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绩效管理 > 教育部关于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1:教育部关于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人〔20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部属各高等学校,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吸引、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深入推进人才强校,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经商财政部同意,我部决定启动实施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现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校实际,认真贯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附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教育部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教育部决定从2011年起,实施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第二条“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等共同构成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第三条“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第四条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高等学校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高等学校聘任,实行合同管理。第五条高等学校设置长江学者岗位应当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与实施国家教育、科技和人才规划结合,与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结合,与创新平台和创新基地建设结合,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结合。第六条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聘期为5年;讲座教授50名,聘期为3年。第七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由教育部授予“长江学者”称号,在聘期内享受长江学者奖金。第八条“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九条特聘教授主要职责: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2.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思路,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4.领导本学科方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第十条讲座教授主要职责: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建议,促进本学科进入国际学术前沿。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团队。4.积极推动国内高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第三章基本条件第十一条特聘教授基本条件:1.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海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创新性、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4.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拼搏奉献精神。5.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在签订聘任合同后一年内全职到岗工作。第十二条讲座教授基本条件:1.在海外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教授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2.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3.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精神。4.每年在国内受聘高校工作2个月以上。第四章聘任程序第十三条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者可通过自荐、专家推荐、驻外使领馆推荐等多种形式应聘。第十四条高等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或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遴选,择优确定推荐人选。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对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实际能力水平和学术道德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一周。对于实名提出的异议,由学校组织调查,有关异议材料及调查结论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有关部门。第十六条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同行专家会议评审,公示,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第十七条在公示期间有对候选人提出实名异议的,由申报学校组织调查并形成意见,教育部进行审核。第十八条高等学校与拟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合同,并报教育部备案。第十九条教育部根据高等学校与受聘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公布年度聘任结果、颁发“长江学者”证书。第五章支持方式第二十条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3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高等学校可对特聘教授实行年薪制。特聘教授奖金可作为年薪的一部分。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应为长江学者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他们牵头组建学术团队,推动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第二十二条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重点支持由长江学者领衔的学术团队;对中西部高校聘任长江学者组建的团队予以优先支持。第二十三条鼓励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应聘中西部高校长江学者岗位;对中西部高校聘任的长江学者,实行倾斜政策。第二十四条设立长江学者支持项目。支持高等学校举办“长江学者论坛”,资助出版“长江学者文集”,推荐“长江学者精品课程”。第六章考核管理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与长江学者签订的聘任合同应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长江学者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对长江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任起始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为准。聘期结束后,由高等学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每年11月底前将长江学者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对长江学者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按年度向高等学校拨付奖金;对于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停发奖金,并视情况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教育部将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聘期尚未结束的,高等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第二十九条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等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停发其奖金。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长江学者与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教育部关于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3634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