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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隆化县乡镇、县直部门、驻县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进一步增强督考工作的科学性、时效性和规范性,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促进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为推动县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第三条考核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发展,推动落实的原则;(二)目标管理,综合评价的原则;(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四)督考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第四条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及驻县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第五条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在县督查考核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由县督查考核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涉及专项考核工作,由有关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县督查考核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考核结果统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年终考核工作,可结合县委组织、纪检年度综合考核一并进行。第二章考核内容及分值构成第六条考核内容1、各乡镇、各部门年度共性目标和定量业务目标的考核及综合评定。2、日常督查考核内容(1)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落实情况;(2)全县年度重大专项工作、重大项目及其它重点工作推进情况;(3)县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重点议案、提案、建议的落实情况;(4)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全县经济工作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5)县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3、定性考核:包括县级领导评价、单位互评(乡镇与县直各部门、驻县单位之间相互评价)和单位民主测评。第七条年度共性目标和定量业务目标责任考核实行200分制。1、乡镇、县直部门、驻县单位共性目标60分。其中:(1)领导班子建设8分;(2)精神文明建设8分;(3)党风廉政建设8分;(4)综治信访工作8分;(5)基层组织建设8分;(6)安全生产工作6分、(7)节能工作4分、(8)环境保护工作4分;(9)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4分;(10)档案工作2分。2、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140分。其中:(1)财政收入20分;(2)政府债务化解10分;(3)对外开放和固定资产投资20分;(4)农业农村工作40分;(5)工业工作10分;(6)土地工作6分;(7)文化旅游工作6分;(8)教育体育工作6分;(9)依法行政无过错6分;(10)社会保障工作8分;(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4分;(12)城镇规划及公路建设4分。3、县直及驻县部门职能业务目标140分。其中:(1)部门业务自报目标90分;(2)对外开放和固定资产投资30分;(3)社会保障工作10分;(4)依法行政无过错4分;(5)三年上水平工作6分。第八条日常督查考核采取加减分的办法,基础分为0分。第九条定性考核20分:其中县级领导评价10分,单位互评5分,民主测评5分。第三章考核程序和方法第十条考核指标的制定程序1、各乡镇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由各有专项考核职责的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县的目标任务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提出各乡镇的目标任务,送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县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2、县直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年初各部门提出年度目标任务初步意见,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报县督查考核办公室汇总。3、各有专项考核职责的部门根据总体要求制定下达考核指标要尽可能量化,对确实无法量化的,要合理设置可供检查考核的评价要点和衡量标准。考核指标一经确定,除重大政策调整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外,原则上当年不再调整变动。4、各乡镇、各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在自报、县督查考核办公室汇总的基础上,经县督查考核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下达,并与各乡镇、各部门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第十一条考核方法坚持日常督查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采取日常督查考核、季报告、半年考评、年终综合考核等方式进行。1、日常督查考核。(1)县领导交办事项,要填写《县级领导交办事项督办单》,连同相关材料一并送县督查考核办公室,按督办程序办理,列入日常考核;(2)日常考核评价,由县督查考核办公室填写《日常考核加减分通知单》,评价结果由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一式三份,分别由督考办存档,报被考核单位的分管县领导,抄送被考核单位。被考核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日常考核加减分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县督查考核办公室申请复核,逾期不再受理。县督查考核办公室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3)加减分认定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考核单位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加分因素的,一经查实,按所加分数的200%扣减年终考核分数,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4)日常督查考核各单位得分情况,按季通报,年终直接计入考核总分。加减分时间截止到本年度12月31日。2、季报告。对各乡镇、各部门所承担的目标任务实行“季报告制度”。各乡镇、各部门每个季度末要向县督查考核办公室报送季度目标进展情况,由县督查考核办公室核实后,汇总整理,报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掌握情况。3、半年考评。县督查考核办公室每半年对县委、县政府年初下达给各乡镇、各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进行半年考核登记,建立台帐,通报完成情况。对完成目标任务不力,出现重大失误,进行通报批评。4、年终考核自查。结合各单位年终工作总结,形成单位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考核。由县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统一组成考核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工作报告大会。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汇报。参会人员:各乡镇一般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干部职工,站所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辖区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经营者代表等。部门一般为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机关全体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2)民主测评。由每个单位参加大会的全体人员,对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填写民主测评表;(3)考察核实。通过个别座谈,现场查看被考核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项目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资料,核实有关指标完成情况。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可采取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数据核实、委托审计等方法进行核查;(4)考核评价。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绩分析、综合评议和评价打分。单位互相评价。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评价,乡镇评价部门在履职尽责、服务基层上是否满意;部门评价乡镇在支持和配合工作上是否满意,填写单位互评表。县级领导评价。由县领导对各乡镇、各部门的整体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数据汇总。各有专项考核职责的部门负责提供各单位考核评价标准和年度指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县督查考核办公室,由县督查考核办公室进行汇总。第十二条各有专项考核职责的部门制定的考核指标,凡在国民经济统计范畴的,要与统计数字做好衔接。第四章分值评定和加减分第十三条定量考核指标均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分,超额完成的,按超额比例奖励计分,奖励加分原则不超过该项目分值的20%,最高加分为2分。第十四条民主测评计分。年终考核时由参加考核大会全体人员,对本单位的整体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分为实绩突出、实绩良好、实绩一般、实绩较差四个档次。被评为实绩突出得5分、实绩良好得4分、实绩一般得2分、实绩较差不得分,由县督查考核办公室对该单位最后平均得分进行加分。第十五条单位互相评价计分。在年终考核时由每个单位主要领导,对其他被考核乡镇或部门进行评价打分。被评为满意得5分、比较满意得4分、基本满意得2分、不满意不得分,由县督查考核办公室对各单位最后平均得分进行加分。第十六条县级领导评价计分。年终由县领导对乡镇、部门整体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分为实绩突出、实绩良好、实绩一般、实绩较差四个档次,分别计5分、4分、2分、0分,其中: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评价占5分,其他县级领导评价占5分,总计10分。评价结果由县督查考核办公室对各单位最后平均得分进行加分,直接计入年终综合考核得分。第十七条日常督查考核计分办法:1、加分项目及标准(1)提前完成所承担的重大项目及重大专项工作,并得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根据完成任务的难易程度、区分主办和协办单位,视情况每项加0.5—2分;(2)按时完成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并得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根据完成任务的难易程度、区分主办和协办单位,视情况每项加0.5—2分;(3)引进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项目以外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且当年开工的项目,加2分;(4)引进无偿资金50万元—100万元加0.5分,101万元—500万元加1分,501万元—1000万元加1.5分,1000万元以上加2分;(5)其他加分项目,经县督查考核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视不同情况加0.5—2分。2、减分项目及标准(1)影响发展环境,在重点项目工程建设中设置障碍,情节严重的,扣2分;(2)未按时办结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交办的议案、提案、重点建议的每项扣1分;(3)单位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每人次扣1.5分;一般干部职工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每人次扣1分;(4)县级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及其它列入督办的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结的,每一事项扣0.5分;(5)对督办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反馈的,每次扣0.5分;(6)未按序时进度推进本单位承担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专项工作,态度不端正,作风不扎实,效果不明显的,扣0.5分;(7)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上报重大事项、紧急突发事件或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准确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0.5—2分;(8)本单位发生行政诉讼案件且败诉的,每起扣0.5分;(9)本单位职工或本辖区内发生非正常越级访、集体访的,按国家、省、市分别扣1.5分、1分、0.5分;(10)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或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单位、本部门或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扣1分;(11)县委、县政府召开的会议,由承办会议单位负责,将不按规定要求到会的单位名单报县督查考核办公室,每次扣0.5分;(12)其它经县督查考核指导委员会批准的减分项目,视不同情况扣0.5—2分。第十八条奖惩加减分因素1、部门整体工作在全市八县三区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部门整体工作在全市八县三区倒数一、二、三名的,分别扣3分、2分、1分。2、受国家、省、市级(市委、市政府级别以上奖励为准)表彰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受国家、省、市级通报批评、曝光批评的,分别减6分、4分、2分。3、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加1分,被批评减1分;县级同一奖项如分档次,一档加1分,二档以下加0.5分。4、被县督查考核办公室督查事项,通报表扬加分的、通报批评减分的,按《督查工作的暂行规定》【隆发(2010)9号】执行。5、同一工作受到多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加分,不重复加分。奖励加分均以本年度正式文件、奖牌、证书等为依据,由各乡镇、各部门收集提供,县督查考核办公室审核确定。第五章考核档次确定第十九条各乡镇、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结果分为实绩突出、实绩良好、实绩一般、实绩较差四个档次。第二十条以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位次进行档次划分,一般实绩突出档次控制在40%左右,最多不突破50%。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综合得分的基础上限制或降低考核档次:1、未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的,一般不能评为实绩突出档次,考核结果降低一个档次。2、在民主测评、单位互评、县级领导评价中,任意一项测评实绩较差超过参评总数1/3的,一般不能评为实绩良好以上档次。3、单位班子成员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其任职单位不能评为实绩突出档次。4、单位班子及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能评为实绩突出档
本文标题:河北隆化县乡镇县直部门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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