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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实施细则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规范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县委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组织生活会是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组织生活会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教育引导广大党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做到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具有重要作用。第三条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党员人数多于20人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第四条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具体时间可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之后进行。第五条组织生活会参加范围为党支部(党小组)所属全体党员,流动党员一般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一般应吸收非党员同级行政负责人参加,还可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和建议。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第二章主题内容第六条组织生活会坚持实事求是和“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应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目的。第七条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一般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分析党支部(党小组)和党员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上级党组织已明确主题的,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并确定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第八条组织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一)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不断进行思想修养和思想改造情况。(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情况。(三)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情况。(四)关键时刻、重大问题经受考验情况。包括严峻的政治斗争面前和遇到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以及面临严重困难,需要党员个人作出牺牲所表现的情况。(五)平时工作生活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情况。(六)遵守党的纪律、严格依法办事情况。(七)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做群众思想工作情况。(八)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情况。(九)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自觉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情况。第三章会前准备第九条制定方案。召开组织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题、议程、具体要求等,提前10日通知与会人员。第十条组织学习。针对会议主题和突出问题,认真确定学习篇目,釆取自学、讨论和集中学习等形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有关内容,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思想基础。第十一条征求意见。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本地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及服务对象对每名党员的意见建议。第十二条反馈意见。党支部(党小组)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由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向党员进行反馈。上级党组织掌握的、需要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或检查的问题,应在会前一并反馈。第十三条谈心交心。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党支部班子成员与党小组长之间、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与每个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都要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对存在问题缺乏认识的要反复谈、深入谈;平时有分歧、有疙瘩的要通过谈心消除隔阂、增进了解。对外出流动的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谈心、听取意见;对行动困难的、年老体弱的要上门谈心、听取意见。第十四条撰写提纲。每名党员都要围绕组织生活会主题,结合征求意见、谈心交心、岗位特点和履职情况,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总结自身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情况,深入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深挖产生问题的思想根源,条目式列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不强求统一格式,不以字数多少定优劣。第十五条专题报告。组织生活会召开前3—5天,党支部(党小组)应将组织生活会准备情况向上级党组织进行专题报告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第四章会议组织第十六条组织生活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的由党小组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通报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二)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代表党支部班子作对照检查。(三)党支部党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党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四)上级党组织委派同志点评发言。(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党小组长)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会前要向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请假。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必须写出书面发言提纲,并委托他人在会上宣读。会后,应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第十七条组织生活会上,每名党员都要对照党章党纪、法律法规、正反两方面典型,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剖析、查找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检查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观念、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和立足本职发挥作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分析根源。第十八条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按照“先支部书记、后委员、再普通党员”的顺序(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的按照“先党小组长、后普通党员”的顺序),采取“一人谈、众人帮、逐人开展”的方式进行。自我批评要直奔问题、直面矛盾,敢于揭短亮丑、动真碰硬,触及思想深处、触及问题实质,特别是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上级点明的问题、谈心交心中相互指出的问题,要逐一作出回应。相互批评要抹开面子,放下顾虑,直截了当指出问题和不足,真心实意提出改进意见,坚决防止“老好人”思想,真正达到既红脸出汗、触动思想,又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效果。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第十九条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基础上,每名党员都要对照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查摆梳理出的突出问题、列出的问题清单和组织生活会上提出的批评意见谈清认识、表明态度。对正确的意见,诚恳接受,吸取教训,切实改进,对意见比较集中的重要问题,作出详细说明,不能回避;对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意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第二十条认真做好组织生活会记录,明确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记录本,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缺席、列席)人员、主持人、记录人等。记录要真实、准确,不能随意增删、更改,防止重要内容遗漏。第二十一条组织生活会要坚持“六不开”,即:征求意见不深入的不开,谈心谈话不广泛的不开,发言提纲达不到要求的不开,参加会议的党员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的不开,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不到会的不开,上级党组织未派人参加的不开。第五章会后工作第二十二条组织生活会后一周内,党支部(党小组)按照“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的要求,根据会前征求意见、谈心谈话和会中开展批评的情况,组织每名党员认领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台账“销号”管理,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明确、时限明确。第二十三条组织生活会结束后10日内,党支部(党小组)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上级党组织。第二十四条组织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基本情况、总体评价、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等。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应以适当方式公布。第二十五条党支部(党小组)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采取组织党员自我检查、党员之间互查、邀请群众监督检查等形式,经常检查党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的效果,并及时向党员群众公开。第二十六条认真做好材料归档工作,主要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党员发言提纲、会议发言原始记录、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等材料。第六章组织指导第二十七条各级党委(党组、总支)履行组织开好组织生活会的领导责任。上级党组织应当从制定方案、确定主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关键环节加强对党支部(党小组)召开组织生活会的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问题突出的党支部班子,上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过问,派出得力的负责人列席组织生活会,严肃指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切实帮助解决。第二十八条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是开好组织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交心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为其他党员作好表率,营造民主和谐的氛围。第二十九条执行组织生活会制度情况,纳入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党支部班子的重要依据。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鼓励基层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高组织生活会的质量。对不按规定召开组织生活会的应当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结合党员评议作出组织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细则由中共xx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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