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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沈阳市人社局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社局,各人社分局,监察支队:现将《沈阳市人社局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2沈阳市人社局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办法第一部分总则一、制定依据为了规范行政处罚,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管理,提高行政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制定本评查标准。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监察行政执法单位。三、评查原则开展案件评查要坚持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从严掌握评查标准。四、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标准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应当合法,被处罚主体应当认定准确;作出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决定定性准确,正确适用法律,符合自由裁量相关要求;案卷能全面客观正确反映案件情况和执法各环节。五、评查内容对案件的评查包括主体资格审查、实体评查、程序评查和案件文书评查。(一)主体资格审查是指处罚主体是否有合法资格。即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印章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3(二)实体评查主要内容是指: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依据是否合法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罚内容是否适当,处罚是否畸轻畸重。(三)程序评查是指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即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主要包括: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要求的举行了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符合其他法定程序等。(四)案卷文书评查是指:是否按照人社部下发的《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规定制作文书;相关案件材料是否完整规范;语言是否流畅,符合语法要求,杜绝错别字等错误;案卷装订是否整洁有序。六、评查标准经实体和程序评查,发现实体错误或程序错误导致处罚结果错误的,该案件不合格,不再具体评分。案件文书评查采用百分制评分,凡不具备相应要求的扣去相应分值,最后余分为案卷得分。七、评查方式自评自查和检查监督相结合。各人社分局法制机构应按要求评查本局案件。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各分局的案件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八、评查时间每季度评查一次,评查时间为下一季度的第一周。九、评查通报制度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定期通报案件评查结果。4第二部分案件文书评查标准一、立(撤)案审批主要法律文书有:立案审批文书、撤案审批文书等。(一)立案审批文书1、有人社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立案号。2、有案件来源信息。如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3、有案由信息。4、有当事人信息。根据案件线索,写明已经掌握的当事人信息;尚未掌握的,可不填写。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经营字号的应注明登记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5、有案情信息。根据案件线索,写明已经掌握的案情信息;尚未掌握的,可不填写。一是案件来源信息。如检查发现的填写检查机关、检查时间、地点和检查结果;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的填写收到时间和反映的情况(投诉人姓名可不填);媒体披露的填写媒体名称和期号;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填写收到时间、机关名称。二是违法行为信息。如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行为等基本情况;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初步判断。56、有立案理由。如初步判断符合《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7、有承办人建议立案与否的意见、签名及日期。8、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9、有人社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10、备注栏可视情况填写其他有关信息。(二)撤案审批文书1、简述案情。应注明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结果。2、承办人意见。应注明撤案的理由和建议撤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3、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撤案的意见、签名及年、月、日。4、撤销立案的审批程序与立案审批程序相同,撤销条件为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之一。二、调查取证主要法律文书有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鉴定结论、调查终结报告等。(一)调查询问笔录1、有环保部门名称和文书名称。2、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3、有询问人、记录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执法证号、工作单位。64、有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与本案关系是指被询问人在本案中的身份,如违法嫌疑单位的工作人员、污染受害人、证人等。5、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和当事人的确认记录,如“我们是××人社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和执法证件号),请过目确认”和“我确认”。6、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如“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7、有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动机、后果以及影响自由裁量的相关因素等。包括被处罚对象(企业)规模、隶属、审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8、有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如注明“以上笔录已阅无误”,并逐页签名、注明日期。有被询问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的,由记录人予以注明。9、有询问人、记录人的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10、有其他参加人的,填写其他参加人姓名、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填写居住地址。其他参加人也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711、笔录字迹要端正,保证可以正常阅读。12、笔录必须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记、增删。当场有修改的,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签名或者压指印。13、笔录不能随意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14、每份《调查询问笔录》只对应一个被询问人。必要时,可以对被询问人进行多次询问,每一次询问分别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5、询问必须有两名以上(含)持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16、符合《监察0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回避条件的,调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其回避,应当审查同意。回避条件为以下之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17、笔录应当全面、如实记录被询问人与案件相关的陈述。18、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录音或者其他方式记录询问情况。19、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二)检查(勘验)笔录1、有环保部门名称和文书名称。2、有现场检查(勘察)的起止时间、地点。3、有检查(勘察)人、记录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执法证号、工作单位。4、有被检查(勘察)人、当时在场的现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等。与本案关系是指现场负责人在本案中的身份,如违法嫌疑单位的工作人员、污染受害人、证人等。现场负责人不在场的,可不填写现场负责人信息。85、有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和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如“我们是××环境保护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和执法证件号),请过目确认”和“我确认。”暗查等无法出示和确认的情形除外。6、有告知现场检查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如“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暗查等无法告知的情形除外。7、有现场情况,包括有关的设施物品名称、数据、位置、状态等,可附示意图。8、有被检查(勘察)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并逐页签名、注明日期。被检查(勘察)人无异议的,注明“以上笔录已阅无误”;被检查(勘察)人有异议的,注明异议内容;被检查(勘察)人拒不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9、有检查(勘察)人、记录人的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10、有其他参加人的,填写其他参加人姓名、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填写居住地址。其他参加人也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11、笔录字迹要端正,保证可以正常阅读。12、笔录必须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记、增删。当场有修改的,由检查(勘察)人在修改处签名或者压指印。13、笔录不能随意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14、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分别制作笔录;对现场需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制作笔录。915、现场检查(勘察)必须有两名以上(含)持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在场进行。16、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回避条件的,调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其回避,应当审查同意。回避条件为以下之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17、笔录应当全面、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勘察)发现的情况。18、为增加证明力,可要求被检查(勘察)人加盖公章。19、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检查(勘察)情况。20、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三)抽样取证文书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2、取证的事由。3、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4、取证的时间、地点。5、取证的依据。6、当事人签名或盖章。7、行政机关印章及年、月、日。8、物品清单:物品的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应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清单上注明。(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1、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2、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10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填写姓名(营业执照中有经营字号的应注明登记字号)和地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3、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法定事由。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方式、期限和地点。5、有环保部门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附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清单载有下列内容:标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有当事方现场负责人的确认意见,如“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并签名、注明日期;有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执法证号、日期。7、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前提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不符合此情形之一的,不得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8、办理程序上应当经过环保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9、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当场清点后详细填写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10、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处理,有关措施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11、就地保存的,由当事人负责保存,在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时,在证据物品上加贴环保部门封条,说明有关情况及应遵守的义务;异地保存的,注明保存地点。1112、本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登记保存的证据备查,一份随卷归档。(五)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2、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填写姓名(营业执照中有经营字号的应注明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沈阳市人社局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办法的通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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