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8)23号5篇
参考资料,少熬夜!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3号5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3号5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45号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45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对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伤残津贴,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经确认需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0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0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9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74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220元/月,致残二级2100元/月,致残三级1980元/月,致残四级1850元/月。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99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740元/月。中国薪酬网海量人力资源资料下载网站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按沪劳保福发[2007]6号文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七年九月六日颁布日期:2007-9-6执行日期:2007-7-1参考资料,少熬夜!中国薪酬网海量人力资源资料下载网站: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沪劳保仲发(2008)4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通知第一条中第1类的劳动争议案件。三、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四、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稳妥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落实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经费及办案条件。五、本市之前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六、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3号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8)参考资料,少熬夜!沪劳保综发(2008)2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经市政府同意,从2008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颁布日期:2008-3-24中国薪酬网海量人力资源资料下载网站中国薪酬网海量人力资源资料下载执行日期:2008-4-1网站: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0)21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从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关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参考资料,少熬夜!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12号)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现就本市城镇户口劳动者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属本市城镇户口的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求职登记和应聘就职的证件。二、《劳动手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劳动局加盖钢印后,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发给。《劳动手册》在劳动者失业期间由本人保管,在劳动者从事全工时制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三、《劳动手册》的发给:1、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肄)业生,在学生毕业前3个月内,由学校携带学生名册到学校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劳动手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城镇初高中毕(肄)业生还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劳动手册》。2、企业中的原固定制职工暂不发《劳动手册》,待因各种原因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回地区后,按规定向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发给或换发。企业中的原固定制职工在职期间被其他单位招收录用的,由录用单位凭原单位出具的退工通知单(原单位应注明原固定制职工)按《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发给。3、协保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申办《劳动手册》。4、其他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发给。四、《劳动手册》的用工记载:1、本市用人单位录用本市城镇劳动者为全工时制职工的,可到就近的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劳动手册》由区县职业介绍所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时,记载盖章。参考资料,少熬夜!2、区县职业介绍所在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根据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在《劳动手册》里作好记录,经校对盖章后,把《劳动手册》交还用人单位保管。五、《劳动手册》的退工记载:1、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因各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填写一式三联的退工通知单,并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退工通知单(第三联)和《劳动手册》交被退人员本人。2、被退人员本人凭《劳动手册》、退工通知单和本人有关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小时用工等非全工时制职工《劳动手册》中的招工和退工记载另行规定。六、《劳动手册》的培训内容记载《劳动手册》中培训内容一栏,由培训单位、区县职业介绍所和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记载。七、《劳动手册》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记载《劳动手册》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栏,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受理的区县职业介绍所和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记载。八、其他事项:1、持三一刀客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如发生出国定居、退休、死亡、被判刑和劳教等情况,《劳动手册》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2、《劳动手册》如有遗失,由本人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补领手续。3、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农村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仍按原规定,凭乡镇劳动服务所出具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证明”,由录用单位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发给《农村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单位与农村富余劳动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农村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4、本市蓝印户口劳动者实行《劳动手册》的制度另行规定。九、本办法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实施。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的规定(试行)》(沪劳就发[95]47号同时废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二○○一年三月十六日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1年03月16日实施日期:2001年04月01日(地方法规)参考资料,少熬夜!
本文标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8)23号5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962347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