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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行政管理制度优秀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行政管理制度优秀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行政管理制度【第一篇】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规范行政办公工作,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公司工作的正式员工、兼职人员及临时工。第3条:归口管理行政人事部是行政办公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行政工作的各相关事项。第二章办公管理第4条: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办公环境的清洁、安静。第5条:办公室应保持整洁,无杂物,工作台上摆放的办公用品应整齐有序。第6条:保持办公室肃静,工作时间不得高声喧哗。第7条:工作时间不离岗、串岗,不聚众聊天,不打瞌睡,不在办公室内吃零食。第8条:上班时间,严禁办理私人事情,因公外出应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第9条:接待来访,应起身相迎,做到态度和蔼,彬彬有礼;来客告辞,起身相送;在回答来客询问时,不得泄露公司管理制度及有关公司机密事项。第10条:下班或因事离开办公室,应人走灯熄,关好门窗、电源等。第11条:爱护公物,节约使用办公用品。第12条:讲究文明礼貌,注重仪表仪容,按规定着装;接待来访客人,应热情主动。第三章会议管理第13条:各种会议由召集者负责组织安排,并对出席对象提前发出通知。第14条:会议召开之前应确定议题、参会对象,准备好有关的会议资料、文件。第15条:会议出席者应安排好工作,准时到会,并带笔记本及相关会议资料,如因故无法参加会议,须提前向会议组织者请假。参考资料,少熬夜!第16条:会议坚持效率原则,各发言者应事先做好准备,发言应简明扼要,以使会议起到应有的效果。第17条:公司的固定性会议为公司经理办公会议、项目区域办公会议、部门例会及班组例会。1、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参会对象为公司总经理、各项目区域常务经理、经理助理及相关人员。2、项目区域办公会议于每月10日召开,参会对象为常务经理、经理助理、项目区域职能主管、管理处主任。3、部门例会于每旬第一个星期五召开,参会对象为部门所有人员。4、各班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例会,进行业务培训、学习(具体时间由部门确定)。第18条:如遇特殊情况,会议组织者须另行通知;上一级别会议与本级别会议在时间上有冲突时,以上一级别会议为主,本级别会议作相应时间调整。第19条:凡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及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经行政人事部整理后以文件形式印发并贯彻执行。第四章公文管理第20条:各级政府、上级部门下发和其他单位抄送的公文,统一由行政人事部行政专员收管,并负责签收、分类、登记和分发、传阅。第21条: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各种文件须编号、登记,统一对外发送。第22条:公文处理程序1、行政专员将公文登记、分类,交行政人事部经理审阅并提出拟办意见。2、行政专员根据拟办意见,送有关部门相关人员阅办。3、领导批办的公文,按批示意见交有关部门负责办理。4、如承办过程中有疑问或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5、办理完毕后,相关部门应填写承办结果,连同原文件退回行政人事部存档。第23条:对送阅文件要抓紧时间阅读,各部门人员不得无故拖延或扣押,文件传阅后,阅文人须签名并写上时间,第24条:文件一律由专人传送,一般不得横向传阅。行政管理制度【第二篇】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二)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三)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四)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五)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六)办理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四条:条:例所称药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第五条:条:例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第二章行政保护的申请第六条: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尚未在中国销售是指提出行政保护申请的药品尚未合法地进入中国境内的药品流通市场。第七条: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代理机构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代理机构。第八条: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以及其他行政保护文书的'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外文是指申请人所在国的官方语言。第十条:申请人办理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事宜时,应当委托中国的代理机构办理,并签订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代理机构递交条:例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递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第十一条:一项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第十二条: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名称、地址;(二)申请人的国籍;(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四)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参考资料,少熬夜!名、化学名)、化学结构式、配方、剂型、适应症、用法、用量、工艺制备方法简介;(五)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签名(印章);(六)申请文件的清单;(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第十三条:申请文件应当整齐清晰,附图应当标准规范,不得涂改。申请文件中涉及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中国统一的规范用语。第十四条: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三)项文件,应在其所在国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应在中国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第十五条:申请人递交的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是制造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递交的是销售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递交制造或者销售合同书时必须附有中国企业法人的上述证、照复印件。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应当提交有关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接受:(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的。第十七条:在获得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和药品名称。第三章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第十八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是指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第十九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公告事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第二十条:在药品行政保护期内,药品独占权人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其药品独占权持续有效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依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两份。《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请求人的名称、地址及国籍;(二)被请求人的名称及地址;参考资料,少熬夜!(三)被请求撤销的药品的名称及授权号;(四)请求撤销的理由及证据。一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受行政保护的药品。第二十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中未写明撤销药品行政保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受理的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送交药品独占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被请求人没有如期陈述意见的,不影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第二十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请求审查终结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撤销药品行政保护或者驳回撤销请求维持药品行政保护的决定,送达有关当事人,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在药品行政保护申请日前获准进行临床研究,且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日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同一药品,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之后,可以在批准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第四章侵权处理第二十五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止侵权行为的时效为二年,自该独占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受行政保护的药品被侵权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药品独占权人申请制止侵权行为,应当提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及国籍;(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三)被侵权的药品的名称及行政保护授权号;(四)请求处理事项;(五)侵权的事实及证据。《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备具副本。一项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第二十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制止侵权申请,应当受理,并将《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参考资料,少熬夜!权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辩。第二十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召开由制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侵权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第二十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就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制止其侵权行为。第三十条:因药品行政保护侵权引起的经济赔偿问题,药品独占权人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侵权认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第三十一条:在药品行政保护侵权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该项药品行政保护提出撤销申请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止侵权处理程序,待撤销程序终结后,再根据情况恢复或者终止侵权处理程序。第五章费用第三十二条: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或办理其他有关事项,应当分别缴纳下列费用:(一)申请费;(二)审查费;(三)年费;(四)公告费;(五)证书费;(六)请求撤销费;(七)侵权处理费;上述各种费用缴纳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公布。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在递交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的同时缴纳申请费;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公告费和审查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第三十四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药品独占权人应当在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公告费和当年的年费;在药品行政保护有效期内,应当于每年度最初的两个月内缴纳当年的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视为自动放弃行政保护。第三十五条: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在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同时缴纳请求撤销费。第三十六条:申请制止侵权行为的独占权人应当在递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的同时缴纳参考资料,少熬夜!侵权处理费。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各种费用由代理机构代收。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行政管理制度【第三篇】1、行政/总部部的工作职能是什么?(1)防火防盗与突发事件的处理。(2)厂区生产/办公及宿舍环境卫生的清洁与维护。(3)宿舍分配、门卫管理、水电管理。(4)厂区宿舍会客、车辆进出货的管理,公务用车的管理。(5)全厂的伙食供应与管理。(6)消防设施的管理与安全检查。(7)配电系统的建立与安全检查、维护。(8)厂区、宿舍财产及员工安全的保障与维护。(9)
本文标题:行政管理制度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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