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 税务重点工作汇报(精编4篇)
税务重点工作汇报(精编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税务重点工作汇报(精编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税务稽查重点行业12012年税务稽查重点行业2012年1月11日上午9点,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视频会议召开,国家税务总局除要求对重点税源进行轮查外,明确了2012年的稽查重点行业,分别是:房地产、建筑、交通运输、煤炭、水泥、农产品加工(加工集中)行业以及服装、家俱、电子产品的出口骗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一○年五月七日第六十六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影响日益显著。房地产的社会需求及其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位置日渐突出,我县自2003年以来特别是2005年,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已成为居民的一大消费趋势。我县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两家,县城土地资源日益短缺,居民对住宅需求的急剧增加,房地产业成为我县新的经济增长点。众所周知房地产业具有高成本、高收益、周期长等特点。从筹建设计规划到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直至出售,回收期较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效益与税收贡献不相协调,涉税案件、违章发生率、查补税额都有明显增加。纳税存在的主要问题1、预收款项未及时申报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预收款,按税法规定应在收款时发生纳税义务,而开发企业则在房产交付时结转收入,有的企业借口工程尚未动工、或尚未完工、房产尚未交付、未及时全额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未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2、债务重组未申报纳税开发企业以房产抵顶拖欠的工程款、材料款、迁搬补偿费等款项,未视销售申报缴纳各项税款,而直接转销“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3、自用、出租房产未申报纳税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售出以前,对闲置部分、自用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房产税。有的企业将商品房转作自用、对外出租等经营用房,未按规定依照公允价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拆迁差价未申报纳税对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对回迁户以“等面积”补偿等形式以房产抵顶拆迁费用后,补偿部分、补交的差价款,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5、开发成本、费用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对开发企业发生的前期开发成本、开发费用、配套设施费计入商品房成本后,应按商品房的销售进度逐步结转,开发企业一次或多转,影响当期损益。6、工程价款未索取合法票据开发企业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尤其是后期费用、零星支出,未向施工方索取合法票据,而是以工资表人工费或材料耗用等形式支取价款。7、应税合同未贴缴印花税按《合同法》规定“建筑施工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开发、销售过程中,企业的“建筑施工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未按金额贴缴印花税,而是按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和预收(实际收到的)的房款计算贴缴印花税。对退房等原因未实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已缴纳的印花税,抵顶了后期应纳的印花税。8、预收、结算款项未开讫、索取合法票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商品房预收的价款和结算时收取的差价款,未按规定开讫合法有效票据,而是开讫收据、自印票据收取款项,账簿记载混乱,难以准确核算预收价款和结算价款,直接影响到申报缴纳“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中支付的款项未按规定索取合法有效票据。9、未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仅就公司办公区用地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对取得土地至销售完毕期间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未申报缴纳。10、未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有的企业未将“主营业务收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所有收入(收益)一并按规定的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1、分期收款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有关税款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各期应按收到的价款或合同约定当期应收价款确定收入的实现。即不论价款是否收到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确认收入。其成本的结转也应与分期收款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一致。有的企业未依法申报缴纳有关税款。12、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就其增值额应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有的企业未缴纳土地增值税;有的企业对未竣工清算项目预缴土地增值税后,项目销售完毕未进行汇算清缴;有的企业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收入额中未全部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代收款项(应区分不同情况);有的企业对出售的普通住宅,加大扣除项目金额,使其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而享受免税优惠。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诸多涉税问题,究其原因有多方面,综合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1、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部分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以及税务人员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法规、运作规律、经营方式、特点不甚了解,影响了会计核算的正确性、及时性和检查的针对性。2、房地产有关政策(包括财税政策)变动频繁,企业财务人员、税务人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存在一些盲点和误区。3、房地产企业核算复杂,环节繁多,偷税手段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更具隐蔽性。依法纳税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4、税务机关检查力度、处罚力度不够强硬,政府行政干预较大。5、税务机关由于征管力量不足,并且税收管理有的按“行业管理”、有的按“条块管理”人员变动大,素质参差不齐,对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资格的开发企业底数不清,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三、对策建议:针对房地产企业存有的上述问题,应该采取如下措施以减少和彻底堵塞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漏洞。(一)、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力度,使房地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办税人员真正懂法、知法、遵法、守法,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诚信纳税。五)、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纳税行为,使税收征管逐步渐入正常有序的轨道。3、进一步加强同城建、计划、房产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和信息反馈交流。及时掌握建设单位的项目立项审批、房产办证等情况。4、对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立专门的征管档案,摸清底数登记造册。深入工程现场,对工程项目的计划报批、开工许可、施工进度、预售结算等进行全面的跟踪监控。5、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稽查力度,对屡查屡犯、数额较大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个别企业应结合市局组织的“分类稽查”专项检查,作为重点选案对象。通过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真正起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目的,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税务会计重点2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税务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税务会计资料大多来源于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相符的会计事项,或处于税务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项目,按税务会计的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之中。区别:1.目标不同;2.对象不同;3.核算基础、处理依据不同。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税务会计纪要遵循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也要遵守与谁说法规不相矛盾的那些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4.计算损益的程序不同。在实际处理时,要在会计所得上调整应税所得。2.视同销售: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两个以上机构统一核算,异地移送;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3.增值税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行为:○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应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4.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5.纳税人购入的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6.一般纳税人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如属于应税与免税货物共同耗用的运费,则按一定方法进行分摊;○7.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上述情况的,应当将该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8.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公式”不得抵扣=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当月免税、非税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9.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说的货物或劳务;○10.因购进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1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4.企业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1.不得扣除的基本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5不属于公益性捐赠规定条件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7未经核定的准备性支出;○8因特别纳税调整而被加收的利息支出;○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收入。2.其它扣除项目。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间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3.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费用。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3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印发《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现将《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稽查局)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2017年2月13日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2017年税务稽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税务总局党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围绕税收中心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深化稽查改革,推行和健全稽查运行机制,加快稽查信息化建设,强化稽查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增强稽查案件查处支撑保障能力,实现稽查工作质效的新跨越。努力将税务稽查打造成有效震慑涉税违法行为的铁拳,切实促进经济和税收秩序的进一步好转。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是: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各地税务机关统筹落实各项专项行动,提高行政办案能力,加大行政定性和结案力度。税务总局稽查局以绩效考评为抓手,实行项目制管理,压实下派案源的查处效果,要求每案必复。(一)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继续在七部委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统一领导下,依托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和税务总局四部委协作机制,开展打骗专项行动。1.税务总局稽查局选取并组织查处30起上游虚开和下游骗税重点“串案”。其中10起跨区域、案值较大、团伙性较强的“串案”,由税务总局
本文标题:税务重点工作汇报(精编4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36748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