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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电工作业(初训)培训教师:张希月《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法》五项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的核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载入我国宪法2、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在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效率是最高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体现的“六先”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给予奖励。一、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二、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三、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四、受奖主体与奖励形式奖励形式主要包括三种,可以单独采用或同时采一、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二、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奖给实物三、晋升职务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的或科学的预防事故的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预期目的;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除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毛泽东主席与1952年指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和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周恩来总理1959年视察河北井陉煤矿时指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要服从安全。江泽民主席指出:必须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思想,强调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号实施。该法是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包括:1.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2.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力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力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行的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力(如发生透水、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的突出、冒顶片帮、坠落、倒塌、危险物品的泄露、燃烧、爆炸等紧急情况)不适用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飞行人员、船舶驾驶员、车辆驾驶员)根据相关的法律、国际公约及职业惯例,在发生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他们不能或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岗位6.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7.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1.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2.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因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理的能力)4.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的因素,因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因当及时予以处理《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力、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力、享受神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力、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力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2.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4.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个小时的工作制5.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6.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减少职业危害7.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施特殊劳动保护8.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的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10.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比标准支付劳动着工资的4.解除劳动者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三,《消防法》2005年5月1号实施。该法与从业人员的有关内容如下:1.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2.任何人发现火灾都要及时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为无偿报警提供方便,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称报警四、《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号通过并实施。该法对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及保障有如下规定:1.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的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3.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有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抢救,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号起实施六《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号起实施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所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的劳动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的违反行为应依法查处: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2、不按有关规定或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3、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6、劳动法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7、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8、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停产整顿、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2..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与其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一次特种操作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1次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2.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上岗之前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开岗位一年以上的,应重新接收安全培训3.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1号起实施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电工作业人员应符合的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的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的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电工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有关制度1.工作票制度2.操作票制度3.工作许可制度4.工作监护制度5.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6.调度管理制度7.危险作业(登高、带电、易燃易爆场所动火等)审批制度8.临时线审批制度停电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停电作业分为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停电、验电、装设临时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1.装设接地线必须有两个人进行,若是单人值班,只允许使用接地刀闸接地或使用绝缘棒拉合接地刀闸2.装拆接地线应使用绝缘棒和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必须接触良好;拆除时先拆导体端,后拆接地端3.接地线与检修设备之间不得装设开关或保险器4.接地线使用多股软铜线,不得小于25m㎡,接地线需用专用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采用缠绕的方式接地或短路5.带有电容的设备或电缆线路应先放电后在装设接地线,以免残余电荷危及到人身安全6.对需要拆除全部或部分接地线才能工作的,需经过值班员的许可才能进行工作,工作完毕后应立即恢复接地7.每组接地线应有编号,存放位置亦应有编号,两者编号一一对应,及对号入座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试题一、单项选择1、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是从业人员的(A)A、权利B、义务C、职责2、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C)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B)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从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A、一年B、半年C、三个月5、“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A)A、违反劳动纪律B、违反作业规程C、违反操作规程三、判断题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是)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是)4、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否){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5、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技术操作培训(是)6、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是)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是)8、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
本文标题:电工特岗培训-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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