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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司法局京司发[2011]186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全市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30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律师行业规范发展,切实维护广大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开展北京市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作出部署。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以律师事务所自身考核为基础,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要通过年度检查考核,督促律师-2-事务所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律师事务所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律师事务所不断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执业水平、维护律师执业权益的意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协调配合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市、区(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职能作用,明确属地管理职责,严格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标准,有针对性解决管理工作和执业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全市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水平。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要明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程序,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考核工作,充分听取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二、考核范围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省(区、市)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的分所应当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本市所有执业律师应当依法接受所属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师协会的年度执业考核。三、组织实施各律师事务所负责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市律师协会负责对全市律师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配-3-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各区(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并对市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并将全市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四、考核时间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间从5月25日开始,各区(县)司法局应当在6月30日前完成全部年度考核工作。市律师协会应同期完成对全市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工作。五、考核内容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二)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三)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五)所内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六)律师事务所参与、代理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备案情况;(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八)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4-会组织活动的情况,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九)律师事务所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十)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律师执业考核内容,按照市律师协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六、考核标准参加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二)律师事务所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变更登记备案。(三)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网上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向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提交的各种书面材料真实、齐全。(四)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制定本所年度考核办法,已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五)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适宜律师事务所办公,办公条件能满足日常办公需求,没有私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六)律师事务所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报告备案等制度健全,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能够进行有效监督。2010年12月31日以前-5-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已填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七)律师事务所参与、代理重大、敏感案件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备案,能够遵守有关代理工作要求,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指导。(八)律师事务所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制度,并为本所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九)律师事务所财务制度规范,配有专职财会人员;上一年度7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已通过年度财务审计;上一年度12月1日以前在银行开户的律师事务所已上报年度财务报表。(十)律师事务所接受市、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十一)律师事务所积极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创先争优、法律服务“三进”等各项活动,认真落实“两所”联系工作机制,扎实开展日常党建工作。(十二)上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按要求完成整改。(十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或与本所律师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重大纠纷。(十四)律师事务所履行了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义务。(十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6-律师执业考核标准按照市律师协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七、考核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自查、网上申报审查、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备案、市司法局统一公告的程序进行。(一)律师事务所自查阶段1、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市律师协会关于201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所年度考核办法,并对本所律师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结果。2、律师事务所对照考核标准对本所2010年度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形成年度执业情况报告。3、律师事务所通过《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址http//xkyw.bjsf.gov.cn)对本所及所属律师网上信息进行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如有行政许可、备案等申请事项应及时办结;如需要修改基本信息,应当持加盖本所公章的相关书面材料到市司法局律管处办理。(二)网上申报审查阶段1、律师事务所经自查认为已符合考核标准的,应通过《北京律师管理平台》“年度检查考核”栏目提交本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word或者txt文档)和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结果。-7-(1)年度执业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执业情况、业务活动情况、收入及纳税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有无被投诉和处理情况、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情况、重大法律事务集体研究和报告备案情况,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开展情况、警示教育、创先争优、法律服务“三进”等各项活动开展情况及律师事务所、司法所“两所”联系工作落实等情况。(2)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年度执业考核”栏目中注明本所律师考核结果: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律师,应在“情况说明”栏中说明具体原因)。(3)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律师执业状态”栏目中注明下一年度律师的执业状态。考核结果为“称职”和“基本称职”律师可以选择执业状态:正常执业、暂缓执业、注销(继续从事律师职业的应注明“正常执业”;暂缓执业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暂缓执业”;不继续从事律师职业的应书面申请注销,注明“注销”)。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律师的执业状态可以选择:“暂缓执业”或“注销”。2、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考核结果应在2日内进行网上初审,同意考核结果的,应准予“初审通过”;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退回律师事务所重新考核,并告知其理由。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再次提交考核结果。-8-3、区(县)司法局对提交考核申请并经市律师协会“初审通过”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3日内进行网上审查。网上审查合格的,应准予“网上审查通过”,并网上告知律师事务所现场办理年度考核的时间;网上审查未通过的,应告知其理由,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区(县)司法局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再次提交考核申请。(三)现场办理阶段1、“网上审查通过”后,律师事务所下载打印本所2011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表,经本所主任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律师事务所按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接受市律师协会现场审查。2、经市律师协会审查后,律师事务所按区(县)司法局规定的时间现场办理年度考核,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交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副本上各种信息应当与网上本所信息一致);上交本所全体律师的执业证书。(2)上交律师事务所2011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表、“基本称职”、“不称职”律师的情况说明、律师本人的“暂缓执业”申请和律师事务所意见、律师本人的“注销”申请或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其律师执业证的意见,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市律师协会考核专用章。(3)2010年7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已通过年度财务审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本所财务审计报告。-9-(4)上交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和报告备案工作情况。(5)上交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6)上交市律师协会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7)查验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银行划帐单据复印件)。(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四)考核结果评定1、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2)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审查,符合考核标准,应准予“年度考核合格”,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注明“合格”字样。(3)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审查时或实地检查发现不符合考核标准的,应发出“限期整改告知书”并说明原因。律师事务所应在15天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考核。(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0-区(县)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注明“不合格”字样。①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区(县)司法局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②本所在考核过程中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③本所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人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④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经区(县)司法局限期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⑤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管理,参与代理重大敏感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备案,代理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纪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⑥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⑦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⑧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期限最长为一个月,整改完成后律师事务所应重新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区(县)司法局应当在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检查考核通过专用-11-章,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注“经整改合格”字样。对于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区(县)司法局应根据其存在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继续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6)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2、对执业律师考核结果的备案审查(1)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包括:“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2)经市律师协会考核“称职”、“基本称职”且执业状态为“正常执业”的律师,各区(县)司法局在其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注明“称职”、“基本称职”字样。对于“不称职”的律师,市律师协会应根据其问题,书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应当按照要求如期完成整改,并由律师事务所和市律师协会再次考核,提出考核结果。经整改考核结果为“称职”或“基本称职”的,由区(县)司法局在其执
本文标题:关于XXXX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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