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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质监发[2011]49号关于印发《宿迁质监系统年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区)质监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宿迁质监系统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主题词:年度考核办法通知江苏省宿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1年4月19日印发共印20份2宿迁质监系统年度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全市质监系统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全面了解和考核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县(区、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稽查支队与市局各直属单位列为同一档考核。第三条考核内容分为业务目标考核、人事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考核。业务目标考核内容包括市局下达的年度业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市局与各单位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以及市局交办的其它事项完成情况。人事年度考核分个人与集体年度考核,个人年度考核对象为市局机关公务员和各县(区、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非领导职务人员,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被考核人进行综合评价;集体年度考核主要针对各县(区、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考察、测评。党风廉政考核主要考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取得的效果,单位领导班子和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第四条考核依据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业务目标考核、人事年度考核、党风廉政考核相结合,减轻基层负3担。第五条考核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具体时间由市局每年另行通知。第六条市局每年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办公室的党组成员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的年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考核由各分管局长带队,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计财处等部门人员参加。第七条对各县(区、分)局和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的业务目标考核以市局印发的《宿迁质监系统工作目标及评分办法一览表》为主要依据,全面完成目标的得基础分100分。第八条对县(区、分)局和市局各直属单位的业务目标考核,按照市局各处室初评,市局分管领导审核,考核小组到现场进行复核的程序进行。对市局各处室的考核按照各处室自评、考核小组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召开考评会议确定最终考核结果的程序进行。第九条对部门预算执行完成情况的考核办法为:①预算收入完成率100%得满分,每负偏差5%扣1分,每正偏差5%加1分。②实际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每增5个百分点加1分,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③净结余,按“争取社会资金”项目加分原则的2倍加减分。(此三项加减分之和最高不超过10分)争取社会资金(以当年到帐数为准)总额100万以下(含4100万)的,每10万元加1分;101-500万元,每10万元加2分;501-1000万元,每10万元加3分;1000万元以上,每10万加5分。第十条人事年度考核按照述职、民主测评、分管领导提出等次意见、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程序进行。县(区、分)局和市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和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述职报告要于现场考核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现场考核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代表班子和个人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后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测评人员为本单位全体在编在岗人员。测评后进行个别访谈。市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处室作年度工作汇报,市局机关全体公务员参加测评。市局机关借用人员年度考核由人事部门单独进行,并将考核情况反馈给原单位,由原单位按规定办理年度考核备案手续。第十一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民主测评情况对个人年度考核作出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优秀等次比例应掌握在被考核人数的15%之内,受党内(行政)警告处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按党(政)纪处分人员的考核规定执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无违反党政纪和影响行风的人员,定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规定执行。5第十二条党风廉政考核与人事年度考核一并进行。按照述廉、民主测评、查看资料、个别访谈的程序进行。县(区、分)局和市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和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述廉报告要于现场考核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现场考核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代表班子和个人的进行公开述廉,述廉后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测评人员为本单位全体在编在岗人员。测评后进行个别访谈。主要从抓责任制分解情况、抓责任制考核情况和严格责任追究情况三个方面对被考核班子进行民主测评;主要从执行责任制情况和自身廉洁自律情况等方面对个人进行测评。第十三条对出现违规违纪等行为的扣分: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并被查实的扣10分;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3分(本单位发现自查的不扣分);单位被市纪委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3分,被县纪委、市局纪检组、监察室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2分(同时被市、县纪委通报批评的,按上一级通报批评扣分);单位内部发生违规违纪的人和事,隐瞒不报,压着不查的,如被举报查实后每人次扣3分,主动查处的不扣分;对市局或市、县纪委、软建办要求查处的违规违纪行为,经查属实后未给予纪律处分,只给诫勉谈话的,扣1分,经查实并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扣3分;对市局或市、县纪委要求查处的违纪行为,经查实处理不到位的,扣3分;出现不作为或工作不6到位被上级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2分,被上级内设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1分。第十四条现场考核中,需要进行复核的项目和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访谈等环节,由考核小组统筹安排。第十五条对能量化的考核内容要进行量化,除《宿迁质监系统工作目标及评分办法一览表》中规定的加减分内容外,另设置下列加分项目:获省局及省相关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市纪委、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安委会、市文明委、市食安委等机构奖励视同市委、市政府表彰)一等功加5分、一等奖(二等功)加3分,二等奖(三等功)加2分,三等奖加1分,先进单位、组织奖单位、嘉奖单位加2分。获得省局处室、市各部委办局奖励的,加0.5分。获得其他部门表彰的,按照表彰部门的级别对照上述原则给予相应加分。获省级、市级青年文明号、青少年维权岗的分别加1分、0.5分。被确定为省、市级示范点的分别加1分、0.5分。得到市局认可并在全市系统推广的创新举措加1分,得到市政府、省局认可并在全市、全省系统推广的加2分。(以文件或会议印发材料为依据)。第十六条将下列四种情况设置为一票否决事项: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单位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②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的;③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导7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④年度民主评议行风在执法部门中后三名或综合排名后五名的。凡涉及上述四项和《宿迁质监系统工作目标及评分办法一览表》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的,取消该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第十七条考核过程中,考核小组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严守纪律。被考核单位和个人不得搞任何非组织活动为自己拉分拉票。若发现违反纪律的,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党政纪处分。第十八条考核结束后,由市局计财处、人教处、监察室分别对业务目标考核、人事年度考核、党风廉政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分别写出考核综合情况向考核领导小组汇报。第十九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综合情况,研究确定拟被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除依据上级名额分配向省局及以上推荐表彰的单位外,市局对年度工作完成优秀的单位按照党组研究的名额进行表彰,授予“XX年度宿迁质监系统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除依据上级名额分配向省局及以上推荐表彰的个人外,市局对年度工作完成优秀的个人和在各县(区、分)局和市局各直属单位中成绩突出的科级干部进行表彰,授予“XX年度宿迁质监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具体名额由党组研究决定。第二十条除上一条的表彰外,考核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年8度工作实际情况,对集体和个人设置单项奖,对工作表现特别优秀和对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给予记功和嘉奖。后设置奖项的评选程序与年度工作考核相同。第二十一条本考核办法与年底印发的考核通知结合使用,若有抵触,以考核领导小组解释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宿迁质监系统年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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