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XXXX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2013年度汇算清缴培训春雨2014年3月目录2第一部分:2013年所得税政策解读第二部分:所得税优惠及备案管理第三部分:财产损失扣除所得税处理第四部分:所得税汇算热点问题第一部分2013年所得税政策解读31分类数量具体文件征税政策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税总函〔2013〕82号、财税〔2013〕25号、税总函〔2013〕459号、财税〔2013〕91号、国发〔2013〕38号。减免税政策26财税〔2013〕4号、财税〔2013〕6号、财税〔2013〕72号、国科发高〔2013〕595号、国发〔2013〕7号、财税〔2013〕5号、财税〔2013〕16号、财税〔2013〕17号、2013年第26号、税总函〔2013〕183号、国办发〔2013〕78号、国发〔2013〕32号、国发〔2013〕35号、国办发〔2013〕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发改高技〔2013〕1544号、工信部电子〔2013〕499号、工信部电子〔2013〕498号、国税函〔2009〕212号、国发〔2013〕28号、财税〔2013〕58号、财税〔2013〕81号、财税〔2013〕80号、财税〔2013〕85号、文产发〔2013〕57号。税前扣除政策25财税〔2012〕67号、财税〔2013〕13号、财税〔2013〕14号、财税〔2013〕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税函〔2012〕564号、财税〔2013〕53号、国发〔2013〕6号、国办函〔2013〕36号、财税〔2013〕10号、财税〔2013〕29号、财税〔2013〕22号、财税〔2013〕35号、财税〔2013〕79号、财税〔2013〕69号、财税〔2013〕7号、国办发〔2013〕8号、国发〔2013〕25号、国发〔2013〕24号、国发〔2013〕40号、财税〔2013〕70号、财税〔2013〕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申报管理政策11税总发〔2013〕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6号、国税函〔2011〕211号、国科发火〔2013〕5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发改办高技〔2013〕2127号。其他7国税函〔2012〕445号、财预〔2012〕4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税总发〔2013〕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发改产业〔2013〕1850号。201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览表41.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2.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3.企业维简费支出所得税处理4.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5.向芦山地震灾区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6.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处理7.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2012年10月1日国税函[2009]118号资产购置支出可以扣除国税函[2012]40号资产购置支出不可以扣除重复扣除---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1、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资产购置支出可以扣除;2、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案例分析72012年10月,甲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当地政府给予180万元的经济补偿,变卖机器设备(原价100万元,已提折旧70万元)取得变卖收入10万元,处置存货(成本9万元)取得收入11.7万元。2013年发生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1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20万元,用搬迁补偿资金重置固定资产120万元,2013年完成搬迁。假设以前年度均盈利,暂不考虑各项税费。8账户借记贷记银行存款180180专项应付款1801802012年当地政府给予180万元的经济补偿会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案例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9账户借记贷记1固定资产清理30累计折旧70固定资产1002银行存款10固定资产清理102012年变卖机器-----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案例分析3营业外支出20固定资产清理204专项应付款20营业外收入2010账户借记贷记1、银行存款11.7主营业务收入1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72、主营业务成本9存货92012年处置存货会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案例分析【2012年40号公告】第七条: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11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案例分析【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六条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12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案例分析13税务监控管理企业税务风险点1、明确搬迁收入、搬迁支出的范围;如企业存货不作为搬迁收支;2、企业搬迁收入、搬迁支出单独核算,在搬迁完成年度前不参与汇算;3、搬迁收入支出是否同时结转,重点关注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项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4、如果汇算进行调整,是否收入、支出同时调整。14账户借记贷记1、管理费用30银行存款302、专项应付款30营业外收入302013年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及职工安置费——会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案例分析15账户借记贷记1、固定资产120银行存款1202、专项应付款120递延收益1202013年购置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案例分析16账户借记贷记1、专项应付款10资本公积102013年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会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案例分析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2012年未计入所得的20万元搬迁支出1、购入固定资产转入递延收益的120万元;2、2012年未计入所得的20万元搬迁收入;3、计入资本公积的10万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在完成搬迁年度,政府补偿收入全部调整为收入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报上;180万=30万+150万202013年账户借记贷记1、固定资产120银行存款1202、专项应付款120递延收益120购置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案例分析2014年账户借记贷记1、管理费用12累计折旧122、递延收益12营业外收入12购置固定资产——后续会计处理以后每年度汇算清缴时要纳税调减21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以后年度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只是递延纳税政策,只是对企业现金流的一种补偿。如果企业签订协议日期是在2012年10月1日前,则201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0+180-(100-70)-30–120=10万元22搬迁损失的扣除时限如何确定----【2012年40号公告】第十八条: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搬迁清算的时间如何确定----【2012年40号公告】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以前年度损失的扣除是否有变化-----【2012年40号公告】第二十一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政策性搬迁备案规定-----【2012年40号公告】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混合型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定位: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判定原则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满足!符合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混合型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相应折旧或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13年1月1日非煤矿企业维简费支出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1、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2、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按定计提折旧;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处理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本通知所称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向芦山地震灾区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2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
本文标题:XXXX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6169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