改变局面,我们只能适应环境、接受现实,这是我的当事人中很难有人做到,并且做得好的。责任!善良正直的人都应该有自己的责任意识。我的责任就是不遗余力、全力以赴、尽我所能地为我的当事人提供合格的辩护、完全的辩护、完美的辩护,这是我应该做的。您在现在的局面下,看书学习、写文章、感悟生活给您的启发、为预防犯罪和改造做些实证研究,竭尽全力地做些有意义的工作,并且做出成绩、做成成就,这就对得起自己,也对得起家人,也就完成了一个人应尽的责任。能够认识到自己该怎样面对生活、怎样开始新的生活,这就是一个负责任的人应该想、应该做的。我的客户大多是有思想、有水平的人,只要是我接受了委托,他们就是我的同事、朋友、战友,因为我知道,他们身上有好多值得我学习的东西。通过庭审前后的接触,您在思考问题时表现出的严谨、细致、深刻以及逻辑性、条理性,在我的客户中也是屈指可数的。幸好您不是律师,否则我会有丢掉饭碗的危机。您现在所选择的道路,无疑是目前我认为最好的道路,不要管结果如何,只要坚持努力,我相信您肯定能写出最深刻、最感人的精彩文章。我相信,有了好的心态、选择了正确的道路,一个有责任感的人会做出成绩和结果的!前不久,一个北师大的研究员找我咨询案件,她是一个研究心理学的学者,尤其是她对与犯罪有关的心理学很感兴趣。我与她聊了很久,无意中聊起我与你共同面对的案件。我忽然发现她关注的许多问题与您的思考有许多是吻合的,比如:社会整体环境问题、预防警示问题、犯罪后心里转变问题等等,我感觉她是一个很有公益心的学者,于是我把您写给我的信给他看了,并且给她复印了一份(让她从学者的角度分析您的来信,研究出的成果应当是对社会有益的,基于这样的考虑我没有经您的同意就给她复印了)。她首先对我的心理进行了分析,严格意义上讲是对我进行了批评。因为我想好好想想再给您认真写封回信,但是越是认真想越是觉得还没想好,于是就拖延到现在。她说这在心理学上可以解释的一种常见的行为,处理此事的最佳方案是尽快回复,不应该因为认真思考而拖延,越拖就越久、越久就越难写!及时但不完美的回复比完美但是拖延的回复更好,越是拖延的回复,越是不可能完美!她说的是很专业的语言,我只能描述大概的含义。果然,拖得越久,我心里想着给您回信的压力越大,成了我的心病了。尤其是过节放假前,我都会记起还有一份非常重要的回信要写,结果总是在提笔时不知如何下笔,十分抱歉!每次想起我作为外地人,通过十几天的会见后,要比泰安本地人更能听懂您的巨难懂的胶东话,我都暗自有些自豪,这是不是可以表明我们是非常了解的朋友了。每次回想我们会见时的长谈、策划、分析,都好像只是昨天的事。每次想到在法庭上我们密切配合、相互补充,赢得一次次小战役的胜利,我都会感到一丝欣慰。虽然我们的最终完美的目标没有实现,但是我们共同赢得了法庭上所有在场人员的尊重!这很重要!您的信我已经及时转给周律师!我不清楚还能怎样帮助您?为您再做什么?如果家人和孩子有什么事,让她们给我打电话。出差在洛阳,营救一个被河南警方以合同诈骗为名抓来的民营企业家。赶上大雪了,不知航班要延误八个小时还是更久,正好有时间给您回信。08年我出了一本个人做律师业务的专著,不知能否寄给您,如果您可以接受邮件,我可以给您寄一本。如果我再写东西,我想写写我们这个案件,将办案中的感想体会写出来、也将我们现在的交流写出来,我想写出来的东西不仅对律师同行有好处,也对社会的法治宣传有益。去泰安应该有二十余次了吧!但是实在没有心思安排时间去爬泰山。也许有一天我会有时间去旅旅游,如果安排时间去泰山,我一定去看您!保重身体!有什么变化和发展就来信告诉我!期待看到您的文章、期待您的作品引起轰动!您的朋友:韩嘉毅09年11月12日于洛阳机场【案情回放】吕永科,男,山东莱阳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82年,吕永科毕业于山东工业大学,毕业后分配到龙口电厂工作,之后调至山东威海电厂、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社会保障中心兼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山东电力集团分中心主任,被捕前任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经济法规部主任。2006年7月13日,吕永科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07年9月27日,吕永科被移交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8年4月3日,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以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吕永科提起公诉。关于受贿罪:自2001年2月至2004年12月,吕永科利用其担任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社会保障中心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或索取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20,031,708.21元,其中吕永科实得18,771,708.21元。关于挪用公款罪:2002年6月至2005年6月,吕永科利用其担任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社会保障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伙同山东鲁能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李斌、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宁路营业部原总经理周文金(另案处理),两次挪用社保基金共计4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2004年12月、2005年5月将4亿元归还社会保障中心。案件经过一审,最终判决:吕永科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一审判决,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吕永科现在泰安市监狱服刑。【辩护历程】2006年8月7日,我们接受吕永科家属委托,担任其侦查阶段的律师及审查起诉至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会见当事人,是刑辩律师接手案件后要做的第一件工作。而本案的第一次会见却遭遇重重阻力。对于律师提出的会见请求,办案机关称内部有“规定”,“律师只能会见一次”,而原来聘请的律师已会见过了,因而拒绝了我们会见的申请。为此,律师从2006年9月至2007年1月,多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反映会见难的情况,同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最终在2007年2月28日才取得了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会见的决定书。其后,在整个办案过程,律师往返于北京与山东之间,多次会见当事人。律师会见,不仅仅是为了了解案情的需要,或是解答当事人的法律疑问,也是为了将自己的辩护思路与其进行沟通,使当事人充分了解律师辩护的重点和目的,便于当事人配合律师进行之后的庭审,避免当事人在庭审中毫无重点、缺乏逻辑的表述影响辩护效果。在我的执业生涯中,我发现在开庭前的几次会见中,向当事人进行庭审程序的“普法教育”常常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我所接手的案件中,当事人都是生平第一次接受法庭的审判,由于不了解庭审各阶段的内容,加之庭审中紧张复杂的心情,当事人内心的挫败感、负疚感往往使预期的庭审效果难以正常发挥。因此,庭审前就审判程序的安排、质证等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尽可能使当事人对程序的发展不至太过陌生,不仅会缓解他们在庭审中的紧张情绪,而且会使庭审进行得非常顺利。实际上,本案的会见次数远比以往的案件多得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源于本案控方证据的特殊性——全部案卷材料仅有笔录,而没有一份书证。这样单一的证据形式在刑事案件中是较为罕见的.比如案情涉及到多笔款项被挪用至证卷公司,办案人员虽调取到相关机构出具的款项进出凭证,却并不直接将此录入案卷材料中,仅仅在讯问或询问时向当事人出示这些凭证,由当事人进行辩认,再以笔录的形式来确认该笔款项的流向。因此,律师在阅卷时,只能从笔录里看到当事人对款项往来的描述,却看不到其中任何一笔款项的书面凭证。所以,为核实真实情况,律师必须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核实涉案的所有案情细节,甚至需要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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