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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培训我国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相关法规及标准化妆品的定义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目录CONTENTS防晒功能的标识要求化妆品的命名警示语的标识一、我国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相关法规及标准序号名称公布日期实施日期1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0号)2007.8.272008.9.1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11.131990.1.1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1991.3.271991.3.274卫生部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2007.7.12007.7.15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2010.2.52010.2.56国食药监许[2010]72号2011.12.122011.12.127GB5296.3-2008《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2008.6.172009.10.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即将实施二、化妆品的术语及定义化妆品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二、化妆品的术语及定义特殊用途化妆品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对九种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9.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二、化妆品的术语及定义标签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保质期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内容物: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可视面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三、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标签形式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分为:印或是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四)净含量;(五)保质期限,(六)成分表;(七)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八)质量合格标记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注:1.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2.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国家食药总局在2010年、2011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化妆品标识和宣称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以强调禁止在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等,并且将此内容作为化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应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免除标注以下内容:净含量、化妆品全成分表、生产许可编号、标志及标准号。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1.产品名称为了规范化妆品命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其中《化妆品命名规定》要求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三)医学名人的姓名;(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注:1.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2.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注:1.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唇彩、粉饼、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2.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a、应尽量与外文名称相对应;b.可采用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一般是以意译为主。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企业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4.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5.保质期限保质期的有两种标注形式: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6.成分表成分表的标准应本着真实的原则,将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真实地加以标注,不得隐瞒某些故意添加的成分,或标注实际不具有的成分。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成分,必须使用《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对于未收录的新原料,卫生部将在其通过卫生许可时给予标准中文名称。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或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7.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为“国妆特字G+4位年度+4位编码”(如:国妆特字G20100001)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其格式为“国妆特进字J+4位年度+4位编码”(如:国妆特进字J20100001)进口普通化妆品应注明批准文号,有效期为四年,批准文号格式为“国妆备进字J+4位年度+4位编码”(如:国妆备进字J20100001)。8.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四、化妆品必须标识的内容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口产品标签应翻译成规范的中文,并提供中文标识和说明书。五、防晒功能的标识要求一般来说,人体肌肤需要防护的紫外线为UVA和UVB。防护UVA的防晒指数以PA或者PPD表示,防护UVB的防晒系数以SPF表示。SPF是SunProtectionFactor的英文缩写,表明防晒用品所能发挥的防晒效能的高低。它是根据皮肤的最低红斑剂量来确定的。防晒系数SPF是测量防晒品对阳光中紫外线UVB的防御能力的检测指数。SPF=最低红斑剂量(用防晒用品后)/最低红斑剂量(用防晒用品前)PA是1996年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公布的“UVA防止效果测定法标准”,是目前日系商品中最广被采用的标准。防御效果被区分为三级,即PA+、PA++、PA+++,PA+表示有效、PA++表示相当有效、PA+++表示非常有效。防晒系数PA是测量防晒品对阳光中紫外线UVA的防御能力的检测指数。五、防晒功能的标识要求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一)防晒产品可以不标识SPF值。(二)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不得标识防晒效果。(三)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四)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为SPF30+,而不能标识实测值;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则最大只能标识到SPF30。五、防晒功能的标识要求关于防晒化妆品PA/PFA值标识检测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晒效果;检测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包括2和3),可标识PA+;检测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包括4和7),可标识PA++;检测产品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识PA+++;五、防晒功能的标识要求六、化妆品的命名及宣称根据《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六、化妆品的命名及宣称(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六、化妆品的命名及宣称(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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