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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所得税政策要点讲解一、2013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二、部分问题解答一、2013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有48个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汇总纳税混合性投资业务征管规定税前扣除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税前扣除2、财税〔2013〕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称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税前扣除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凡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公益性捐赠1、财税〔2013〕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3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2、财税〔2013〕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3、财税〔2013〕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4、财税〔2013〕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5、财税〔2013〕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0号税收优惠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税收优惠2、财税﹝2013﹞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税收优惠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查账征收方式;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指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税收优惠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汇总纳税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预〔2012〕40号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混合性投资业务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征管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关于征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报审稿)》等五项准则及操作指南意见的通知,中税协秘发〔2013〕12号市局征管规定:1、核定征收:2012年第9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渝地税发〔2013〕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二、部分问题解答所得税收入有关问题1、收入确认的原则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收入确认的几个特殊问题(1)购物卡收入确认在国家税务局未对百货公司开具发票进行规范之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原则,购物卡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确认收入时点以百货公司实际发货时确认收入。(2)BT项目建设方收入确认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前,BT项目建设方所得税收入确认按合同规定的分次收款时间确认收入,合同未明确规定收款日期的,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3)政府返还企业拍卖土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并指定专项用途的收入确认。(4)违约金的相关问题:属于价外费用的一种,单位或个人收取违约金属于经济业务,均应确认收入.二、部分问题解答所得税收入有关问题(5)建筑企业存在被挂靠工程的收入确认:建筑企业应就其自建的工程以及以其名义修建的工程(即挂靠工程)等确认收入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被挂靠取得的管理费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6)驾校提供服务的收入确认:可采用在收款时一次性确认收入的方法,也可采用根据服务进度(如每次考试的时间)分期确认收入;企业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7)企业之间(包含关联企业及非关联企业)借款:除符合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地产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资金借出方应开具发票,资金借入方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资金借入方与借出方存在着税负差的,一方应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收入,一方应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支出。资金借入方不能凭资金借入方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单或开具的利息收据税前扣除。(8)企业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的,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进行递延分摊。即: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二、部分问题解答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有关问题1、合法有效票证的相关问题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和税前扣除或抵扣的凭据。对于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发票就是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上述业务以外的,如工资、折旧等,工资单、折旧费用分配表等是合法有效票据;支付财政等部门收取的非税收入,非税收入票据就是合法有效凭据;境外购物、出国考察等,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其真实支付的凭证就是合法有效票据扣除,税务机关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企业在汇算期内(5月31日前)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能在税前扣除。汇算后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区分成本、费用项目,对费用项目在费用发生当期扣除,成本项目应归集到计税成本中,按规定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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