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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自强不息、刻苦钻研,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时代大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先进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艺先进个人、体育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科技创新先进个人、优秀毕业生。第三条学校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各项奖励进行评审。第二章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第四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2.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维护集体荣誉,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3.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讲究卫生,热心社会工作。4.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补考科目,学年度学业成绩列班级前十名或年级前30%。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课外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6.无任何违纪处分。7.评比年度中不达标寝室成员不得参加“三好学生”的评定。第五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2.热心学生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工作有计划,能团结和带动广大同学,树立良好班风、学风、校风,积极参加校、系(部)组织的基础文明建设工作和其他活动,并在其中起到骨干作用。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3.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处分;关心、团结、帮助同学,在班级中有较高威信。4.刻苦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科目,学年度学业成绩列班级前30%。5.积极锻炼身体,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6.评比年度中不达标寝室成员不得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第七条优秀(良)毕业生评选条件1.优秀(良)毕业生均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宣传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2.能模范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3.在校期间学习目标明确,认真刻苦,各科(包括考查和考试科目)均未补考且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评定等级为良以上。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在全班前25%,优良毕业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在全班前30%。4.在校期间,曾被授予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第八条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条件1.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等活动中,表现突出;2.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他救援抢险等非常时期,表现突出者;3.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者;4.学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5.无任何违纪处分。第九条科技创新、文艺活动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1.个人在市、校、系(部)级正式竞赛(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或在全国正式竞赛(比赛)获得奖励者;2.个人参加各性质社会组织(团体)举办的竞赛(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或优异名次者且有相关单位出据的正式证书或证明。3.集体在市、校、系(部)竞赛(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成员;或在全国活动中获得奖励的主要成员;4.无任何违纪处分。第十条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评选条件1.属于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成员,拥护志愿者组织,遵守志愿者章程中的各项义务;2.在各级部门或学生自发组织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者;3.在校内外大型活动、社区建设、城市环境卫生建设等方面的青年志愿者中,表现突出者;4.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第十一条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评选条件1.在家庭经济困难、身体残疾、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等情况下,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全面发展,表现突出;2.无任何违纪处分。第三章评选办法、比例第十四条个人奖项评选办法1.评选工作在每年九月进行;2.各类先进个人评比程序各班进行民主评议、提名、推荐,各系按照评选条件严格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部(处)。经学工部(处)审核、复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第十五条先进评选比例1.“三好学生”按每班学生总人数的5%评选,获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可追加至10%评选;2.“优秀学生干部”按每班学生干部总数的6%评选,3.“文艺活动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按每班学生总人数3%评选;4.“科技创新先进个人”符合条件者自行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5.“优秀毕业生”按条件推荐市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市级优秀毕业生按在册毕业生人数的1%评选,校级优秀(良)毕业生按每班学生总人数10%评选;第四章奖励措施第十六条凡获得各类“先进个人”的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其《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十七条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良)毕业生”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一学年内各项不可兼得(除优秀毕业生外)。第十九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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