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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最新4篇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审批、审核手续,明确财务责任,保证学院各项财务收支行为的真实、合法、合理、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院各项财务收支应符合国家及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按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执行。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工作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强化监督、责任明确”的财务制度。第四条学院各项财务收支归口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二章财务收入第五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并使用合法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纳入财务管理。第六条在学院统一收费项目之外拟新增收费项目的部门应事先提出收费申请,送交计划财务处审核并统一报批。申请内容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如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并报请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凡使用学院资源、利用学院名义与他人联合开展办学、租赁、承包、经营等经济活动的部门,事先应书面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签订的相关合同应交学院计划财务处备案,以备核算。第八条学院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及材料处置变价收入、赔偿收入、出售废品收入、房屋场地租赁收入、教室会场出借收入等,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统一缴学院计划财务处入账。所有收入必须按财务制度的规定,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公款私存、账外账和“小金库”。未经学院批准和委托,不得代理学院收费。第九条鼓励各系、各部门积极争取项目资金,争取来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学院在事业经费中视具体情况安排相应经费配套,用于争取项目所需费用开支。第三章经费支出审批原则第十条根据“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学院经费支出安排要向教学、科研和专业/课程建设倾斜,保障基本支出,从紧控制学院行政、消费性支出。第十一条学院各级领导审批经费支出,要以学院下达各部门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未经预算调整和审批程序,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第十二条各级领导在审批经费支出时,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和相关的经费开支标准,并对所审批经费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第十三条计划财务处对开支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虽已履行了审批手续的经费开支,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如有不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第四章财务支出审批第十四条报销审批权限:(一)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内的项目,并在预算额度内开支的经费,按以下权限审批:部门包干基本支出经费包括办公经费、学生管理及活动经费、实验、实习、实训经费、差旅、培训费和专业(课程)建设费等按照开支范围及工作进度,由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单笔支出在50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学院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及控制数额内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报销;单笔支出在5000-10000元的需党政联签,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单笔支出在10000元及以上的需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制,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主管项目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10000元以下由主管项目院领导审签,10000-30000元由主管财务院领导审签,30000-100000元由院长审签)。100000元及以上项目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各项目应建立经费使用台账,从严控制,并接受财务审计。(二)超年度100000元以下的预算外经费,首先应有使用或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及经费预算,经主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100000元及以上的需报院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按年度预算内经费审批流程报销。第十五条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00000元以上的项目开支(指单体采购、单项建设等支出)必须进行论证。第十六条按规定应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的还需报相关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办理收支。第十七条学院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按报销审批权限办理。学院各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管理和审核,其他人不得越权代理。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理的,应事先报学院计划财务处备查,否则,计划财务处有权不予办理财务事务。第十八条学院设备采购、工程类项目经费的开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学院维修项目,原则上应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办理决算,结清所有财务手续。若未及时办理决算,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下一项目的支付手续。第十九条计划财务处认为有必要提请院领导审批的事项,不在此限。第五章财务支出监督第二十条学院的财务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于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学院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学院财务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并拒绝报销。同时计划财务处对学院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将决算情况反馈给各系(部),将相关经费使用情况汇总给纪检监察室,同时向院长和院党委汇报。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室对各项支出进行如下监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各类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各项支出所取得的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以上规定中若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试行)》同时废止,未尽事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XX中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校财务收支行为,明确财务收支的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保证学校各项财务收支行为合法、合理、合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财务管理体制第二条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本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重大事项决策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管理体制。第三条本校各项财务收支,归口总务处统一管理。三、收入管理制度第四条本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第五条在本校统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各部门不得自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本校的收费或收入统一由财务部门(或财务人员)负责收取。第七条本校各项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任何部门及个人均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公款私存和设私“小金库”。四、支出审批制度第七条本校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批;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在国家的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由本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八条本校一切支出必须按照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执行,任何部门及个人都无权随意突破预算计划另列支出。若因事业发展,确需突破预算或新增项目,应由总务处在年度预算的允许范围内提出调整预算变更意见,提交学校校务办公会议研究,经校长批准,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九条财务报销审批权限:(一)审查:由职能部门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对拟开支项目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及收款人签名;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签名,校长(或单位负责人)签字。3.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签名。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管理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须附领收人的身份证明(本校人员除外)。4.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原始凭证应当附有批准文件。如若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或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以确认经济业务的审批情况,方便查阅与核对。5.财务部门在审查教职工旅差费时,必须以校长批准的因公出差审批单(或文件)为依据。6.本校重大经济事项、经济合同、承包协议和预(决)算必须有总务处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完成,以讲求效益,实行财务监督。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事项的,必须附有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和中标通知书以及中标合同等相关村料。(二)审核:总务处负责人按照本校制定的管理权限,参考“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三)审批:本校一切财务支出活动,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的“一支笔”审批制度,由校长审批。第十条本校一切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会计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要求内容真实、填写清楚、附件完整、手续齐全。严格执行国家现金支付结算制度,凡单项采购支出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对外业务均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或转账支付。第十一条由专项资金支出建设项目、维修维护项目、设备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办理决算,设备购置项目在采购完成一个月内办理决算,并按合同约定进行财务结算。若未及时办理决算,总务处有权拒绝办理下一项目的支付手续。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公款不私借的原则。凡因公务需要以个人名义向学校临时借款的,必须在任务完成的一周内向本校财务部门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第十三条任何部门或个人,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或其它违法违纪的经济行为,学校财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上报本校领导。本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五、附则第十四条以上规定中,若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本制度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后自xx年10月1日起实施,由校总务处(财务室)负责解释。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三一、支付申请。单位内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经办人员应提出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二、支付审核。审核人应严格遵守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对于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董事会决策和审批。三、复核支付。出纳岗位人员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主要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四、财务会计主管人员应认真稽核有关收支项目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超出开支标准和限额,经办手续是否齐全以及存在其他问题等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应及时予以纠正。财务审批制度四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程序和校内各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明确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学院财务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人员经费支出的审批(一)国家规定的工资由计划财务处根据组织人事处审批的工资标准按月造表发放;各类津补贴和绩效工资、奖金由组织人事处根据各处室提供的信息按月造表,由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发放。(二)各教学系(院)部发放的课时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各类补贴等按学院《系(院)部包干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实行总量控制。第二条公用经费支出的审批(一)日常包干经费、日常专项经费。由学院年度预算经费列支的二级系(院)及处室包干经费、日常专项经费,在2000元以下的(不含2000元)原则上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在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在5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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