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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王学锋2010年9月15日2一、城乡规划方针政策二、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三、城乡规划部门管理职能四、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五、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六、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主要内容3一、城乡规划方针政策4一、科学发展观本质核心-以人为本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要求-统筹兼顾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农田水利、耕地质量和生态建设加快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建设三、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加强医疗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加强环境治理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5四、节能减排《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建设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太阳能利用、新材料、新技术五、土地管理集约用地、各类建设用地的指标立体绿化、地下空间利用对建设用地的规划调控和规范管理划拨用地的开发管理、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严格控制宽马路、大广场建设6六、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规划督察员制度意义、思路、督察员职责七、住房保障调整住房供应结构90平方米以下占70%《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中低价位、中小户型、限价商品房7二、规划管理基础知识8公共行政的主体一般认为是政府,包括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成立的各种享有行政权的独立机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属于公共行政的主体公共行政的客体(对象)公共事务-国家事务、共同事务、地方事务、公民事务公共行政的主要责任是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政府的基本职能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社会服务职能(一)公共行政基本知识9中国的行政体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行政权力概念:各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制定和发布法规,依法实施公共事务管理,解决行政问题的强制力量与影响力。与国家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共同构成国家权力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参与权、委任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和司法行政权行政责任法律上的行政责任普通的行政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10公共政策的内涵公共政策是政府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凡是为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的政策都是公共政策。实质是政府对全社会的利益所做的有权威的分配。利益选择-利益整合-利益分配-利益落实公共政策问题的基本条件社会客观现象大多数人有察觉并受其影响利益与价值观念的冲突团体的活动与力量政府的必要行动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导向功能、调控功能、分配功能(二)公共政策11城市规划管理的含义城市规划编制、审核和实施管理等管理工作的统称。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保障各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轨道,促进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法律法规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方针政策(三)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12三、城乡规划部门管理职能13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划管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部门规章的制定;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审查和许可;报国务院审批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报批管理;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对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14省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省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报省政府审批或转报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报批管理;具体负责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省级以上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对举报或控告的受理、核查和处理;对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措施等。15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规划编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落实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具体组织落实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鼓励、指导乡、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规划审批–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审查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镇近期建设规划备案16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规划实施–核发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地下空间规划审批–出具规划条件、审批规划条件变更申请–发现、核查、处理违法建设–规划核实–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工作:•具体落实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17市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规划监督–监督下级政府的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对下级政府就行政处罚的责令与建议–责令纠正、撤销下级主管部门的不当许可–提供规划查询服务–接受举报18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规划编制–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乡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规划批前公告、批后公布–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乡政府)规划审批(省授权)–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实施–组织实施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省授权)19四、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20城乡规划原则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环保节能,保护耕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乡特色风貌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城乡规划法》2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体系示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及程序近期建设规划22全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由建设部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级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附审议意见及修改情况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23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规划主管部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政府编制单位、相关部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组织基础资料收集规划纲要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公告、论证会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附具人大意见、专家意见及采纳情况国务院批准公布24城镇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内容: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强制性内容: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应预测远景发展25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专家和部门审查国务院/省政府公示程序公众意见规划纲要/草案规划成果专家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人大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人大意见采纳情况专家意见采纳情况批复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与此相似公布规划26城镇总体规划报批直辖市:市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会城市、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省级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报省级政府审批;县城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县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镇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审批。人大审议、公众意见及修改和采纳情况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部门审查27控制性详规制定程序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规公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上一级政府备案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公布规划镇的控规编制由镇政府组织,上一级政府审批28乡、村庄规划内容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29乡、村规划编制组织规划方案/成果上报审批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公告、论证会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上一级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基础资料收集编制单位、相关部门30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组织规划成果审定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根据需要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附具专家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规划方案公示、审查31规划的公示和公布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二十二条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四十六条(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32评估或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报原审批机关同意方可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还应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涉及城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上位规划;所有规划的修改按原程序审批。城乡规划的修改33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程序实施情况总结是否具备五项“情形”之一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专题报告同意规划修编不得修编规划进入规划编制程序上位规划要求行政区划调整重大建设工程经评估确需修改审批机关认为应修改涉及不具备不涉及具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与此类似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34控规修改程序组织论证必要性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专题报告原审批机关修改控规方案修改总体规划进入总规修改程序同意修改进入审批程序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不涉及总规强制性内容批后公布35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五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36与其他规划的关系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相关规划的关系37规划编制依据城乡规划的各项原则依法制定和经依法批准的上位规划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国家的方针政策、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基础资料38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具备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39资质等级与标准业务范围甲级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二)详细规划的编制;(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
本文标题:9月15日注册规划师培训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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