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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2494—2010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技术要求标准编写基本规定犌犲狀犲狉犪犾狊狋犻狆狌犾犪狋犻狅狀犳狅狉犱狉犪犳狋犻狀犵狅犳狊狋犪狀犱犪狉犱狊狅狀狋犲犮犺狀犻犮犪犾狉犲狇狌犻狉犲犿犲狀狋狊狅犳犲犾犲犮狋狉犻犮犪犾牔犿犲犮犺犪狀犻犮犪犾狆狉狅犱狌犮狋狊犳狅狉犻犿狆狅狉狋犪狀犱犲狓狆狅狉狋20100302发布2010091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淼、刘泽华、杜飞、陈瑞辉、闫诚、费振康。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Ⅰ犛犖/犜2494—2010引 言 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技术要求标准是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行业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机电产品实施检验的重要依据。本标准结合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对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技术要求标准的编写建立了框架,进行了规范。本标准属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的第二层———专业通用标准。Ⅱ犛犖/犜2494—2010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技术要求标准编写基本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技术要求标准(以下简称“技术要求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技术要求标准的编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3 术语和定义GB/T1.1—20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检验技术要求 狋犲犮犺狀犻犮犪犾狉犲狇狌犻狉犲犿犲狀狋狊犳狅狉犻狀狊狆犲犮狋犻狅狀产品所应达到的特性,这些特性可通过定性表述或量化其极限值加以规定,并可通过规定的方法证实特性的符合性。4 基本要求4.1 技术要求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1.1—2009的规定。4.2 在进出口机电检验专业行业标准体系中,一般情况下,技术要求标准根据标准化对象(产品)所属的大类、门类,分成若干部分成族编写。4.3 对于能单独成一类,不归属某一类的产品,可单独编写该产品的技术要求标准。4.4 检验技术要求应不低于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我国与贸易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技术要求。尚无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协议规定的,进口产品,应不低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出口产品,应不低于进口(输入)国(地区)标准的要求,进口(输入)国(地区)无相应标准的,应不低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际标准的要求。5 结构与格式5.1 结构5.1.1 层次技术要求标准位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体系中进出口机电检验专业行业标准(子)体系的第二层———门类通用标准(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体系表中的第三层)和第二层———个性标准(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体系表中的第四层)。1犛犖/犜2494—20105.1.2 部分的划分通常在下述情况下,可在同一标准顺序号下将一项技术要求标准分成若干个单独的部分:———对同类但不同种的机电产品,将该门类产品的检验通用技术要求作为该项标准的第1部分,该类中各种产品的检验特殊技术要求作为该项标准的其他部分。示例1:SN.1 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SN.× 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技术要求 第×部分:电风扇注1:特殊要求仅适用于没有通用要求或通用要求不能覆盖该产品检验技术要求的情况。———如果产品不同方面的特定技术要求会分别引起相关方(例如生产者、消费者、政府部门、检验认证机构、社团组织等)的关注,则这些不同方面可被编制成一项标准的若干部分,每个部分涉及对象的一个特定方面,并且能够单独使用。示例2:SN.1 进出口食品加工机械检验技术要求 第1部分:电气安全要求SN.2 进出口食品加工机械检验技术要求 第2部分:机械安全要求SN.3 进出口食品加工机械检验技术要求 第3部分:卫生和健康要求SN.4 进出口食品加工机械检验技术要求 第4部分:环境保护要求……———鉴于不同国家(地区)对进入其市场的机电产品有不同的技术要求,可将目标市场对同一产品不同的技术要求编制成一项标准的若干部分。示例3:SN.1 进口××××检验技术要求SN.2 出口※※××××检验技术要求……注2:本条中,“”表示标准顺序号,“※※”表示产品进口(输入)国,“××××”表示产品名称。5.1.3 单独标准的结构和内容一项单独的技术要求标准按要素的性质以及它们在标准中的具体位置,可分为:资料性概述要素、规范性一般要素、规范性技术要素和资料性补充要素。各类要素在标准中的典型编排以及每个要素的表述方式如表1所示。按要素的状态,可分为:必备要素和可选要素。一项技术要求标准不一定包括表1中的所有要素,可以包含表1之外的其他规范性要素。规范性要素的构成及其在标准中的编排顺序根据所起草的标准的具体情况而定。表1 技术要求标准中要素的典型编排要素类型要素a的编排要素所允许的表述形式a资料性概述要素封面文字(标示标准的信息)目次文字(自动生成的内容)前言条文注和示例脚注引言条文图表注和示例脚注2犛犖/犜2494—2010表1 技术要求标准中要素的典型编排(续)要素类型要素a的编排要素所允许的表述形式a规范性一般要素标准名称文字范围条文图表注和示例脚注规范性引用文件文件清单(规范性引用)注和示例脚注规范性技术要素术语和定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技术要求抽样试验方法合格判定分类和标记标志、标签、说明和包装规范性附录条文图表注和示例脚注资料性补充要素资料性附录条文图表注和示例脚注参考文献文件清单(资料性引用或参考)脚注索引文字(自动生成的内容) 注:表中各类要素的前后顺序即其在标准中所呈现的具体位置。 a黑体表示“必备的”;正体表示“规范性的”;斜体表示“资料性的”。5.2 格式技术要求标准的格式应符合GB/T1.1—2009,附录H的规定。6 起草6.1 资料性概述要素6.1.1 封面封面为必备要素,标准的封面应符合GB/T1.1—2009,6.1.1的规定。3犛犖/犜2494—20106.1.2 目次目次为可选要素,所列内容和顺序应符合GB/T1.1—2009,6.1.2的规定。6.1.3 前言前言为必备要素,所列内容应符合GB/T1.1—2009,6.1.3的规定。6.1.4 引言引言为可选要素,所列内容应符合GB/T1.1—2009,6.1.4的规定。6.2 规范性一般要素6.2.1 标准名称6.2.1.1 标准名称的起草名称为必备要素,应置于正文首页和标准的封面。名称应力求简练,并明确表示出标准的主题。技术要求标准的名称归类确定,通常如下:a) “进出口×××检验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适用于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体系表中的第三层———门类通用标准;示例1:“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示例2:“进出口成套设备检验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示例3:“进出口旧机械产品检验技术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b)“进出口×××检验技术要求 第×部分:”,适用于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体系表中的第四层———个性标准;示例4:“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技术要求 第×部分:电风扇”c)“进出口※※※行业/工业成套设备检验技术要求 第×部分:×××”或“进出口※※※行业/工业成套设备检验技术要求 第×部分:”,适用于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体系表中的第四层———成套设备个性标准。由于成套设备涵盖了各行各业的众多产品,因此在第四层个性标准命名时有必要先对设备所属的行业/工业进行界定。示例5:“进出口石油化工工业成套设备检验技术要求 第×部分:乙烯装置”示例6:“进出口电子电工行业成套设备检验技术要求 第×部分:PCB板贴片机”注:本条中,“※※※”代表成套设备所属的行业;“×××”代表某门类机电产品;“”代表某门类中的某种机电产品。6.2.1.2 英文名称标准封面的名称下方,应有英文名称。标准的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相符。技术要求标准的英文采用下列用语:“Technicalrequirementsfortheinspectionofimportandexport……”。6.2.2 范围范围为必备要素,应置于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范围应明确界定标准化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由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必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对象和方面)。范围的陈述应简洁,以便能作内容提要使用。范围不应包含要求。标准化对象的陈述应使用下列表述形式:“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的检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4犛犖/犜2494—2010“本标准适用于……,也适用于……,……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如果标准分部分出版,则应将上述表述中的“本标准……”改为“本部分……”。6.2.3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为可选要素,应符合GB/T1.1—2009,6.2.3的规定。6.3 规范性技术要素6.3.1 技术要素的选择和编制原则6.3.1.1 目的性原则6.3.1.1.1 概述在产品的众多特性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确定、规定和表述取决于标准编制的目的。技术要求标准主要为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机电产品实施检验提供依据,因此,最重要的是对机电产品的安全、电磁兼容、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例如能源效率和节水)等方面以及相关的品质(性能)、数/重量和包装等特性规定技术要求。一项技术要求标准或系列标准还可涉及或分别侧重其他目的,例如:适用性,促进相互理解和交流,认证,控制接口、互换性、兼容性或相互配合,品种控制等。在标准中,通常不指明选择各项要求的目的(尽管在引言中可以阐述标准和某些要求的目的)。然而,最重要的是在工作的最初阶段(不迟于征求意见稿)确定这些目的,以决定标准所包含的要求。6.3.1.1.2 强制性要求如果产品涉及安全、电磁兼容、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技术要求标准应包括相应的要求,而且这些要求是强制性的;如果标准只涉及强制性要求,则该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适用时,这些要求应含有特性值的极限值[最大值和(或)最小值]或严格尺寸的某些特性,有时这些要求还可能包括结构细节(例如保证安全的联锁机构和防错装结构等)。在规定极限值时应尽可能降低风险因素和风险水平。这些要求宜制定成单独的标准,或标准的单独部分,或标准中单独的章。对应强制性要求的抽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可以在技术要求标准中编制,也可以另编制成单独的推荐性标准,必要时由技术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引用。6.3.1.1.3 适用性为保证适用性,需要规定产品的外形尺寸、机械、物理、力学、声学、热学、电磁学、化学、生物学、人类工效学等特性的技术要求。有多种用途或在多种条件(例如不同的气候条件,不同的工作环境)下使用的产品,或供不同类型用户(例如家庭、商业、工厂)使用的产品,以及输往不同国家(地区)的产品,可以对某些特性提出不同的特性值,以及相应的等级和极限值,但必须指明特性值、等级和限值与使用条件、用户类型和适用国家(地区)的对应关系。6.3.1.1.4 相互理解为促进相互理解和交流,保证相关方对产品特性理解和评价的一致性,通常需要对技术要求中的术语下定义(6.3.2),对符号、代号和缩略语予以说明(6.3.3),必要时对标准中规定的每项技术要求确定5犛犖/犜2494—2010抽样方法(6.3.5)、试验方法(6.3.6)和判定规则(6.3.7)。6.3.1.1.5 认证在可能涉及认证的技术要求标准中可将某些需要认证的要求(例如安全、电磁兼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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