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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岗位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立科学、规范、合理有效的考核体系,强化竞争,约束机制,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评优、续聘、解聘、辞退等提供依据,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川办发[1996]134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核[1996]32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号)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激发教职员工队伍活力,树立竞争和责任意识,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促进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上新台阶,不断提升学院综合竞争力。二、考核原则1、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全面考查的原则。2、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任务相结合的原则。3、各类人员分类考核原则。4、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三、考核对象及分类考核对象是全院在岗教职工,分为中层干部、教学人员(含辅导员)、非教学人员(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三类。2四、考核方式(一)学院成立教职工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各系(部)、机关成立相应的考核小组,负责系(部)、机关职工的岗位考核工作。(二)考核方式实行量化评分,以百分制计,分为综合考核和目标任务考核,分别占总分的40%和60%。(三)考核期限为自然年度。以当年学院文件为准。(四)综合考核评分细则由学院人事处制定,目标任务考核评分细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或系部?)根据当年学院下达的目标任务分别制定目标任务考核评分细则。其中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组织部制定并组织实施。五、考核等次1、岗位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2、各类人员经考核测评得分达到65分及以上者,岗位考核为合格。3、各类人员经考核测评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但未满65分者,岗位考核为基本合格。4、优秀按15%的比例将指标下达各系部和院机关,在考核得分90以上的(合格)人员中推荐评选。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岗位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1)考核分未达到60分者。(2)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者。(3)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4)严重违反师德规范者。(5)旷工连续超过5天,累计超过10天,但未达到辞退期限者。(6)教学人员在考核年度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一次按二次教学事故计)者或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者;3(7)非教学人员在考核年度发生三次责任事故(严重责任事故一次按二次责任事故计)者;或违反学院有关规定,不积极履行部门岗位职责,受到三次以上有效投诉者。(8)连续三年岗位考核都为基本合格者。(9)不按规定参加考核,又不属于直接确定考核等次者。(10)其他有一票否决者。六、各类人员考核内容教职工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其中德,能,勤作为综合考核占40%,绩作为目标任务考核占60%。(一)综合考核内容主要有:(具体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1、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包括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教书(或管理、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的情况。2、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组织纪律性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安全意识等情况。3、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态度,敬业精神,服从大局,团结协作等情况,岗位职责主要有:(1)管理人员主要考核管理能力运用发挥与提高情况,包括独立开展与适应工作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能力,决策创新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等;(2)教学人员(含辅导员)主要考核承担教师工作应有的学识水平与知识更新情况,教学组织能力,科研能力(辅导员科研工作量按兼职教师计),管理学生能力和语言文字的能力等;(3)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主要考核从事本岗位应具备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技术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操作能力,协作能力和语言文字能力等;4(4)工勤人员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学习并提高业务技术的能力,工作经验的总结运用能力等。(二)目标任务考核主要有:(1)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全年工作的饱满程度和难度,承担的责任大小,完成任务的质量,效率及对学院整体工作的影响,工作中是否有所创新,突破或取得显著成绩,是否出现失误或差错等;(2)教学人员(含辅导员)主要考核全年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及教学效果,取得的教改及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出版教材和著作,完成课题及获奖等),承担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是否出现教学事故等。(3)教辅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考核全年完成所聘岗位的技术,业务工作量的大小,工作的技术复杂程度,完成任务的质量和效率,学术技术成果及其创造的效益,在其他业务技术方面取得的成绩与出现的问题等。(4)工勤人员主要考核全年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或完成工作定额的情况,工作的强度与难度,服务质量好坏,劳动安全状况,是否出现失误或差错等。兼任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的人员,按管理人员(非教学人员)进行考核,同时考核其专业技术工作的业绩,可以减免教学科研工作量:50%。七、考核有关问题(一)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且当年不确定考核等次:1、新参加工作,见习期或试用期未满的人员;2、新调入我院,当年在院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人员;3、当年病假(公伤除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人员;4、因私出国(境)超过六个月的人员;5、在岗位聘任中落聘,解聘或辞聘后未明确安置去向,在院内待聘5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6、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允许或学院明确不适宜参加当年年度考核的其他人员。(二)下列人员不参加所在(或原所在)部门考核,其考核结果由所在部门或人事处根据考察情况和有关规定直接提出意见,报院考核领导小组研究认定:1、经学院批准上挂或下派的干部;长期借用(六个月以上)在校外有关部门工作的人员(凭挂职或借用单位考核鉴定意见认定考核结果);2、经学院批准脱产参加学习培训进修,或出国学习六个月以上,且期限未满的人员;3、当年上半年办理退休手续人员;4、院内离岗待退人员;5、其他经学院批准同意直接认定考核等次的人员。八、考核程序(一)每年教职工按不同类别,依照学院有关部门下达的相关的目标任务开展工作,年底人事处按本办法及上级有关要求布置考核工作。(二)被考核者按类别填写相应的《考核登记表》,对照综合考核内容、岗位职责、目标任务自我总结测评,由所在系(部)、处(室)评出考核得分:综合分(40%)和目标任务分(60%),其中教学科研人员、辅导员、分别报教务处、学工部审核;非教学人员报人事处审核;中层干部由组织部考核、审核。(三)在此基础上各系(部)、处(室)初评出年度考核等次,在合格人员中按比例推荐年度优秀人员,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四)人事处对各系部处室的考核评分以及考核等次进行汇总,所有考核结果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批。(五)公示岗位考核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6九、岗位考核结果使用(一)岗位考核结果作为职工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年终奖)、职称评聘、奖励、评优、惩处、续聘、解聘、辞退的主要依据。(二)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者,按照《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169号)精神,次年不增加薪级工资并结合学院情况处理:1、该年度年终目标奖按50%计发。2、连续两年岗位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不发该年度年终目标奖。(三)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不发该年度年终目标奖,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该年度校内每月津贴按60%发放(已多发校内津贴逐月扣回)。2、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该年度校内每月津贴(已发校内津贴逐月扣回)。并视情况予以降职、低聘或解聘。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十、申诉仲裁学院成立考核申诉小组,由纪委、监察审计处、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考核申诉小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小组应当在1个月内向申请人书面通知调查处理结果。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十二、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附:1、综合考核评分细则2、教学人员目标任务考核评分细则3、辅导员目标任务考核评分细则4、非教学人员目标任务考核评分细则
本文标题: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岗位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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