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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监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单位:建设工程安全服务有限公司主讲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授课内容•第一章法律赋予农民工的基本权益•第二章矿山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及义务•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第四章机械安全•第五章电气安全•第六章砖厂安全生产与技术•第七章砂场安全生产与技术•第八章火灾与防范•第九章急救常识第一章法律赋予农民工的基本权益签订劳动合同1社会保险2安全培训3工伤事故鉴定和待遇4职业病确诊和待遇5农民工权益维护6第一节签订劳动合同•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一、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二、六类劳动合同不要签•生死合同、暗箱合同、霸王合同、卖身合同、双面合同、抵押合同•三、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四、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按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因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2.因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小结•.合同主要有哪些内容•.什么样的合同不能签•.《劳动法》中对试用期是怎样规定的•.那些情况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那些情况可以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有违法劳动合同的情况向那些部门投述第二节社会保险与农民工有关的社会保险大致有:•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小结•社会保险有那几种•每种保险有哪些作用•保险费用谁缴纳,怎样缴纳•离开现有单位,已交保险怎么办•哪些保险必须交纳•本地区对农民工有那些社保规定第三节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农民工必须参加的基本安全培训包括:上岗前的安全培训、调换工种和采用新技术的安全培训以及在职安全培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专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作了规定。•一、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二、调换工种和采用新技术的培训•因为工作需要,后来又由生产经营单位安排调换了工种,在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除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外,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在职安全培训•《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期间,矿山企业应当支付工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也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上述法律法规对有关安全培训的规定说明:•1.生产经营单位(或称用人单位)必须对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这是他们的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在对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期间不得停发工资,不得收取培训费用。•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农民工在了解上述有关规定后,要积极参加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不组织安全培训的违法行为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小结•基本安全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谁买单。•安全培训继续教育有哪些规定第四节工伤事故鉴定和待遇•一、工伤事故的鉴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工伤事故待遇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的,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遭遇工伤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工资福利待遇。3.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因为工伤而需要生活护理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依法享受生活护理费。4.进城务工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进城务工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5.事实劳动关系与工伤待遇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如果与单位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而又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则用人单位也应负担工人受工伤后的工伤待遇。小结•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号》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缴纳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五节职业病确诊和待遇•一、职业病的种类(教材P8)•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4月18日颁布执行的《职业病目录》规定了职业病的种类:①尘肺;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③职业中毒;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⑥职业性皮肤病;⑦职业性眼病;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⑨职业性肿瘤;⑩其他职业病。共10大类,115种。•二、职业病的确诊•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病人的确诊也有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三、职业病病人的待遇•《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也有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小结•工伤事故鉴定:P6•工伤事故待遇:P7。•职业病的确诊和待遇:分析有哪些职业危害,属于哪一类,可导致那些疾病。•怎样确定职业病•职业病诊断、观查费用谁担•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个人在处理职业病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第六节农民工权益维护•农民工维护权益的途径主要有: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维护权益和通过工会维护权益。•一、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维护权益•农民工在有关就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以及发生劳动争议时提请仲裁等方面遇到问题时,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投诉。•在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安全生产及事故处理方面遇到问题时,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反映、投诉。•有关职业病方面的问题可寻求卫生部门的帮助。•如果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还可向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二、通过工会维护权益•《劳动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小结谁来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政府机构:•工会组织:第二章矿山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及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一节矿山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补偿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第二节职工的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第三章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安全基础知识1安全色及安全标识2劳动防护3事故抢救4第一节安全基础知识•一、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教育规章•新工人入厂“三级教育”的内容•二、安全操作规程•三、安全检查制度第二节安全色及安全标识•一、安全色•我国规定了红、蓝、黄、绿四种颜色为安全色–红色的含义为禁止停止,–蓝色的含义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的含义为警告注意–绿色的含义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二、安全标识•安全标识通常指安全标志和安全标签。•1、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所构成,用以表达规定的安全信息。目的是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发生事故•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图示)第三节劳动防护•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安全帽、面罩和护目镜、呼吸防护器、护耳器、安全带、防酸碱用品第四节事故抢救•现场人员的自救原则:企业发生事故时,在场人员尽可能了解或判断事故的类型、地点和严重程度,并迅速报告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现有设备和工具材料及时消灭或控制事故;如不可能,应由现场负责人或有经验的工人带领,选择安全路线迅速退避。•退避的原则:•1.当发生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时,现场入员应尽可能迎着风流撤退至未被污染的空气处。但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待,总之以最快方式撤到安全地点为原则。如线路较长,火焰与毒气可能马上袭来时,应向下卧倒或俯伏于水沟中,以减少灼伤。•2.当位于室内的人员由于逃生通路阻塞或有毒有害气体量大等无法退避时,应迅速紧关门窗,设法堵死门窗的缝隙,避免火焰或有毒气体进入房间,如果有电话应立即与外面取得联系,然后用湿毛巾捂住鼻子和嘴,等待营救。•3.发生水灾事故,人员要向高处撤退而不能进入涌水地点附近的死胡同等无法逃生的地点。第四章机械
本文标题:农民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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