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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下发《井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各科室、项目部:为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规范人的上岗行为,扎实推进精细化管理,预防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零打碎敲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对各种危及安全的行为或现象明确处罚界限,使广大干部职工在工作中“有法可依”。特制定本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安监科2012.11.29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试行)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1颁布通告《下梨园煤矿井下安全管理处罚条例(试行)》经____________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矿所属各科室(项目部)应认真贯彻学习本细则,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签名:_______________年月日2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原则第三章“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第四章火工品及放炮火工品标准化管理第五章机电设备、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第六章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第七章探放水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第八章地测第九章其它方面管理第十章安全奖励规定第十一章附则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管理的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止违章,消除隐患,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各种安全隐患,做到罚款有据可依,减少或避免安全处罚的随意性,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制订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本条例包括:处罚原则、工业广场文明标准化管理、制度建设、技术措施标准化管理、“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火工品及放炮标准化管理、机电设备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其它方面管理。第三条适用范围:下梨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各科室及驻矿各项目部和在矿范围内建设、施工的各单位。第四条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责令停产整顿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五条各科室、项目部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第六条跟班领导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第七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第八条实行安全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第九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第十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4第二章处罚原则第十一条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可以当场做出处罚决定;对个人罚款500以上或对单位罚款2000以上的处罚,应由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二条安全监察科负责全矿的安全处罚,生产技术科、机电科等相关科室根据各自科室的业务性质及保安职责进行处罚并出具处罚凭证上交安全监察科。第十三条处罚的定则:(一)对本矿人员的个人处罚,由安全监察科出具相关的单据由财务科从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出。(二)对各施工单位的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从工程款中扣除。第十四条处罚之后如果还不按规定的时间整改或屡改屡犯,将加倍处罚。5第三章“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第十五条违反规定串联风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第十六条矿井主扇风机每月由机电科至少检查一次。做好记录,确保主扇完好,一次不查罚100元。第十七条备用主扇确保完好,能随时投入运行,否则矿检查时每发现一次不完好,罚机电科100元。第十八条矿长每季组织通风,有关部门对矿井反风设施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逾期不改的,每项罚款50元。第十九条调换主扇后,要及时通知通风科对井下风量进行测定、调整。因风量调整不及时,造成井下风量不足,一次罚通风科100元。第二十条未经通风、机电部门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开或关主扇。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第二十一条主扇机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发现脱岗一次罚机电科100元。第二十二条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不符合规定,一次罚款200元。第二十三条严禁局扇出现循环风,违者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每班要有专人看管风机,局扇掉闸停风时,必须在5分钟内恢复正常通风,否则罚施工单位50-200元。第二十五条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第二十六条因检查或其它原因停止局扇运转时,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科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按违章作业处罚,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1000元。第二十七条主扇(局扇)停风后,现场人员不听从瓦斯检查员命令,人员不及时撤离或私自进入停风区域,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主扇(局扇)停风后仍在停风区域进行放炮作业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掘进巷道局部通风机和电源不实行风电、瓦斯闭锁一处罚款200元;双风机、双电源不能实行自动切换,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三十条局部通风机不使用挂牌管理的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第三十一条随意开停局扇,罚责任人200元/次。第三十二条风筒破口不及时处理,接头不合格,吊挂不合格每处罚款100元。第三十三条风筒拐死弯或不使用过渡节,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第三十四条井下风筒乱堆乱放,造成损坏的,罚责任单位400元/节。第三十五条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规程规定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第三十六条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该封闭的巷道不及时封闭,罚款1000元。第三十八条各类密闭前超过规程规定深度没有设置栅栏和警示牌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第三十九条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给予当事人100元罚款。第四十条不按照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或漏填、假填记录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6第四十一条密闭的掏槽、砌墙、抹面必须严格按要求执行,并经过通风科现场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并罚款责任单位1000元。第四十二条对密闭掏槽深度不够,水泥标号、灰沙比例、混凝土标号不符合要求,砂浆搅拌不均匀、污水搅拌砂浆、干砖砌墙、砂浆不饱满、均匀,墙体有重缝、裂缝、空缝,裙边厚度、宽度不符合要求,墙面不平整(1m2范围内的凸凹超过1cm),抹面厚度不符合规定的,每一项不合格罚款施工单位2000元。第四十三条进行密闭施工的单位如偷工减料,第一次罚款2000元,第二次罚款5000元。第四十四条按规定建立盲巷登记卡,管理台帐,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上标绘清楚,做到帐、卡、图三对口,每月将盲巷情况,新增盲巷产生的分析报矿通风科,总工程师。因帐、卡、图不清,每次罚通风科100元。采掘工程平面图不能及时反映盲巷情况,每次罚测量人员100元。第四十五条盲巷形成后,必须在24小时内对其封闭,在封闭墙外要设置永久栅栏、指示警标,巷道净高2米以下,必须全断面设置栅栏,巷净高2米以上的盲巷,栅栏高度不得低于2米,并设有警标。否则罚通风科100元。第四十六条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测风的、未填写测风记录的、未上报通风报表的,对通风科罚款200元。第四十七条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或不按时测风记录不全的,给予当事人100元罚款。第四十八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罚款50元/次。第四十九条瓦检员每班必须向调度室汇报瓦斯检测情况,缺报一次罚款50元。第五十条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罚款1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第五十一条瓦斯检查员班中睡觉、脱岗,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如因睡觉或脱岗造成事故者,按照事故的情节追究责任。第五十二条井下记录牌板、瓦斯台帐不对口,对瓦斯检查员罚款100元/次。第五十三条瓦斯检查第一和第二遍间隔不足3小时或超过5小时的给予瓦检员100元罚款。第五十四条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五十五条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携带仪器仪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和更换仍然使用的,对瓦检员罚款300元。第五十六条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罚责任项目部2000元,主要责任人500元。第五十七条无风、微风作业处罚500元,并责令停止作业。第五十八条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进行保护,导致字迹不清或损坏的,给予当事人100元罚款。第五十九条主要风门未安装连锁装置的,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第六十条风门的门框安设时要根据风流的方向有一定的倾斜角度,确保风门自动关闭。否则,给予责任单位100元罚款。第六十一条风门的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每一项不合格,罚款责任单位200元。第六十二条调节风窗要设在设施(风门)的指定位置,并设有可调节的调节板,否则罚款责任单位200元。7第六十三条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第六十四条防尘水管不按照规定跟到迎头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第六十五条综掘机司机未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第六十六条综掘机没有使用内外喷雾装置或喷雾压力达不到规定的给予司机100元罚款,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第六十七条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第六十八条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道、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第六十九条对矿井“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汇报不及时的,对当班瓦斯检查员罚款200元。第七十条入井放炮员、带班干部、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入井不佩戴瓦斯检查仪或瓦斯检查仪不能正常使用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七十一条井巷高冒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和挂牌管理的、未定期检查瓦斯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第七十二条瓦斯探头安装位置不当的、挪移不及时汇报的、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的,对瓦检员、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第七十三条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的,对瓦检员、跟班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第七十四条安全监测的探头不能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校正、检修,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第七十五条随意损坏安全监测系统,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给予责任人300元罚款。第七十六条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第七十七条随意在通风设施前乱堆浮煤或其他物品,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次。第七十八条施工地点的材料必须码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施工完毕后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责任单位500元。第七十九条未经过通风部门允许随意打开挡风墙穿电缆或水管,发现一次罚款责任单位1000元。第八十条井下所属施工范围内巷道煤尘堆积,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处。第八十一条采掘工作面无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专门措施,无防灭火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不到位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第八十二条井下皮带、电器设备等防火措施不到位、不齐全,消防器材配备不足,灭火器不定期检验维修的给予责任单位200元罚款。第八十三条井下消防材料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消防器材必须齐全,满足防灭火需要。通过检查达不到规定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第八十四条人为
本文标题:安全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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