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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绩效管理 > 第八章海关调查与处罚法律制度
第六章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责任及救济制度•第一节概述•1、建国以来,走私与反走私斗争概述•2、海关行政处罚的特征与意义第二节走私罪及罚则•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应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缴纳关税,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逃避海关监管或偷逃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走私罪的犯罪构成•1、走私罪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2、走私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要件,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应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擅自将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逃避海关监管或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3、走私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凡是在法定年龄以上,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及非法人单位均可作为走私罪的犯罪主体。•4、走私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要件,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表明其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恶意。过失行为不构成走私罪。二、按走私罪论处的行为•按走私罪论处的行为,是指与走私直接相关,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应该按照走私罪予以处罚的行为。按走私罪论处的行为有:•.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是指货物应缴税款在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款额五万元以上的,均可按走私罪论处。三、共同犯罪行为•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及其他方便的行为。四、走私犯罪预备行为•为了走私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走私犯罪的预备行为。五、走私罪的罚则•我国刑法规定,对不同类别的走私罪行为,给予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判处没收财产;判处罚金。•对单位犯罪的,只处以财产罚。•对走私犯罪预备行为,从轻处罚。•犯罪情节严重的或犯罪集团主犯,从重处罚。第三节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及罚则•一、走私行为•走私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应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未缴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逃避海关监管或偷逃税款的行为。1、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走私行为,在客观上必须是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应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逃避海关监管或偷逃税款的行为。•走私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走私行为。•走私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单位。2、共同走私行为•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货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报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作为共同走私行为。海关单证是指办理海关手续所需的报关单、加工手册、纳税、减免税凭证等。变造,是指通过涂改、拼接等方法对海关单证进行改造、变更原真实内容的行为。3、按走私论处的行为•按走私论处的行为,是指不完全具备走私行为的要件,但其社会危害性等同于走私,所以,按走私论处。包括:•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4、走私预备行为–为走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走私预备行为。5、走私行为的罚则•走私行为可以处以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没收;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应当没收或者责令拆毁。•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时,应当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的等值价款。•为走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比照上述规定从轻处罚。走私行为的追诉时效为二年。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违法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是指违反海关法规但不构成走私的行为。•法理学认为,违法行为的构成,客观上要有违法的行为,主观上要有违法的过错,所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也必须同时具有上述主客观两方面要件。违规行为罚则•我国海关立法规定,对违规行为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审订所得。•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可以分别按规定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对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节轻微,或者当事人能主动交代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追诉期为二年。第四节海关调查和处罚的证据•证据,法理学认为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一、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带有任何主观的假设、推测和想象。它应是海关对进出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和案件发生时形成的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和记载;•.相关性: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着某种联系,因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合法手段,某些证据还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二、证据的种类•1、书证:指记载表达某些情况,以其内容或涵义来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文字、图表、文件、资料等材料。在海关调查和处罚时,一切反映进出口情况的报关单及单证、文件、资料等都可作为书证。•2、物证:用来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一切物品或痕迹。物证以其存在的形态、性质、特征等证明案件的事实。所有非法进出境的货物、物品都可作为物证。证据的种类•3、视听资料:能够用以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计算机储存的资料。•4、证人证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利害关系人对案件客观事实的陈述。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当证人口头陈述时,要制作证言笔录,并经本人阅读无误和签名后有效。证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证。证据的种类•5、当事人陈述:案件当事人向海关所作的有关案件事件情况的叙述和承认。当事人陈述,可以是口头或书面陈述。对当事人的口头陈述应制作陈述笔录,经本人阅读无误并签名后有效。•6、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事实材料,对某些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得出的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海关单独或会同公安机关的人员对案发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就情况和结果制作的笔录,或进行当场处罚及其他紧急处理时所作的笔录。三、证据的分类•、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材料。传来证据,是指经过若干中间环节而形成的案件事实材料。在法理上,一般认为原始证据的可信度或证据力高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同案件有直接联系,能证明专门案件事实的材料。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与案件事实有间接联系的材料。法理学认为,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才有证据力。证据的分类•、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可以分为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主要证据,是指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次要证据,是指不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根据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可以分为肯定证据和否定证据。肯定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件客观存在的材料。否定证据,是指否定案件事实客观存在的材料。第五节立案和调查规则•一、立案•海关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和处罚,实行发现地、发生地或海关业务主管地海关管辖的原则。二、海关调查的含义和原则•海关调查,是海关依法对违反海关法行为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活动。•海关调查,必须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三、海关调查规则•1、检查权: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海关有权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以及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在两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场所,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2、查验权:对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海关有权作进一步的核验,如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请有关机构进行化验、实验等,以便确定货物、物品的性质,作为定案处罚的依据;•3、查阅复制权:对有走私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有关的凭证、资料等,海关有权进行查阅并复制,作为书证;调查规则•4、询问权:海关有权询问当事人和见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笔录和证人证言笔录)作为证据;•5、查询权:海关在调查违法走私案件时,有权查询案件嫌疑单位和嫌疑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和汇款;•6、扣留权:对有走私违法嫌疑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与之有牵连的凭证、资料等,海关有权予以扣留。在两区以外区域检查时,海关对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权扣留。对走私罪嫌疑人,海关有权扣留24小时,最多不超过48小时并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调查规则•7、追缉和使用武器权:对违反海关法的规定,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海关有权进行追缉。同时,为履行查缉走私的职责,海关有权使用武器;•8、证据保全权:海关在调查取证时,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采取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保全措施。海关义务:•保密的义务:海关人员对走私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涉及到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回避的义务:海关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与案件当事人是近亲属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负有接受和协助海关调查的义务:海关在调查时,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凭证、资料和如实回答询问,不得出具虚假的凭证、资料,也不得虚构或隐瞒有关情节,更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积极协助海关的调查或者检查,如反映情况、提供线索。•与海关调查的对象有业务往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支持海关查证,如实回答询问并提供有关书证资料,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海关查证。第六节海关审理和听证规则•一、海关审理的含义和原则•海关审理,是海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对当事人的行为定性量罚的执法活动。•海关审理,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海关审理规则•1、简易程序•对情节轻微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现场海关关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海关决定当场处罚的,要制作查问笔录,并填写格式化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同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一般程序•海关审理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不构成走私或违规的行为,应作出撤销立案的决定,;对于已构成走私罪的案件,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海关经审理后确认已构成走私或违规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罚意见,经海关关长批准后,应当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海关要充分听取并进行复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向当事人宣告后当场交付。3、听证程序•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意见规定:•对海关拟作出取消或暂时取消企业的保关资格、吊销报关员证书、对个人处以罚款一万元以上、单位处以罚款十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在宣告行政处罚之前可以适用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对于符合听证程序的,海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海关告知后三日内书面向海关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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