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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团费策划书(精编4篇)【导读引言】网友为您整理收集的“收缴团费策划书(精编4篇)”精编多篇优质文档,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团费收缴说明1团费收缴说明:1、面向大一到大四,每人每月一元,一次性收取一年团费,共12元。党员,预备党员可交可不交,2、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3、团费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团员有益和服务于学生的各项活动举办。每学期均会公示使用情况,做到透明公正,同学如有疑问可随时联系组织部负责人。4、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委应进行批评、教育,在统计完团费收缴情况之后,如出现欠费的团员,请耐心劝导他补交团费,事后若出现无正当理由而迟迟不愿补交,则按自行脱团处理。处理程序是:召开团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学院团委批准,再由学院团委填写《关于确认自行脱团的说明》,加盖公章后归入该生的档案中。收缴方法:1、各团支书向班上同学说明团费收缴的各项内容和意义。2、收齐团费后用信封装好团费并在封面注明:年级、班级、班内人数、团员人数、党员(预备党员+党员),交钱人数=交钱团员人数+交钱党员人数、钱的总数和未交团费的团员名字。注:上学期新入团的团员本学期需要上交团费,上学期没交团费的同学已经自行退团,退团后将消除团籍团证,故不用上交团费。3、请各团支书尽量交10元以上的面值,若有50或100面值的人民币,请用铅笔在其左上方注明班级,务必不要出现硬币,建议可在班费中换取整钱。4、清点好团费后将信封封好上交,以保证团费安全性,我们将统一统计。团费信封于10月14号日晚7点在西七301上交给各班级负责人。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请耐心劝导他补交团费,事后若出现无正当理由而迟迟不愿补交,则按自行脱团处理。召开团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学院团委批准,再由学院团委填写《关于确认自行脱团的说明》,加盖公章后归入该生的档案中。团费收缴计划.2团费收缴计划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我系各团支部都能认真执行团费收缴工作,将团费收缴工作的工作成功完成。现根据院团委下达的关于收缴本期的团费工作要求,保证我系团费收缴工作的完成,现制定如下计划:一、关于团费的交纳标准1、根据院团委的文件下达,我系共青3元,未交者将视为团员每人应缴纳团费自动退团。2、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缴纳费,可不缴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3、团员除按规定缴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4、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特情况不能亲自缴纳或按月缴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各月。5、对不按规定缴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的按自选脱团处理。二、关于团费的收缴工作1、各班级团支部应积极做好工作,使本班团员按时缴纳团费,班级团支部要做好班级内部的团费纪律、收缴工作。2、团支部在收取本班级的团费之后统一交给经贸系团总支,由团总支统一交到团委。3、班级团支书应做好本职工作,向本班级同学说明缴纳团费的意义,使团员能积极缴纳团费,从尔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4、团总支对于各个班级上交的团费以及团员名单应仔细查实,并上交至院团委。三、团费收缴注意事项1、按期缴纳团费是每一个团员应尽的义务,元元不得无故拖缴、欠缴团费。团组织对团员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连续三个月不缴纳团费者按不合格团员处理。2、团总支应按要求及时向院团委上交团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团费。对无正当理由不上交的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3、团支部应按时按要求将团费上交至经贸系团总支,团支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团费。对无正当理由不上交的原因应查明进行处理。4、对于新入团的团员每人应交8元,补办团员证的每人应交5元。5、取得入党资格的团员,保留其团籍,对于缴纳团费本自愿原则,可不缴纳团费,自愿缴纳者不限6、经贸系所以团费收缴工作应于9月下旬完成。团费收缴标准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团费收缴管理办法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将目前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列表如下:一、关于团费的交纳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3、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6、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由总政组织和武警部队政治部决定。7、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8、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9、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10、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二、关于团费的管理和使用1、恢复实行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和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团组织每年上缴团中央部分团费的规定。各级团委收取、留用团费比例规定如下:(1)团中央收取团费总数的3%。(2)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2.5%,留用团费总数的9.5%,其余上缴,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1.25%,留用团费总数的8.25%,其余上缴;团地市、州、盟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25%,留用团费总数的12.5%,其余上缴;团县、市、旗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50%,留用团费总数的25%,其余上缴。(3)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缴。(4)铁道系统、民航系统的局、厂(公司)、院、校团委将应上缴团费部分的10%上缴所在地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5)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各级团组织留用团费比例,由总政治部将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2、团费应由各级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要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一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各级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3、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社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4、团的各级组织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该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上一级团委。上级团委每年对下一级团委的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予通报,表彰先进,督促后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省团委应于每年2月25日前将上年度团费收支情况和按规定应上缴的团费报送团中央。附注: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资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团费收缴标准4关于印发《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团组字20099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团中央拟于明年起在全团施行新的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根据工作安排,团中央组织部在大量调研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中组部2008年颁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草拟了《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讨,充分征求各级团组织、团员的意见,并将具体意见或建议形成文字材料,于8月30日前报团中央组织部。联系人:朱斌联系电话:010-8521207285212172(传真)电子信箱:tzyzzc@团中央组织部2009年8月3日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一、团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团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团员交纳团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第二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第三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第四条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元—1元。学生团员、下岗失业的团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团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元。第五条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第六条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第七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第八条团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团费。第九条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第十一条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第十二条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团委代
本文标题:收缴团费策划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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