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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一、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记录保障生产安全。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四、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五、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给予扣发工资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六、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三位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其法律责任。七、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八、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可并处行政处分。九、由于各种意外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位工伤事故、设备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十、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过程重,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集中情况: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制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2、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3、在工作岗位尚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上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索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6、职工虽然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十一、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综合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3、死亡。十二、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十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十四、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四忙事故应及时报告。时候,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高保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刀财务部交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补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为限。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项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节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十五、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十六、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十七、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十八、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十九、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二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文标题: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doc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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