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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资料,供您参考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实用5篇【前言导读】由三一刀客最美丽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实用5篇”文档资料,以供您学习参考,希望这篇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呢!行政复议申请书1申请人:汪茂荣,男。汉族。xx年9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舒城县人民政府,法人:张秀萍。原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申请复议。申请事项:1、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违法。2、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房产为证件齐全的商品用房申请人于xx年购买沙埂村开发的商用房一套,并相继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舒国用[1997]字第030xx6号)和《房地产权权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二、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审批文件,其土地征收行为是违法的20xx年,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的决定。该决定确定征收总面积1742亩,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房产所在的国有出让土地以及周边大片的农用土地。舒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建局为该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县住建局委托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征收1742亩农用土地,审批权是国务院,应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附属建筑物拆迁许可证,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但申请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均未果。20xx年房屋拆迁工作启动后,申请人多次要求相关单位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但作为实施及监管单位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始终没有出具。而且,舒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还声称“先拆迁再办理审批手精编资料,供您参考续”(有录音证据)。20xx年9月2日,申请人再次向舒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但其在法定的时间内并未回复。由此,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1742亩土地征收的审批文件,其征收行为是违法的。三、申请人房产所在区域用于商业性房产开发建设,被申请人出具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为是非法的20xx年9月29日,舒城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出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其主要内容为: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首先,申请人房产所在地为二类住房用地,不属于公益性用地范畴。根据六安市舒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xx—20xx),申请人房产所处土地性质为二类住房用地。从南溪河综合改造规划平面图来看,申请人房产及周边大面积土地都不在该项目规定的公共用地范畴,而是进行商业性的房产开发。因此,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应该是属于商业化行为,而非类似公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建设需要。其次,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不适用国务院590号令的相关条例,应按照物权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平等协商。舒城县人民政府在未出具国务院土地审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亩土地征收的决定已属于违法。而且,在违法征收的前提下,再次单方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强制执行的决定书,更属于非法的强盗行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对申请人的私有财产单方面评估作价和强制执行,而应该是建立在市场化平等基础上的公平协商。综上可知,舒城县人民政府在违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是不合法的。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恳请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舒政征补20xx6号),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日期: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李xx性别:男,精编资料,供您参考民族:汉族,出生年月日:1952年xx月13日住址:山西省xx县xx镇三元村;身份证号:xxxxxx被申请人山西省娄烦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娄烦县城南大街法定代表人阴建军,职务:局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娄国土资监罚〔20x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于20xx年6月5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相对人错误。李某已于1999年3月与离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韩秀珍所有,处罚决定书相对人应是韩秀珍而不是李某。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占用林地错误。20xx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没有林木(政府修路时已将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属林地。政府批准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占林地,不符合事实。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非法占地不符合事实。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1995年在位于三元村滨河北路边,涧河一号桥北建房,现实际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平方米,三元村林地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20xx年县政府批准占用亩,超占面积为平方米(占地时地类,其中三元村集体建设用地平方米,三元村林地平方米),属非法占用地,此认定不符合事实。而事实上八十年代初李贵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厂,申请人于1997年8月10日购买了此予制板厂,当时订了契约,并有李建峰代笔,李存怀作证(见证据5、6)。此予制板厂长27米宽21米,共计567平方米。20xx年县政府批准申请人另取得0。3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见证据7),申请人在此建造了房屋(见证据8)。购买予制板厂房屋占地和批准的亩用地面积已达767平方米,还没有包括院子占地,处罚决定书却认定申请人违法占地达平方米,违背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局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此致精编资料,供您参考申请人年月日行政复议申请书3申请人:xx县xx中板厂,住所地:xx县xx镇xx号。负责人:xxx,职务:厂长。被申请人: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负责人:xx,职务:局长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xxx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事实与理由:一、xxx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一)xxx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20xx年10月8日上午xxx受伤当时,xxx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xxx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xxx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二)xxx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xxx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三)xxx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xxx的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xxx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xxx操作旋切机,xxx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2、xxx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xxx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精编资料,供您参考二、被申请人认定xxx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xxx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xxx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三)被申请人在向xxx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一人进行,严重的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xxx的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xxx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此致xx县人民政府申请人:xx县xx中板厂20xx年x月xx日行政复议申请书4申请人:钱_,女,_年_月_日出生,×族,_省_市人,本市_公司职员,住本市_路_号。请求事项:申请人因诉本市齐某_罪一案,不服_市_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申请本案审判员樊_回避的决定”,现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复议,变更原决定。事实及理由:原决定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决定认为:“_市齐某与本院审判员樊_不是兄弟关系,非近亲属,因此,申请樊_回避的理由不足。”这不符合事实。(事实应祥述,此略。)正是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齐_与樊_是亲兄弟,属法定近亲属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提出了樊_应法回避的申请。原决定驳回请求人的申请是错误的。特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复议,依法变更原决定。此致_市_区人民法院精编资料,供您参考申请人:钱__年_月_日附:证人廖_,本市_公司职员,住本市_路_号。行政复议申请书5申请人:XXX性别:女年龄:岁单位:职业:住址:XXXXX市XXX区XXX小区120幢35号被申请人: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XXXXX市XXX路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XX年X月XX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20xx劳工伤认326号)具体行政行为,向XX市xx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及理由:我丈夫王XX系XX市XX公司职工,X年X月被借调至XX市XX区XXXX单位,从事xx岗位工作。20xx年3月13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XXXX单位办公室突发病,同事当即拨打120急求电话,XX市人民医院现场抢救,并以“呼吸心跳骤停”收住院,住院后诊断为:多发脑干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脑死亡。在抢救治疗过程中,XXXX单位、XX公司领导十分关心,聘请专家,医院也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救,最终王XX于20xx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系:多发脑干大量出血。XX公司于20xx年3月30日向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为王XX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155小时后死亡的。情形,不属于视同认定工伤范围。我认为X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结论不正确。理由:一是王XX系在XXXX单位工作岗位发病,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有4名同事证人证言为证;二、王XX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但病情严重,呼吸心跳骤停,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评定,达深度昏迷7分,诊断为脑死亡。后经医院的积极救治,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抢救经过为精
本文标题: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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