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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12019/9/1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二○○九年十一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2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3发布时间和方式•发布时间:–2005年9月14日•发布方式:–国务院令第449号发布•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款–共7章69条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4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1~4条)•第二章许可和备案(5~26条)•第三章安全和防护(27~39条)•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40~45条)•第五章监督检查(46~4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50~64条)•第七章附则(65~69条)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5条例中用语的含义(1)•放射性同位素:–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6条例中用语的含义(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7第一章总则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8•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体现政府职能–加强监管、促进安全应用–根本出发点: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条例的效力范围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9•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管理体制和职责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10具体职责-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分类管理办法•颁发I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许可证•颁发I类射线装置销售和使用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位素进出口目录•办理进口审批和出口有关手续•制定编码规则,产品台帐和源的编码清单备案•批准野外示踪试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级定性•实施监督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行为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11具体职责-公安卫生等部门•公安–安保、侦查和追缴•卫生–与环保部门共同制定射线装置分类管理办法–负责使用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负责辐射事故医疗应急•外贸、海关、质检–协助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限值和禁止进出口目录–负责进出口监管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12分类管理制度和授权规定•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13放射源分类•根据《放射源分类办法》(环保总局05年62号公告),对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表略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14非密封源分类•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18871-2002)。•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Ⅰ类放射源。•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Ⅱ、、Ⅲ类放射源。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15射线装置分类原则•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一)Ⅰ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损伤,甚至死亡,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二)Ⅱ类为中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大剂量照射甚至导致死亡。•(三)Ⅲ类为低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造成受照人员的放射损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16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17第二章许可和备案(5-26条)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18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19许可证分级审批颁发规定•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20申请许可证的条件•第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21申请、审批程序和时限•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22许可证的主要内容•第十条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23变更规定和重新申领规定•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24有效期、变更和注销规定•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25明令禁止规定•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26进出口审批规定•第十六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限制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和禁止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进口限制进出口目录和禁止进出口目录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27进口同位素及其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第十七条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进口单位已经取得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二)进口单位具有进口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具有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三)进口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四)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当具有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使用单位取得的许可证复印件。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28进口审批条件•第十八条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海关验凭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许可证办理有关进口手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材料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依照国家有关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进口的放射源,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应当同时确定与其标号相对应的放射源编码。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29转让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十九条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转让包括生产单位向销售单位、销售单位向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的转让。•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2019/9/16内蒙古自治区辐射管理与监测培训30台帐、编码和备案•第二十二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生产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国务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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