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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号《关于在大庆市施行按房屋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的建议》答复建议代表:陈树春题目:关于在大庆市施行按房屋使用面积收取采暖费的建议建议内容:目前,我们大庆市的采暖费一直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予以收取,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侵害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房屋产权人使用供暖的范围小于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而大庆市内房屋的阳台、公用楼梯间基本上没有供暖,有挑廊及地下室的也属少数,而共有建筑面积更无从谈到用暖的问题,因此,供热单位按照建筑面积收取采暖费没用事实依据。根据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差额及单位面积的热费价格,大庆市民平均每年多缴纳热费在600多元。其次,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条“安装用热计量仪表的用户,热费按照仪表读数计收。未安装用热计量仪表的居民用户,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计收。已经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热费的,应当逐步过渡到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的规定,大庆市热费的收取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上述问题,广大市民反映比较强烈,为此建议供热单位要依法收取热费,物价部门也要严格监督。承办单位:大庆市物价局2大庆市物价局:您提出的《关于按使用面积收取热费的建议》收悉,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立即召开了会议,研究制定了办理方案,明确了承办负责人、承办科室及承办人,确定了办结时间。并于3月27日召开了专门会议,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汇报了建议及提案的办理方案,听取代表和委员们的补充意见和办理要求,按照要求进一步充实和调整办理方案,保证办理质量。今年以来对您提出的建议做了认真的调研,同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关于按使用面积收取热费的问题关于按使用面积收取热费的建议提得很好。《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已经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热费的,应当逐步过渡到按照使用面积计收”。但从我市情况看,一时还难以做到按使用面积收费。主要原因是我市多数房屋产权证上没有明确房屋使用面积。按房屋使用面积收取暖费,首先应依法确定房屋的使用面积。4月份我们与房产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据我们了解,我市新开发的商品房产权证标注的是建筑面积,过去福利分房通过房改成为个人私产的房屋,其产权证标注的是房改房面积,既不是建筑面积也不是使用面积。上述两种产权证都没有记载房屋使用面积的数据。这就需要房产管理部门重新测量确定每户房屋的使用面积,增加房产所有权证使用面积项目,这是我市实行按使用面积收取暖费的前提基础。待房屋使用面积确定,按使用面积收费的时机成熟后,我们一定会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及时做好工作,将目前按建筑面积过渡到按使3用面积收取暖费,解决好这一问题。二、关于按计量表收费问题按热量计量收费是目前最科学、最准确、最公平的热费计算与收取方式,这也是供热市场发展的必然方向。这一建议提的非常好,我局已同市城管局联系,进行了热计量改造试点,待条件成熟后,争取在下一个取暖期将试点成果进一步推开。力争通过推行热表计量和计量收费,来进一步完善供热收费机制,使收费更加合理、公开、公正和透明。以上是我局对您提出的《关于按使用面积收取热费的建议》的办理情况,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本文标题:第142号关于在大庆市施行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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