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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杭州市拱墅区国家税务局2013年4月2日主要内容一、企业所得税新文件二、省局汇算清缴问题解答2012年企业所得税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2年第15号——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2012年第27号——核定征收2012年第40号——政策性搬迁管理2012年第57号——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征管2013年第11号——政策性搬迁管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2年第6号——优惠政策管理财税【2012】27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2】48号——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4号)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4号)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一、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上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核实之前,纳税人在进行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可根据上年度情况自行对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在核实后下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补缴已计算减免的所得税额。二、纳税人新办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三、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九、本公告施行时间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政策性搬迁一、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有何区别?二、新旧政策的主要变化?一、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税务处理的区别政策性搬迁的税收待遇: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清算。2、给予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3、因搬迁而停产的企业,其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二、政策性搬迁新旧税收政策的税务处理搬迁状态2012年10月1日以后签订搬迁协议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搬迁协议且已经完成搬迁清算适用政策2012年40号公告2012年40号公告及2013年11号公告国税函[2009]118号新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新购置资产计税基础购置资产按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购置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购置资产按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原资产处置支出①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②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不得在税前扣除——(省局2010年汇缴解答)清算主管税务机关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不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原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文件:国税发〔2008〕28号——已废止国税函〔2008〕747号——已废止国税函〔2009〕221号——已废止国税发〔2009〕79号国税发〔2008〕120号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政策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六条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原政策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在总分构办理补退税,不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原政策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五条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原政策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原政策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国家税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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