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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关于养殖场管理制度5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关于养殖场管理制度5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养殖场管理制度11、具体目标。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2、主要任务。一是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规范苗种生产行为。二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加强水产品产地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行为,使用限用药物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产品的行为。三是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加强产地准出管理。四是对养殖基地的标准化生产情况进行检查。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重点违禁药物,鱼类、虾蟹类等重点出口和国内市场大宗水产品;重点单位:水产苗种生产企业,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基地和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场);重点区域:渔业主产区重点市县。4、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5、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2006进行消毒。6、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7、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8、对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场所必须定期消毒。9、对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服装、污染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消毒。10、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养殖场管理制度2A、饲料管理:1、公司所属的养殖场所需的饲料原料及辅料、预混料均由公司统一供给。公司按养殖场要求将饲料原料、辅料、预混料送至各养殖场,由养殖场按公司提供的各阶段商品鸡的饲料配方进行配制,养殖场再按实际生产参考资料,少熬夜!情况进行饲喂。2、各养殖场不得私自在市场上购买其他饲料原料及辅料等,配制饲料时应接受技术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公司提供的饲料配方,不得随意更改,公司对私自变更饲料配方、私自购买其他原料、辅料、私自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养殖场按退出合同处理。B、生产管理:1、各养殖场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绿色食品、畜禽生产等)方可上岗。2、所有养殖场必须按公司制定的《商品鸡饲养规程》进行生产。3、公司向各养殖场派技术员一名,负责对各养殖场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实际生产。4、养殖场在日常生产中,必须认真填写蛋鸡生产记录表,以使公司对其生产过程更有效的控制。5、蛋鸡生产记录表每批次填写两份,两份必须一致,消群经公司核实后,公司留一份,养殖场留一份。同时每次收购鲜蛋时必须带上两份资料。对两份资料不一致时,公司有权对其鸡蛋不进行收购,并查明原因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C、疫病防治:防疫:1、严把疫苗关,正确使用疫苗,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各养殖场所用疫苗由公司统一购买,统一供给。2、疫苗购入场后,由专人保管。疫苗配制在无菌室内,使用专用稀释液或经灭菌处理的生理盐水。3、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疫病防治规程,鸡群接种应按规定方式、方法认真操作,严禁擅自随意操作。疾病防治:1、科学的管理方式、严格的防疫制度是控制各种疾病发生的基础。养殖场必须采取全进全出制,育雏、育成、产蛋鸡分区饲养,粪便由专人、专车、每日清扫,并集中在远离鸡舍的粪场,采取无害化措施处理。2、各养殖场每日对环境清扫、消毒(消毒剂由公司统一供给)。3、养殖场采用封闭式管理,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须消毒,换上专用工作服、鞋、帽后,方可进入。4、鸡群发生疾病,各养殖场技术员应立即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和技术员对鸡病进行统一防治,疾病防治中用药须符合《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5、各养殖场对常见疾病应按公司编制的鸡疾病防参考资料,少熬夜!治手册进行防治。D、鸡蛋的管理:1、公司对所属养殖场按要求生产的鸡蛋统一收回。2、养殖场在鸡蛋的收回时应作到:饲养人员在收集鲜蛋时必须保证鲜蛋在鸡舍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收集蛋前要用洗手或带上一次手套;蛋托及其它用具要经过严格消毒;将带有沙壳、软皮、粪便、血迹、畸形的蛋单独存放。养殖场管理制度31、把好饲料原料关,杜绝劣质饲料原料入库:2、严格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入库的饲料、原料等;验收人员对饲料的入库质量负责。3、感官要求:色泽新鲜一致,禁止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臭的饲料原料入库;禁止被污染的饲料原料入库。4、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5、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作生猪饲料原料;禁止用畜禽产品及其副产品作为饲料原料。6、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7、库管员对饲料、原料在库存期的数量,未按相关管理要求而引起的质量变异负责。8、饲料、原料按品种、规格有序整齐地堆放,易于领用、识别、统计。9、做好防水、防潮、防盗、防火、防鼠等工作,防止其他动物污染或破坏饲料原料。10、随时掌握各猪群的用料进度,以保证饲料的供应:11、采供主管和库管员应加强与生产主管的沟通,随时掌握饲料的使用情况,制定合理的库存数量和饲料原料的月采购计划。12、库管员应认真记录饲料原料的领用情况和库存情况,饲料的库存低于警戒线(5天用量),库管员应及时向物资供应部门反映情况,以保证饲料的供应。13、生产猪舍领用饲料由各舍饲养员每天上班时到库房领取。14、库管员必须到场登记各舍领取数量、品种、规格、领取人等。15、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养殖场管理制度4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参考资料,少熬夜!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参考资料,少熬夜!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养殖场管理制度5为了规范兽药采购、保管和使用,确保安全用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新购兽药,必须购买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二、使用兽药,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必须载明进货厂家或经销商、数量、批号、有效期等内容。三、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兽药的使用依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四、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五、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六、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黄石镇畜牧兽医站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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