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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8245-200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10-27批准2001-05-01实施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安全标准并结合烟草加工系统实际情况编制而成。本标准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粉尘防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冶金部安全环保研究院、北京卷烟厂、山东省烟草专卖局、石家庄铜铝制品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炎华、张一峰、周豪、杨双义、刘晓星、徐东进。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烟草加工系统粉尘防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烟草加工系统粉尘防爆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2476.1—1990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粉尘防爆电气设备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T15604—1995粉尘防爆术语GB/T15605—199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7919—199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烟草加工系统tobaccoprocessingsystem将烟叶加工成成品烟的生产过程总称。它包括烟叶初加工、打叶、切丝、烟丝膨胀、薄片加工及卷制等生产过程。3.2粉尘防爆dustexplosionpreventionandprotection预防粉尘爆炸的发生和粉尘爆炸发生后减小危害程度的技术。3.3粉尘云dustcloud粉尘悬浮在空气或气态氧化剂中,形成高浓度粉尘与气体的混合物。4一般规定4.1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烟草加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应按本标准进行粉尘防爆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已建并正在运行的系统,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逐步进行整改。4.2企业负责人应清楚烟草粉尘具有爆炸危险性,并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点、工况。烟草粉尘的爆炸特性参数见附录A。4.3企业负责人应依据本标准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4.4参加系统作业的人员应先接受企业组织的含有粉尘防爆内容的安全培训,熟知相关安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4.5积尘清扫4.5.1应建立定期清扫制度。4.5.2清扫时,宜选用不使粉尘飞扬的清扫方法。4.6防止自燃4.6.1停车检修期间,所有生产设备内不应存有烟(梗)丝及其粉尘。4.6.2应对贮丝柜所贮烟丝进行温度监测。4.7防止设备表面过热烟草加工设备在运行时,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10℃。4.8防止明火4.8.1厂房及生产车间内不允许有非生产性明火存在。4.8.2动火作业时,应按照GB15577—1995中5.2.1条执行。4.9灭火4.9.1不应使用能扬起沉积粉尘形成粉尘云的灭火方法。4.9.2使用灭火器灭火时,应使用灭火剂雾化效果好的灭火器。4.9.3灭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应保持有效的工作状态,并随时可用。4.9.4应制定灭火预案。4.10企业应依据安全检查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5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5.1按GBJ16—1987规定,烟草加工为丙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5.2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防爆设计、安全疏散等应按照GBJ16—1987中第3章相关条款执行。5.3除尘间宜单独设置并位于生产厂房外;如确因条件所限,也可设于生产厂房内,但应与其他生产设备防爆隔离,并应按照GB/T15605—1995中第4章采取泄压措施。6电力设计6.1除尘间按照GB50058—1992划分为11区,其电力设计应按照GB50058—1992中第3章相关条款执行。6.2所有产尘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476.1的要求。6.3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应按照GB50057中相关条款执行。7工艺设备7.1打叶设备7.1.1打叶设备原料入口处应设磁选及其他清理装置,以除去金属物。7.1.2打叶设备不应出现打辊与框栏相互摩擦或碰撞,如出现此类现象应立即停机修理。7.1.3打叶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7.1.4打叶设备本体应设有单独的除尘系统。7.2切丝设备7.2.1各类切丝设备应将其刀门部位进行封闭,并安装与除尘系统相连的吸尘罩。7.2.2应在原料入口设置磁选及其他清理装置,以除去金属杂物。7.2.3旋转切刀、送料传动部位的各类轴承应密封。7.3碎叶处理设备7.3.1碎叶处理设备各产尘点应加罩密封并与除尘系统相连。7.3.2输送烟叶的胶带接头不应采用金属扣结合。7.4薄片系统7.4.1薄片系统中的破碎机,掺兑配料口等应加磁选装置,并应密封或安装吸尘罩。7.4.2密封设施或吸尘罩应与独立的除尘系统相连。7.4.3除尘系统的设计应按本标准第8章执行。7.4.4电热设备的电热片(丝)外部应装保温隔热材料且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10℃。7.5卷烟设备7.5.1卷烟设备的落料口应装有吸尘罩并与独立的除尘系统相连。7.5.2除尘系统的设计按本标准第8章执行。7.6气力输送7.6.1气力输送管道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7.6.2气力输送管道不宜穿过建筑防火墙,如穿过建筑防火墙,应采取相应的阻火措施。7.6.3生产车间内应设置可使气力输送停止工作的开关。7.7其他产尘工艺设备应参照以上所述设备采取粉尘防爆措施。8通风除尘系统8.1布局8.1.1除尘系统应根据尘源情况,合理组合为几个彼此独立的系统。8.1.2各独立的除尘系统应单独设立除尘间。8.1.3根据实际情况,可为各独立的除尘系统设计不同的防爆措施。8.2管网设计8.2.1管道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8.2.2管道上不应设置端头和袋状管,避免粉尘积聚。8.2.3管网拐弯处和除尘器入口处应按GB/T15605设置泄压装置。8.2.4各通风除尘支路与总回风管连接处应装设自动阻火阀。8.3风量设计应严格控制管道风速,确保风管内不应有粉尘沉积。8.4除尘器除尘器的造型、运行及维护应按GB/T17919执行。8.5风机应确保风机位于最后一个除尘器之后,并选用DP型。8.6集尘处理8.6.1集尘应每班清理。8.6.2清理后的粉尘应在除尘间以外的固定地点存放。附录A(提示的附录)烟草粉尘爆炸特性参数由于烟草粉尘属有机粉尘,产地、水分、粒度及季节等均影响其爆炸特性参数,所以各单位测试结果不尽相同。一些科研单位的测试结果见表A1。表A1烟草粉尘爆炸特性参数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纺织行业的消防工作,保障纺织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纺织行业的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消防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与指导。第三条纺织行业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防爆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法规观念,自觉遵守各项消防规章制度。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纺织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工业(轻工业)厅、局和纺织(丝绸)公司,计划单列市和二级纺织工业局、纺织(丝绸)公司实行防火责任制;各企业单位的厂部、车间(科、室、工场)、班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第六条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消防负责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及各业务部门要对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第七条各企业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承包管理之中,实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第八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使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第九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员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职工都应参加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定期开展消防训练。凡因训练或救火而误工的,本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奖金或照计工分。第十条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规定,凡符合建队要求的单位都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对专职消防队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员时数量按照下列要求配备:(一)配有一辆中型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不少于十八人;(二)配有一辆轻便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不少于十二人;(三)配有消防车但末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班(组),不少于五人。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与生产第一线职工同等对待。第十三条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规模大小、火灾危险性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消防干部;其中职工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二名专职消防干部。(二)一般企业,职工在五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兼职消防干部;职工超过五百人不足五千人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消防干部;职工在五千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二名专职消防干部;(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工业(轻工业)厅、局和纺织(丝绸)公司,计划单列市和二级纺织工业局、纺织(丝绸)公司,应当根据消防安全任务确定专职或兼职干部管理本行业消防工作。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的队长或指导员享受干部待遇。专取消防干部可以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的规定评定技术职称。第十五条专职消防干部和专职消防队的职责是:(一)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灭火作战方案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建立防火档案;(二)开展消防宣传,进行灭火训练,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三)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险隐患;(四)提出更新、添置消防设备、器材的计划,并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五)做好灭火准备,一旦发生火警,迅速采取灭火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门外出灭火调令时,应当迅速出动,听从指挥;(六)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七)定期向本单位消防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以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本系统、本地区消防联防活动。第三章明火管理第十六条生产上使用电焊、气焊(割)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第十七条各企业须根据生产特性、危险程度和建筑布局划分禁火区域。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消防的职能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由专人监护。第十八条采用明火或高温进行烘燥、烤炒、熬炼或使用淬火、退火、保温设备等单位,都要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第十九条使用明火取暖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主管消防的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放炉具,并建立炉火使用制度,加强管理。第二十条严禁在车间、仓库、变电室、汽车库、木工房、化验室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第二十一条纺织企业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应有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第二十二条各企业事业单位与承建本单位各种工程项目的施工队签订的合同中要有防火防爆的协议,此项工作由基建部门负责,主管消防的职能部门督促执行。第四章电气防火管理第二十三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和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企业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第二十四条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电工承担。第二十五条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第二十六条凡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第二十七条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关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第二十九条爆炸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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