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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第三章惩处第四章功过相抵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教育、引导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惩罚违纪抑制错误,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营造良好的组织环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司奖惩制度坚持奖罚分明、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原则,奖励上物质与精神结合,惩处上先教育后处罚,旨在通过员工行为的正确引导和榜样激励,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员工队伍,增强公司防范风险和对外竞争的实力。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已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奖励形式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加薪晋级、授予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第五条奖励条件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可视事迹突出程度给予适当奖励:一、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工作认真负责,开拓进取,一贯积极主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三、在经营管理、利润创造、市场开拓、业务创新、服务质量、研究咨询、项目管理、成本节约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四、对改进经营管理、市场开拓、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的;五、为公司赢得信誉,消除不良影响,事迹突出的;六、遇有事故(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使公司或客户财产免遭或少遭损失的;七、检举违法违规、失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者;八、其他应大力提倡和宣扬的行为。第六条奖励权限一、公司总裁可直接对员工或单位给予奖励,所需奖金在总裁奖励基金中列支;二、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公司级奖励的归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三、各证券营业部、分支机构可以对所辖范围内的员工进行本部门级的奖励,并可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奖励资金在营业部经理奖励基金中列支。第七条奖励办法和程序一、不定期奖励1、公司对平时涌现的突出先进行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推荐,填写《员工奖励审批表》,按管理权限进行逐级报批。2、某一工作阶段或某一项目结束后,进行总结,对其中表现出色的个人或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奖励由公司经营班子提出,或由总部相关职能部门提议,公司人事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助。二、定期奖励(年度评比)(一)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先进的评比,并视情况设立奖项,一般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1、单项奖包括服务质量奖、市场开拓奖、突出创利奖及其他特殊贡献奖等;2、综合奖包括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先进个人包括先进管理者及模范管理者、先进员工及模范员工等。(二)综合奖评奖比例和评奖办法1、先进管理者不超过管理者(部门总经理助理以上)总数的10%,模范管理者不超过管理者(部门经理总助理以上)总数的2%,可以空缺。先进员工不超过员工总数的5%;模范员工不超过员工总数的1%,可以空缺。2、综合奖采用结合考核、部门推荐、集中评议办法,以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宁缺勿滥为原则。由各部门结合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民主评议,推荐人选后逐级上报,由公司年度考核工作小组、或人事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评议小组,结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初步确定名单后报总裁办公会议审批。第八条员工受奖励的资料记入个人档案。对特别突出的事迹和先进的经验,大力进行宣传和推广。第三章惩处第九条惩处形式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辞退,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态度恶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开展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配、指挥,或无理取闹,扰乱秩序,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三、团队意识差,各自为政,未能很好配合其他人员或其他部门工作的;四、服务态度差,言行不文明,影响客户情绪,损害公司形象的;五、秘自把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并从对方谋取报酬的;六、违反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或工作质量差,造成较大潜在经营风险;或造成事故,使客户财产或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对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七、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损公肥私,顾私怠公,造成不良影响,或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八、发生突发事故,未能坚守岗位,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九、失泄公司或客户机密的;十、违反财务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十一、弄虚作假,歪曲事实,打击报复的;十二、各级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不严、制度不健全、工作不深入、违章指挥,使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操作、违法乱纪和重大事故的;十三、各级管理人员发现所属人员违规违章造成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及时处理并向公司总部报告或有意隐瞒的;十四、其他违反证监会或公司规章制度,或其他应抑制及惩戒的行为。第十一条对于降低工资级别的,可在员工薪级类别内在员工薪级类别内在员工薪级类别内在员工薪级类别内视情降低,不受级别限制。对因受处分而降低岗位级别的(如主管降为一般员工),按岗变薪变原则,重新确定工资薪级。第十二条辞退是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情节严重者,或经过教育仍然无效者,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辞退员工由其所在单位提出辞退理由,经公司人事部门征求工会意见,由公司总裁批准,人事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对被辞退员工,应发给员工《辞退证明书》,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对员工的经济处罚酌情而定,一般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第十四条对有本条例第十条第五、六项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责令其赔偿。赔偿数额视损失情况、责任轻重而定,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当月工资的20%。第十五条惩处权限惩处按公司人事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一、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公司总部员工及各分支机构主管级(含)员工惩处的办理;二、各证券营业部、分支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主管级以下员工惩处的办理,并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所有员工给予经济处罚。各分支机构对所属主管级以下员工的惩处,须知会公司人事部门并报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惩处程序一总部员工及各分支机构主管级(含)以上员工的各类惩处,由员工所在部门向人事部门提出,填写《员工惩处审核表》,报总裁批准,由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办理。二、对员工的各类惩处,要进行公布,必要时进行通报,并将书面材料通知本人,记入个人档案;三、被处分员工对惩处不服,可在公布处分后十日内(被处分人当时不在,则从其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计算)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按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六章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惩处审批时效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情况复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能及时审批处分的,可以报请有关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审批处理时间。第四章功过相抵第十八条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有将功补过的机会,在同一年度中,功过可以相抵,办法如下:一次嘉奖可与一次警告相抵;一次记功可与一次记过相抵;三次嘉奖相当于一次记功;三次警告相当于一次记过;第十九条同年度功过抵消后,对年终评比、工资晋级等不发生影响。对于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而又未功过相抵者,须在处分满半年后,才能参加评比、晋级等。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各分支机构可本着因地制宜、有效激励原则,根据本条例制定本部门的奖惩实施细则,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后执行。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经二00一年月日总裁会议通过并正式实施。
本文标题:员工奖惩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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