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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辩诉交易”制度(精编3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辩诉交易”制度(精编3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辩诉交易”制度1“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公诉前,私下进行商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被告人答辩有罪,检察官则相应地减少控罪或降低控罪幅度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建议。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1974年则在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目前,美国各州约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方式结案的。辩诉交易对检察官而言,可以减少其工作量和败诉危险,同时可以节省政府诉讼开支和减少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对被告人而言,可以逃避较重的刑罚和长时间审判所带来的压力和心理折磨。但也有人对辩诉交易制度提出了批评,认为由于把正义和自由当成了交易的对象,因而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助长了检察官的专权和惰性。美国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一般有三种类型:A.指控交易:即检察官允诺比以原始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控,以换取被告人对后一指控作有罪答辩的交易。B.罪数交易:指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允诺指控较少的罪名,撤消其他罪名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交易。C.刑罚交易:指检察官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换取被告人对某一罪名作有罪答辩的交易。论辩诉交易2再论辩诉交易——我国辩诉交易的立法构思题目中不要用“再”。一、辩诉交易之来由以及本文之概念。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这个法律概念,源于参考资料,少熬夜!美国,本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而本文要谈的辩诉交易,是结合现阶段我国刑事审判实践,就依据现有的法律规范,控辩双方乃至于刑事被告人方与刑事被害人方能够做或者应该做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在不违反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既能维护各方刑事诉讼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效彰显诉讼的基本职能和目的,又能符合当前和谐司法的基本理念,达成了一种默契。二、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应用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但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拥护者和反对者的力量都很强大,在实践中也未顺利推行。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还在全国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当然,辩诉交易并没有停止。目前,联邦和各州90%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辩诉交易方式不是最理想,但它最大的优点就是能够在公正与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因而可以说,辩诉交易的实质就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去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应然公正说到底是一种价值判断,是司法审判的一种理想追求,而实然公正则是一种事实判断,是司法审判的一种理性选择,后者更具有实际意义。我们不放弃理想,但复杂的现实教会我们理性思考、理性选择。辩诉双方对辩诉交易的选择是一个理性经济人的选择,不论对司法资源稀缺的控诉方还是对被诉的辩护方来说都是机会成本最小、效益最高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参考资料,少熬夜!各类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在一定程度上较之以前有所上升,使本就已经紧缺的宝贵司法资源更为紧缺因此,在适当的时候,应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对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加以改进或完善来解决这一问题。美国限制变速交易的运用,这一点从辛普森案刑事、民事的判决彰显无遗。三、我国辩诉交易法律规定的现状以及原因。(一)、狭义的控(国家公诉人)辩(辩护人)之间交易冷淡甚至没有。原因:我国的刑事执法理念——有形无形的有罪推定原则;特定社会条件下相关政治体制原因乃至如反腐力度的要求等。(二)、在人身伤害刑事案件以及某些财产侵权刑事案件中,被害方与被告方在法院主持下,存在一定的辩诉交易。原因:中国儒家和为贵的传统思想;调解制度的强调等。四、我国辩诉交易的立法构思。(一)、立法的出发点应该鼓励辩诉交易并表现于法条。(二)、建立国家公诉人与辩护人之间的沟通机制,并作出相关规定。(三)、法院真正做到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弱化检察机关相关所谓的监督职能并废止相关规定,迫使国家公诉机关对证据不足案件与辩方作出交易。(四)、对人身侵权、财产侵权方面的刑事案件,加强被害方与被告方的协调机制,并制定相关规定。五、辩诉交易的法律意义以及社会意义。这部分是否应该放在四立法构想前面,有意义才需要立法论辩诉交易3论辩诉交易摘要: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的一项独特的诉讼机制,它在国家追诉和个人意志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达成刑事诉讼的平衡。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正面临着大幅度的改革,是否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善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诉讼改革一、辩诉交易的内涵及其法理分析(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及特征辩诉交易又称为答辩交易、诉辩谈判或者辩诉交易,具体分为指控交易和判刑交易两种,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参考资料,少熬夜!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因为控辩双方都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协商谈判的过程就会出现讨价还价的局面,双方都会作出不同程度的让步,因而称之为诉辩交易。辩诉交易的后果之一是如果被告人答辩为有罪,便意味着放弃了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权利,放弃了由陪审团进行审判并与控方质证等关于审判的宪法性保障,由法官根据控辩协议直接进行定罪量刑,即有罪答辩。辩诉交易是美国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之一,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在国家垄断的刑事诉讼中加入了个人意志的伸张,并将经济领域的交易规则适度引入刑事司法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内部调节机制,用以缓解现实中大量堆积如山的刑事案件,缓冲刑事诉讼结构的不合理及矛盾之处,寻求现实司法制度及司法机构的一种重新平衡和稳定。(二)辩诉交易的法理分析1.辩诉交易的起源和发展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起源于美国。法史学家劳伦斯M弗里德曼认为,本意上的辩诉交易至少于100多年前就在美国出现了。早在一个世纪以前,公诉人就愿意通过交易的方式说服被告承认犯了某种罪行以了结他们没有多大把握打赢的官司。在交易中法官虽不扮演积极角色,但法官私下欢迎控辩双方请求进行交易。弗里德曼甚至还指出:“默示的辩诉交易”历史可能更为悠久。所谓“默示的辩诉交易”是指不发生真正的交易,但被告确实意识到如果他作有罪的答辩会更利于自己。的确许多被告作有罪答辩后也得到了某种“奖赏”,或至少避免了审判可能会给他们带来的较重的刑罚。在公诉人和法官对此都心照不宣的情形下,辩护律师会传话给他们的当事人。这样,尽管双方未就“交易”交换过任何口头意见,但罪犯通过服罪确实达成了某种交易。但是他也承认很难找到历史事实来证明这一点。默示的辩诉交易靠的是被告之间流传的谣言和法官当时的思想状态,而这二者都是很难系统地加以表示的。到20世纪上半叶,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甚至替代了刑事审判。但是辩诉交易一直是在私下进行的,法律不予公开认可,交易不被法院记录在文书中或得到上诉法院或刑事法院法定诉讼条约的认可。20世纪50年代以后,初级上诉法院渐渐地对诉辩谈判的现实予以认可。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States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1974年4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参考资料,少熬夜!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目前美国90%的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来完成的。2、辩诉交易在美国的适用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有关相关判例,检察官与辩护律师进行协商达成交易后,还必须得到法庭的最终认可,因此控辩双方进行辩诉交易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则,否则法庭可能会因为交易违反了某项规则而认定交易违法并同时宣告无效。控辩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该适用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项:(1)检察官提出辩诉交易。辩诉交易通常应由检控方先行提出。检控方可以建议撤销其他指控,或者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一定的刑罚或者同意被告人的请求判处一定的刑罚,并有责任告知被告人其与之订立的交易协议对法庭没有直接的约束力。(2)由辩护律师直接进行交易。辩护律师与检控方初步达成协议后与其当事人进行探讨,一方面是让被告人充分认识交易的内容,正确理解选择认罪所放弃的程序权利以及认罪后在实体法律上的后果。另一方面是对被告人进行说服,使其认罪,接受检控方提出的交易。(3)辩诉交易必须以被告人是自愿的、理智的(intelligent)和明知的(knowingly)为有效要件(4)控辩双方应当通过正式协商、谈判达成协议。要求检控方必须在现有的证据和控罪中提出协议的条件,不得对被检控者之外的第三人检控来单方强迫达成协议。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协议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规则:①首先,如果辩诉协议包括撤销某些罪项或协议不追诉潜在的罪项,而法院根据记录在案的原因,认定留存的罪项能充分反映实际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以及认可该协议不削弱法定的量刑目的,选择认可该协议。其次,如果辩诉协议包括无效建议,但如果能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可以接受该量刑建议,即所建议的判决是在可适用的另行指南范围之内;建议的判决虽背离量刑指南的范围但有正当理由。最后,如果辩诉协议包括含有特殊量刑,但如果能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可接受其量刑:所建议的判决是在可适用的量刑指南的范围之内;协议的判决虽背离量刑指南的范围之内,但有正当理由。(5)辩诉交易的协议的形成必须是书面的。控辩双方达成辩诉协议后,应向法院提出书面协定。(6)辩诉交易协议的内容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合适无误。①李学军:《美国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参考资料,少熬夜!社2003年版,第396,397,400页。(7)法院对协议的审查及其效力。法院在开庭确认后,或以判决形式同意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或告知双方拒绝协议,同时安排陪审团进行审判。3、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存在的合理性基础辩诉交易起源于美国。早在一个世纪以前,检察官和法官就通过交易的方式解决刑事案件。到20世纪上半叶,辩诉交易迅猛发展。但是却一直在私下进行,得不到法律上的正式承认。知道现在,辩诉交易制度从地下发展到公开,并获得合法的地位。究竟其在美国的以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原因究竟有什么呢?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①(1)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和法官的消极中立原则为辩诉交易制度提供了理念基础。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到诉讼的过程中,以自己的行为主动地影响甚至决定自己的命运,为辩诉交易的存在提供了存在的可能性。法官的消极中立原则是指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官只须照此予以认定,而不必追究其是否真实。(2
本文标题:“辩诉交易”制度(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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