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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委托书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执法委托书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书【第一篇】卫生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机关:盂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翟学军被委托单位: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定代表人:李俊才为加强我县卫生行政执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经局领导研究决定,现将部分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委托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利。一、委托项目及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上述法律、法规如有修改和补充或转变执法主体,依据最新规定执行)。自2012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委托你所执行。二、委托权限:1.履行法律赋予的卫生行政监督职责。2.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罚款和移送案件应由卫生局审批)。3.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三、有关要求:1.监督执法工作必须由本所在册卫生监督员承担。2.你所必须接受我局的监督,如有问题、差错事故须及时向我局汇报,每年底应将全年执法情况书面呈报我局。3.你所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或再行委托。4.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内有效。5.本委托书自2012年6月1日起生效。委托机关:盂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被委托单位: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定代表人:盂县卫生局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第二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被委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县(市、区)安监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一、委托执法范围负责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企业及时整改隐患。(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1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四)行政处罚权。依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移交有权部门查处。三、委托执法责任(一)委托单位责任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帮助申办政府行政执法证件;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二)受委托单位责任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保障安监站的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基层安监站工作职责,健全基层安监站工作规范,探索基层安监站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安监站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8.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四、委托期限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行政执法委托书样式【第三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样式)委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委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委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将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责令改正、暂时停产停业和停止使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代为行使。上述委托事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委托期间,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均应做到以下要求:1、委托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2、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3、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4、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行政。超委托范围的行为,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5、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权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6、受委托单位须定期参加由委托单位组织的思想政治学习、专业知识和法制业务培训;7、受委托单位违法、违纪行使委托权的,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印章)受委托单位:(印章)年月日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单位存档,另一份由受委托单位存档。行政执法委托书1【第四篇】规划监察行政执法委托书行政执法委托方:(简称委托方)行政执法受托方:(简称受托方)为加强城市规划监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确、及时地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第五条规定,委托方和受托方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一.委托管理范围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监察工作、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跟踪管理、测绘管理监察工作;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监察工作、门面装修监察工作。二.委托权限委托方依据行政处罚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在委托管理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权利全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三.受托方责任(一)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程序完备。(二)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严格实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委托方责任(一)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对受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二)当行政执法的依据发生调整、修改、废止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三)与受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对执法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案件质量检查。五.委托权限本委托书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本委托书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委托方:受托方:委托方法定代表人:受托方法定代表人:二○一一年一月一日二○一一年一月一日
本文标题:执法委托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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