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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第二节减刑第三节假释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一、刑罚执行的概念1.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2.刑罚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3.刑罚执行的基本内容是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4.刑罚执行的对象是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刑罚处罚的人刑罚执行特征教育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个别化原则社会化原则二、刑罚执行的原则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第二节减刑一、减刑的概念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应当减刑减刑两种情况可以减刑减刑的方法(一)适用对象——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适用根据——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三)减刑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四)减刑的幅度——分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不同而不同。二、减刑的条件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一)减刑的程序1、对于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2、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第三节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一、假释的概念假释与刑满释放、与监外执行、与缓刑与减刑都不同注意(一)对象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二)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二、假释的适用条件(三)实质条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四)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三、假释的程序、考验与撤销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是否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一)假释的程序1、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二)假释的考验2、假释犯应遵守刑法第84条规定3、假释犯的执行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假释的撤销包括三种情况。(三)假释的撤销吕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入狱后,吕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吕某应如何处理?A.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C.可以假释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例题解析本章主要讲授了减刑的概念、条件、限度、程序以及假释的概念、条件、考察和撤销等有关问题。本章小结刑罚执行的原则的有哪些?减刑的概念?减刑适用条件?假释的概念?假释的适用条件?思考题
本文标题: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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