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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养老护理员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编码:4-10-01-05养老护理员(2019年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说明为规范养老护理员职业行为,提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高养老服务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民政部组织制定了《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即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人社厅发〔2018〕26号)有关要求,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养老护理职业影响的基础上,以客观反映老年人照护技能技术发展水平及其对从业人员的能力要求为目标,明确了养老护理员的工作领域、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等。二、本《标准》保证了体例的规范化,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养老护理现实需求。三、本《标准》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与2011年修订版相比,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变化:——从行业发展的前瞻性出发,将本职业等级由原来的四个修订为五个,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充分考虑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的发展要求,将社会关注的“失智照护”“能力评估”“质量管理”纳入标准。——顺应时代和社会发展,进一步调整充实养老护理员职业功能,由原来的六项功能增至七项,分别为“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照护评估”“质量管理”“培训指导”。——完善了文字表述,使之更加科学、准确和规范。四、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组织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研究编写。主要编写人员为:甄炳亮、雷洋、谢红、杨根来、屠其雷、张华、李洁璐、谭美青、侯惠如、王燕、易婕、张淑霞、李永奇、贾金凤。五、本《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审定。主要审核人员有:俞建良、黄胜伟、李邦华、廖明、黄禹桦、何妮、肖成龙、鞠致礼、秦玺林、刘均娥、孙兆元、张陆、王港、郑志芳、田素斋、卢宾、黄秀娟。六、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及上海、浙江、山东、湖南、重庆、贵州、陕西和南京、临沂等省(市)民政厅(局)等有关单位和索婉宁、林军玉、张雪英、孙钰林、王伟、曹苏娟、刘保英、李东云、王倩、马丹、冯妙妙、李美霖、孙文文、吴可染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七、本《标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1.职业概况1.1职业名称养老护理员①1.2职业编码4-10-01-051.3职业定义从事老年人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1.4职业技能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1.5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常温。1.6职业能力特征身体健康,人格健全,有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分析、判断和计算能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空间感和形体知觉能力较强;视觉、听觉正常;四肢灵活,动作协调。1.7普通受教育程度无学历要求。①本职业包括失智老人照护员工种。1.8职业技能鉴定要求1.8.1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②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①相关职业:护士、家政服务员、健康管理师等,下同。②本专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老年人服务与管理、民政服务与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老年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民政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等,下同。③相关专业: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护理、康复治疗技术、健康管理、中医养生保健、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假肢与矫形器技术、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普通高校本科专业:护理学、康复治疗学、临床医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公共事业管理、心理学等,下同。(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1.8.2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针对参加五级考试的未取得小学毕业证书的人员,必要时可采用口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1.8.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1.8.4鉴定时间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的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30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30min。其他级别的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60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3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1.8.5鉴定场所设备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房进行,教室须有能够覆盖全部学员范围的监控设备;技能考核场所须有能够安排10人以上的工位,每个工位须安装一部能够覆盖全部工位范围的监控设备,并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其他规定的与养老照护相关的设施、设备和用品;综合评审可在有教学教具设备的实习、实训场所进行。2.基本要求2.1职业道德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2.1.2职业守则(1)尊老敬老,以人为本。(2)孝老爱亲,弘扬美德。(3)遵章守法,自律奉献。(4)服务第一,爱岗敬业。2.2基础知识2.2.1养老护理员职业工作须知(1)养老护理员服务礼仪规范。(2)养老护理员职业安全和个人防护知识。(3)养老护理员自我心理调适相关知识。(4)养老护理员在机构、社区和家庭提供服务基本规范常识2.2.2人际关系与沟通(1)人际关系的处理原则。(2)沟通交流的方法。2.2.3老年人照护基础知识(1)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2)老年人照护特点。(3)老年人常见病的照护重点。(4)老年人常见问题的观察方法。(5)老年人饮食种类及营养需求。(6)老年人常见冲突和压力处理方法。(7)老年人照护记录方法。(8)老年人康复理念、康复与健康的关系。2.2.4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1)老年人安全防范及相关知识。(2)老年人卫生防护知识。(3)老年人环境保护知识。(4)食品安全知识。(5)急救常识。(6)自然灾害的应对处理知识。2.2.5消防安全基础知识(1)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2)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3)消防安全标志及含义。(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互救和逃生疏散的知识。(5)建筑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6)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的使用方法相关知识。(7)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相关知识。2.2.6相关法律、法规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知识。(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知识。(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关知识。3.工作要求本标准对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3.1五级/初级工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要求1.生活照护1.1清洁照护1.1.1能为老年人洗脸、洗手、洗头、梳头、剃胡须、洗脚、修剪指(趾)甲1.1.2能协助老年人清洁口腔1.1.3能协助老年人摘戴义齿并清洗1.1.4能协助老年人洗澡(淋浴、盆浴、擦浴)1.1.5能为老年人清洁会阴部1.1.1老年人清洁照护知识及观察要点1.1.2老年人口腔卫生知识、义齿的一般养护知识1.1.3老年人床上洗浴要求及注意事项1.1.4老年人会阴清洁注意事项1.2穿脱衣物1.2.1能为老年人穿脱衣服、鞋袜1.2.2能协助老年人穿脱简易矫形器等辅助器具1.2.1老年人穿脱衣服的方法、要求和注意事项1.2.2简易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穿脱方法和注意事项1.3饮食照护1.3.1能为老年人摆放进食体位1.3.2能协助老年人进食、进水1.3.3能观察、评估老年人进食、进水的种类和量,报告并标记异常变化1.3.4能对发生噎食、误吸情况的老年人采取应急措施,报告、寻求帮助1.3.1老年人进食、水体位摆放方法及要求1.3.2老年人进食、进水方法及观察要点1.3.3老年人进食、进水的风险识别1.3.4常见老年人膳食种类和摄入量1.4排泄照护1.4.1能协助老年人如厕1.4.2能协助卧床老年人使用便器排便1.4.3能为老年人更换尿布、纸尿裤,倾倒尿液1.4.4能观察老年人排泄物的性状、颜色、次数及量,报告并记录异常情况1.4.1老年人排泄基本知识及观察要点1.4.2大小便器具及辅助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1.4.3大小便的性状、颜色和异常情况1.5睡眠照护1.5.1能为老年人布置睡眠环境1.5.2能观察老年人睡眠状况,报告并记录异常变化1.5.1老年人睡眠的特点1.5.2协助老年人睡眠的基本方法及观察要点1.6环境清洁1.6.1能为老年人提供舒适清洁的环境1.6.2能整理、更换床单位1.6.1保持舒适环境的基本方法1.6.2整理、更换床单位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1.7失智照护1.7.1能为失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1.7.2能协助观察失智老年人的异常行为1.7.1失智的基本概念和失智老年人照护原则1.7.2失智老年人照护的基本方法及注意事项2.基础照护2.1体征观测2.1.1能协助老年人测量生命体征并观察、记录2.1.2能协助老年人测量体重并记录2.1.1测
本文标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养老护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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