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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职工奖惩办法》的通知2010-11-20集团所属各单位、中石化中海燃供、机关各部室:《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职工奖惩办法》已经集团2010年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单位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备集团人事部。特此通知。附件: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职工奖惩办法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抄送:校对:打印:份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职工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为加强和完善职工管理,建立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全体职工(包括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或与单位建立聘用、借用关系的人员)。第三条职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单位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国家、爱中海、有思路、能干事,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安全高效,创新进取,促进企业稳定持续科学发展。第四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职工奖惩制度,认真履行职工管理职责,爱国家、爱职工,诚信四海,追求卓越,保持稳定,加强教育,在企业发展基础上不断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第五条对职工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违章、损害企业利益的,依据本办法给予惩处。职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实行奖惩制度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奖励必须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惩处必须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实施奖惩应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二章奖励第七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根据其实际表现和业绩,给予相应的奖励:(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在运输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二)超额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经济效益显著的;(三)在运输生产、优化工艺、节能降耗、增收节支、环境保护、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四)在生产经营、安全技术、设备管理和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改进、创新,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效的;(五)爱岗敬业,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的;(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主动保护公共财产,使单位和职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七)在维护国家或单位利益,得到单位广大职工好评,事迹突出的;(八)保护国家或单位财产,防止或消除事故的发生、防恐防海盗,或者见义勇为、积极抢救国家或单位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者减少损失有功的;(九)因防台、抗台措施得当,有效避免或减少船舶损失有功的;(十)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敢于抵制不良风气,抵制违法乱纪行为,有显著成绩的;(十一)维护企业、社会及职工队伍的稳定,有显著成绩的;(十二)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第八条奖励主体、种类依次分为:(一)集团及各单位颁发的奖励项目:1、通报表扬;2、技术能手或标兵;3、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4、记功、记大功;5、其他奖励项目。(二)省、市和部级颁发的奖励项目:1、省市和部级先进个人;2、部级金锚奖;3、省市级五一劳动奖章;4、省市级劳动模范;5、省市级其他奖励。(三)国家颁发的奖励项目:1、国家级先进个人;2、国家级五一劳动奖章;3、国家级劳动模范;4、国家级其他奖励。第九条奖励应根据职工的工作业绩、突出事迹、贡献度及奖励主体确定的标准进行评奖。第十条各单位应按照相关奖励主体、种类的奖励权限和程序申报、审核、批准。第十一条根据市、省(部)、国家级奖励条件及申报程序,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向上级推荐申报市、省(部)和国家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推荐申报上述荣誉称号的,需广泛征求职工意见,事迹材料真实,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示。第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职工,由审批机关或单位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对立功奖励颁发奖章。为鼓励先进,由职工所在单位对获奖职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十三条给予职工的奖项审批资料应存入本人档案。第十四条在办理奖励过程中或奖励后,如发现主要事迹虚报、失实,由审批机关或单位办理撤销手续,并按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三章惩处第十五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应视情况分别给予惩处。惩处分一般处罚和行政处分(以下简称处分)两种。(一)一般处罚种类为:1、口头警告;2、通报批评。(二)行政处分种类为: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留用察看;7、开除。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给予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经济损失、扣发或停发奖金、扣发岗位工资的处罚。第十六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一)不遵守单位劳动纪律的;(二)不遵守单位职工行为规范或守则、岗位职责的;(三)影响或干扰单位生产、工作秩序的;(四)单位规定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条职工受处分的期限为:(一)警告、记过、记大过,6个月;(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12个月;(三)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缓刑期间,如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为司法机关所判的缓刑期。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影响正常工作的;(二)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因公外出和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工作中不服从安排和指挥,无理取闹或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五)旷工批评教育不改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予开除处分。(六)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第十九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执行上级单位(部门)或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二)不服从单位组织安排,经做思想工作仍不服从的;(三)离任时,拒不办理业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四)违反单位保密规定向他人透露单位秘密,或者越权签署任何文件、合同,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五)明知他人有损害单位利益行为而知情不报的;(六)隐瞒或编造个人虚假信息,欺骗单位的;(七)其他违反单位组织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工作设备、工具,浪费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二)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一)未按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国务院493号令规定的较大以上等级事故,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事故等级达到重大、特别重大等级的按照《集团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的;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三)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安全责任,有下列行为的: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或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于情节恶劣、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五)其他安全事故应追究责任的。第二十二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以单位名义为他人作担保的;(二)盗用、挪用单位财产或者故意损坏单位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三)违反财政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四)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六)未经单位批准,擅自与外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或者在外单位受聘任职、在外设店、开公司,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七)利用职务之便和工作机会,转让业务,从中牟利,损害单位利益的;(八)利用单位计算机或者通过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造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严重损害的;(九)其他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第二十三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二)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或制造假帐的;(四)违反规定,个人擅自决策企业重大事项的;(五)违反规定向下属单位或者其他机构摊派或收取财物的;(六)妨碍或干扰执行公务人员进行调查情况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第二十四条职工弄虚作假,误导、欺骗单位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职工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职工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按单位所在地政府有关处罚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参与或组织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或单位荣誉和利益的;(五)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并按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和国家出入境有关管理规定处理的;(六)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偷税漏税、违法进行同业经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二)盗窃公共或他人财物、敲诈勒索等行为;(三)私带、贩卖、传播淫秽书画、淫秽影像、淫秽物品及反动刊物的;(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五)偷渡、协助他人偷渡的;(六)吸食、注射毒品或贩毒的;(七)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八)其他违法的行为的。有前款(五)、(六)、(七)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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