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合同/协议 > 工程设备租赁合同【汇集8篇】
工程设备租赁合同【汇集8篇】【导读前言】三一刀客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工程设备租赁合同【汇集8篇】”多篇精选文档,供您参考学习,希望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第一篇】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一、乙方承租甲方设备明细如下表:工程名称施工地点施工内容设备名称数量预计租期取费标准租赁设备总台数预收租金总额:司机补助标准:设备运费:备注:二、设备服务范围1、由于本合同中所提供的服务仅限于设备的租赁,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等问题无连带责任。2、甲方设备仅供乙方使用,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租甲方设备,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三、付款方式1、乙方应在设备进场提前5天向甲方预付元设备进出场费及租赁使用费,其中租赁费元,设备运费元。2、租期按30天计算,乙方应提前5天预付下月租金,在工程完工(设备退场)两周内结清全部余款。四、甲方的权利及义务:1、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进入施工现场。2、当乙方违章指挥强制作业时,甲方工作人员有权制止。3、甲方每辆设备配备机手配合乙方正确使用设备并听从现场人员指挥调动。4、设备因故障而停止运作3天以上不计台班费(含3天),因其他原因造成设备停机台班费照常计费(如下雨、等候、监理要求停工等非甲方设备故障及人员责任外的原因)。五、乙方的权利及义务1、保障甲方设备及出场道路畅通,协助甲方卸车、装车,保障设备安全进出场。2、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利,指挥不当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3、施工质量没有达到技术要求,乙方有权制止并及时采取措施,如发现问题而不止,继续施工造成质量事故,则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全面责任。4、负责施工现场存放设备的看护及看护费,承担因看护不严而造成的设备损失、损坏、丢失等,按损失程度给予赔偿。5、乙方负责机手的食宿问题及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人身安全,当出现故障不能排除时及时通知甲方。6、不准将甲方设备擅自转租、抵押、抵债和变相转卖,否则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给予赔偿。在租凭期限内调运设备需经甲方同意,月租金不变。六、违约责任:1、乙方未能按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设备使用,每延迟一天加收月租金的2%滞纳金,并保留将设备撤回的权利,工程完工两周后拖欠款按照施工单位向银行计划外借款收取滞纳金。2、在工程完工一周内协助甲方将设备安全退场,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设备停留在施工现场而不能安全撤离,除负责设备安全外,每推迟一天追加3万元停滞费,计入租赁费中。3、遇到国家政策、法规强制执行及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影响本合同执行,双方协商解决。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最低位月租金的'10%违约金。七、双方共同的权利及义务:1、遇有争议,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当商定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主管部门仲裁解决。2、除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以外,双方的其他索赔要求均按《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八、补充条款:九、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第二篇】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一、设备名称、数量及规格型号:二、设备使用点:。三、租赁时间:租赁期限暂定个月(含节假日),设备起用和停用时间双方议定为:租赁设备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并向安监站报验获得《使用登记牌》,且持证人员到位后为起租日(当日开始连续计算租金,由甲方签字后认可)。租金连续计算至合同履行完毕。春节期间乙方可以报停,报停时间不得超过20日。如甲方停用乙方设备,通知乙方设备出场之日起为止租日。四、租赁价格及付款方式:1、设备租赁费每月,不足月按天折算,租赁期间租金每30天结算一次,月结月清。2、设备进退场、安装、检测、日常保养、维修和拆卸均由乙方负责。全部费用监站报验获得《使用登记牌》时一次付清。3、设备操作工由乙方负责安排,工资含在租赁费内,保证操作工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安全操作,工作时间满足甲方工程施工需要(上午6:30-11:30,下午13:00-18:00)。五、所有权及使用权1、设备在租赁期内,所有权属乙方,甲方享有使用权,但不得转让,转借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乙方同意,亦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乙方有权检查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甲方应提供一切方便。2、设备应购买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严格按照升降机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并负责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检测,日常维修、保养、检测应选择在雨天且不影响甲方施工。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甲方负责施工升降机混凝土基础,乙方负责预埋件的预埋,技术质量符合乙方提供的图纸要求,并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1.2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做好升节安装工作以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升节、附墙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但每次加节高度不得低于18米。甲方负责安排附墙架所需安全走台的搭建与拆除。1.3施工升降机到工地后,如无法一次性安装到位,甲方必须将标准节、附墙架及配件妥善保管在塔机作业区内,以便下次顺利安装。1.4维护施工场所正常秩序,保证乙方人员、设备安全,承担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和机损事故责任及相应的经济损失。1.5设备操作司机由乙方负责配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甲方不得强令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并要求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每天下班后停机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1.6负责提供施工升降机专用电箱和设备正常运转所需电源及容量并接至电控箱内。租赁期间所耗电费由甲方承担。1.7负责乙方进出场的场地、道路的平整并为设备进出场提供必要条件,施工升降机安装、拆除退场时指派一名有经验人员协调有关事项。1.8施工升降机退场时,必须将施工升降机的相关资料退还给乙方,不得扣留。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市安监站规定质量可靠的施工升降机。由乙方安排操作人员并持证上岗。2.2向甲方提供施工升降机基础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参与施工升降机基础定位及基础完成之后的验收工作。2.3负责施工升降机的安装、附墙与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2.4负责该施工升降机的安装、顶升、附墙及拆卸工作。2.5设备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属于乙方。2.6甲方违约欠款,乙方有权停机,有权提前拆除租赁设备,并向甲方追索相关经济损失。2.7乙方应在下班后或雨天,且不影响甲方正常施工时对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检测等,当设备出现突发故障时必须及时派人修理,排故时间不超过2个小时。每次故障维修影响甲方施工超过2个小时的,扣除当天租赁费。八、违约责任: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否则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2、甲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向乙方支付各种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每日按应收金额千分之三向甲方收滞纳金。九、其它约定:1、本合同管辖地为乙方所在地。2、设备及操作人员均由乙方提供,若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调一致后另补充规定,其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第三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岳阳设计院及成都分院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拒付或延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候连书”承诺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xx年5月中旬。然而,被上诉人于20xx年7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被上诉人从未提交任何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证据。3.一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没有任何关于诉讼时效延续的事实依据;然而,在“本院认为”部分,却直接以“原告亦向被告主张了其权利”作为“基础事实”,认定诉讼时效连续。这里,所谓的“基础事实”,完全是“凭空而来”的。据此: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欠付租金的关系,被上诉人的请求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租赁合同关系1.成都分院《营业执照》载明的“成立时间”为20xx年12月12日,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xx年7月5日。签订合同时,成都分院根本就没有成立。绝不可能以成都分院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2.《租赁合同》最后一条明确约定“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这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成都分院当时还没有成立,《租赁合同》就不可能有成都分院的公章。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当然不生效。3.候联界确系岳阳设计院成都分院的负责人,但是,并不是候联界的所有行为,都应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只有其“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才能由岳阳设计院承担责任。4.岳阳设计院的经营范围是“工程设计”,租赁空压机的用途属于“工程施工”范畴。因此,即使候联界有租赁空压机的行为,也不属于“在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其责任不应当由岳阳设计院承担。5.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借用资质的现象。候联界除在使用岳阳设计院的资质外,还借用了“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安智丰公司”)的资质。而且广安智丰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凭什么认定,候联界的签字行为就代表岳阳设计院,而不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呢?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是“候连书、候颖渊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针对这一问题,二审法官当庭询问了被上诉人的经办人秦光明。法官问:“候连书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秦光明答:“不知道是不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只知道是候连界的亲兄弟”。被上诉人的经办人至今都仍不知道“候连书”是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一审法院凭什么认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呢?然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仍称“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属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想以此逃避其举证责任。2.《租赁合同》第6条约定:设备进出场时,要签进出场单。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与上诉人之间的设备进出场单。另外,与协议履行相关的证据,还包括已支付的部分租金、进出场拖车费、汽油费、机械手人工费、设备维修费等诸多凭证。岳阳设计院从来没有支付过这些费用。谁支付的这些费用,谁才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关系。3.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实际履行合同的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四、涉案设备的承租人应当是“广安智丰公司”1.白鹤滩电站支洞配套工程(二工区)的劳务承包人是“广安智丰公司”。这有广安智丰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为证。《劳务合同》、《民工工资保证合同》的签章处反映“候连书”系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2.“候连书”与广安智丰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更明确了候连书借用广安智丰公司资质承揽项目的事实。因此,“候连书”的签字,只能是代表广安智丰公司,而不能代表岳阳设计院。3.一审法院仅仅因为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候连书”,就以此推定“候连书”是岳阳设计院的职工。按此逻辑推理:如果被上诉人将设备交给了一审法院,那么,一审法院是否就是岳阳设计院的分支机构了呢?显然,这种推理是十分荒谬的。综上所述:1.白鹤滩电站二工区是广安智丰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候连书是广安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实际施工人,也是本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2.候连书及侯颖渊并非岳阳设计院或成都分院的员工
本文标题:工程设备租赁合同【汇集8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54749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