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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职工考勤制度为贯彻辽人发[2000]1号《辽宁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管理,严格劳动纪律,使全校职工树立起遵守校纪校规的自觉性,在各自的岗位上勤奋努力,尽职尽责的完成好本职工作,修订职工考勤制度如下:第一条全校职工考勤工作由组织人事部综合管理,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月末将本部门职工的考勤情况汇总报组织人事部。第二条全校职工均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办私事,不得进行文体娱乐活动(学校安排除外)。第三条除专任教师(不含见习期内教师)外,全校其他职工一律执行坐班制。第四条职工因故不能上班,均需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第五条职工请假必须本人事先亲自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用电话、信件或委托他人请假、续假,假满后要及时销假,来不及履行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凡未经批准而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或假期已满未经批准而延长的,按旷工处理。第六条事假一、职工请事假二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三至七天由院、部、处负责人审批;八至十四天院、部、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组织人事部审批;十五天以上由组织人事部呈报校长审批。二、副处级以上干部,请事假三天以内,需经主管领导批准;请事假七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报组织人事部备案,呈报校长审批。三、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五天者,每超过一天,减发工资的3%。四、职工年内累计事假一个月以上者(包括一个月),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五、职工申请出国出境事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出国出境事假超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第七条病假一、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办理请假手续。病假一周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核准;一个月以内由院、部、处负责人核准;一个月以上报组织人事部核准。二、职工休病假3天以上必须先提交校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急诊可后补交病休证明);经校医院同意在校外医院就诊者,要持有指定就诊医院的病情介绍或诊断书,到校医院办病休证明;到外地就诊(除急诊外),需提交校医院的转诊证明和病休意见,附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和证明,由部门行政领导核准,随月考勤表上报组织人事部。三、职工年内累计病假超过二个月(含二个月),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四、职工病休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办理。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者,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3、病假超过六个月,病愈复工时需有医疗证明,并经两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或因其它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试工期前后病假合并计算。4、因病需半日工作的,按两个半日为一天计算病假。5、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需按休假时间延长见习期。6、病假时间的计算方法为年累计制,即从病休时起,在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计算。第八条工伤假一、职工因工受伤,其所在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凭校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并提出意见报组织人事部,经校工伤鉴定委员会讨论认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工伤对待。二、曾因工负伤的职工,经医院检查却系工伤复发,可按工伤对待,患其它疾病不能按工伤对待,对无医疗部门诊断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对待。三、职工因工负伤后要定期诊治、复查,伤愈后要及时上班,因其它原因不能上班者,应另行办理请假手续。四、因工负伤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九条探亲假一、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其探亲应安排在寒、署假期间。二、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三、公派出国人员的配偶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职工探亲的路费报销等其他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婚假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给婚假三天;达到晚婚年龄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给假十天。第十一条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给假三天,如需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一定的路程假。第十二条产假一、女职工生育,非晚婚、晚育及未办理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九十天,难产或双胞胎增加十五天。二、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一百五十天,难产者另增加十五天,职工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七天。三、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顺延。四、职工休产假可提前十五天,其休假包括在产假之中。五、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的时间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六、女职工对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哺乳时间为上、下午各一次,每次三十分钟,双胞胎每次增加三十分钟。由于哺乳往返路程较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返回的,在本部门对其工作做出安排的情况下,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一次使用。第十三条旷工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假满逾期不归未办续假手续,又无特殊原因和有关证明者,均属旷工。二、凡旷工者,按日扣发工资,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者,按自动离职对待予以除名。第十四条因病、事假或其他个人原因,全年累计工作不满六个月者,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第十五条上列各条款中各类假期均含节假日在内。第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及考勤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执行考勤制度,秉公办事,做好本部门职工的考勤工作,并按时上报。对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违反考勤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追究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沈药人字(1988)第12号《沈阳药学院职工考勤制度》和沈药人字(1991)第16号《关于进一步整顿教职工劳动纪律及加强考勤工作的通知》即行作废。
本文标题:沈阳药科大学职工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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